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

2017-07-20 21:07:28
商业会计 2017年13期
关键词:销售方普通发票购买方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稅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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