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民意与死刑存废

2017-07-18 23:43:10孙丹琳��
现代交际 2017年14期
关键词:死刑民意

孙丹琳��

摘要:世界范围内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其中民意是否应当对死刑廢除产生实质性影响、死刑民意是否是死刑废除的必要条件始终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历史趋势的背景下,文章分析了死刑民意与死刑废除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反对死刑的民意形成的原因,并相应地提出了引导民众死刑观念转变的策略,以期对我国顺利融入废除死刑的历史潮流有所裨益。

关键词:死刑 死刑废除 民意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078-03

一、从死刑的发展史看死刑存废趋势

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将刑罚史划分为四个阶段:复仇时代、威吓时代、博爱时代及科学时代。

刑罚史的复仇时代存在于奴隶制社会,受到原始社会部落之间“以牙还牙”“以命抵命”习惯的影响,因而依然带有浓厚的报复色彩。在该时期,原始社会的私力报复手段被国家的死刑执行所取代,世界上各个地区的国家创造出了五花八门的死刑执行方式,如:古罗马的杖毙刑、兽食刑,古印度的火刑、桩刑、象踩刑,其中所体现出的人类对同类的残忍令人不胜唏嘘。可以说,该时期死刑处于尊崇地位,也是死刑发展史上的首次高潮。

进入封建时期的专制社会,原始的复仇习惯受到遏制,威吓是死刑被统治阶级赋予的主要功能。在这一时期,死刑适用范围之广、种类之多、执行方式之残酷,都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威吓时代是死刑历程中最为“辉煌”的时代。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刑罚迎来了博爱时代,“自由、民主、博爱”的口号使该时期的死刑制度较之前两个时期有了重大变化。博爱时代的死刑适用范围大大缩小,死刑的种类及执行方式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自此,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开始衰落。

科学时代的来临,使更多有识之士意识到,死刑违背人道主义、缺乏存在的正当性,同时质疑死刑作为刑罚手段的有效性,这样的声音使死刑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有被逐出刑罚体系的趋势,这为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废除运动拉开了序幕。

时至今日,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上正式废除了死刑;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却已不再执行死刑,死刑可谓“名存实亡”;另有一些国家,即便没有彻底废除死刑,但是也在大量地削减死刑罪名、限制死刑的实际执行。

回顾死刑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死刑的地位不断跌落,死刑的衰落直至废除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历史趋势[1],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必然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二、死刑民意与死刑废除的关系

(一)死刑民意

所谓死刑民意是指民众对死刑存废问题所持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包括主张保留死刑的民意和主张废除死刑的民意。死刑民意有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主流的死刑民意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民众对死刑的存废所持的立场和态度。本文所言“死刑民意”是指,我国的死刑主流民意。

那么,我国的死刑主流民意是什么呢?新浪网曾发起过一个关于死刑问题的投票,当时约有758%的人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有约136%的人支持废除死刑。另外,从国内某些研究机构关于死刑的调查问卷所得到的数据中也能得出,我国的死刑民意是保留死刑。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判决书中也常会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表述[2],这同样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的死刑民意。

(二)死刑民意与死刑废除的关系

当死刑废除已然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历史趋势时,我国当下的死刑民意却依然是我国废除死刑的主要障碍和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3]然而,死刑民意是否应当左右死刑的废除?死刑民意是否是死刑废除的必要条件呢?

理论上讲,仅就民意与政策的制定关系看,民意与政策不存在直接关系。[4]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存在政策不可能百分之百代表民意,又或者背离民意的情况。

民众对死刑的理性认识应当建立在民众对我国的死刑执行数量、执行方式、错判率以及死刑威慑力等问题真正了解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民众在不能或者难以知晓这些信息的现实情况下,很难理性表达其对死刑的真实态度和立场。加之大众传媒总是在犯罪分子手段如何残忍上浓墨重彩、过度报道,这也对我国民众形成对死刑问题的理性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的死刑废除问题也确实不能由民意来左右。

纵观世界各国废除死刑的历史,不难发现,民意并非废除死刑所考虑的主要因素。[5]法国1981年在废除死刑前夕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只有33%的人认为应该废除死刑,有62%的人坚决反对废除死刑,但最终政治家还是超越民意废除了死刑,并最终获得了成功。1949年德国政府也是抵住了民意的反对,坚决废除了死刑。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民意可以完全被忽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说:“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首先要做到的是适应社会的真实情感和要求,无论这些要求和情感是对还是错。”[6]忽视民意而强力推行死刑废除只会导致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降低,甚至可能出现部分被害人家属私力报复的现象。立法者制定刑法的基础是民众的期待与需求,民众的认可也构成了法律正当性的基础[7],民主政府总要建立在主流民意的基础之上。因此执政者对于非理性的死刑民意不应视而不见、轻视贬低,而应当认真分析我国当下死刑民意产生的原因,并积极寻找有针对性的对策,来引导民众死刑观念的转变。

三、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原因

通过对相关调查以及近年网民对死刑案件反应的分析,对罪犯的痛恨和对自身安全的担忧是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最直接原因。[8]

对罪犯的痛恨,使得民众希望对某些罪犯判处死刑,认为这是其“应得的报应”,这是人类死刑报复心理的反映;民众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其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防卫,必然要求保留死刑且在必要时刻适用死刑。这样的心理以民众确信死刑的威慑力为基础。然而,民众为何会形成以死刑为报复方式的观念?其次,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的理论未得到过科学的证实[9],但民众为何会相信死刑的威慑作用呢?下面从历史和社会现实两个角度对我国死刑民意的形成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历史原因

1.死刑民意产生的历史原因:

死刑报复心理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虽然在原始社会还不存在死刑,但是部落之间、部落内部之间已经存在着“以命抵命”的习惯,因此在原始社会这种死刑报应观念就在民众内心扎下了根。封建专制社会中,几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不仅对杀人者处以死刑,还规定了适用死刑的非杀人犯罪,这就使得民众萌发于原始社会的死刑报复心理在专制社会里得到了维护和强化。

不仅如此,统治者们通过创造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或者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手段来威慑民众,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政权,尤其在国家处于混乱时,“乱世重典”的治世思想更是让死刑大行其道。统治者所表现出的对死刑的青睐使得民众对于死刑威慑作用的确信不断加深。

2.死刑民意发展未受到阻止的历史原因:

通过对死刑民意产生的历史原因的分析,可以得出,死刑报复心理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确信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每一个国家最初的主流死刑民意都应当源于此。[10]然而,到了近代,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因受到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人道思想的影响,死刑民意逐渐走向了非死刑的报应观和威慑观。而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虽然也包含人道精神,但是孔子“仁”之“爱人”的思想主张是为了服务于礼教及其所依靠的宗法社会的[11],与西方国家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的思想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亲亲”和“尊尊”礼教思想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必须依据身份差别在社会中行事,所以形成了中国社会注重家族、集体而忽视个人的文化氛围。这必然使民众的自我权利意识淡薄,也就更不可能形成尊重罪犯权利的社会意识。我国在明、清时期虽然也确实出现过类似于西方的人道主义萌芽,但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因此其对我国的社会意识产生的影响也微乎其微。

(二)现实原因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死刑适用受到了限制。在立法上,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同时,严格贯彻“坚持少杀、严禁错杀”的刑事政策。这样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众的死刑报复心理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确信。然而,1997年《刑法》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出现了68个可以被判处死刑的罪名,使得民众的死刑报复观和威慑观又再次受到了肯定与维护;从20世纪80年代起,死刑政策上也鲜见“少杀”“严禁错杀”的表述。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死刑民意的形成有着其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应当针对这些问题,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引导民众意识的转变。

四、死刑民意的引导

针对我国民众人权意识相对薄弱、尊重个体生命权的人道主义意识欠缺的社会现实,教育的引导作用可以在转变民众思想意识问题上发挥良好的作用。[12]

(一)明確引导主体的责任

在引导死刑民意转变的进程中,政府无疑是最重要的引导主体。[13]一方面,国家的死刑立法、死刑司法以及死刑政策都对死刑民意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追根溯源,引导死刑民意政府责无旁贷。另一方面,对比我国的其他社会组织,只有政府有能力动员起社会各界力量来共同引导死刑民意的转变。

此外,在信息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媒体的言论对社会意识以及思想观念的改变有着直接且广泛的影响。媒体对于罪犯残忍一面浓墨重彩的描写会强化民众的死刑报复心理并维护民众对于死刑威慑力的确信,这会大大阻碍我国的死刑民意向着理性和人道的方向转变。因此,媒体应当从转变自身的死刑观念开始,明确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大力宣传人道主义理念,对民众进行正确的引导。

(二)改革死刑实践

死刑实践对于死刑民意转变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引导死刑民意的转变必须加快死刑制度的改革。

近年来,国家已经逐步开始了对死刑实践的改革。1997年《刑法》规定了68项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项有关死刑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一方面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取消了9项死刑罪名,至此中国刑法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至46项;另一方面逐步废止对于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执行。与此同时,司法系统坚定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这是我国在废除死刑的进程中走出的极为重要与关键的一步,这些变化必将从意识层面对我国民众形成理性、人道的死刑观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培养民众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理念

死刑报复观以及对死刑威慑力的确信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因此要彻底改变死刑民意,必须破除这些观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使民众形成尊重每个人包括罪犯生命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让民众认识到死刑的存在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保护民众人身安全的作用,并同时积极寻找能够替代死刑曾给予人们的安全感的其他刑罚制度[14],以此来维护民众正当的自我保护心理和社会的稳定。

笔者建议,应将尊重人权包括尊重罪犯生命权意识的培养更多深入到我国学校教育的各阶段,意识的培养形成要比转变已经定型的思维意识更容易也更有意义。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深入分析死刑民意与死刑废除的关系以及我国死刑民意形成的原因之后,针对目前的死刑民意,既不能充耳不闻,也不能一味顺从。应明确引导主体的责任,强化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民众观念的转变,在我国民众中培养起理性、人道的死刑观。只有这样,我国才能顺利融入废除死刑的历史性潮流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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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文.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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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文.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2.

[14]周展.关于我国死刑存废的法律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8):93-94.

责任编辑:孙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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