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工程合同条款设定的三个探讨

2017-06-22 11:04:26郑姝妍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7年4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发包人招标人

郑姝妍

(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福州350001)

关于公路工程合同条款设定的三个探讨

郑姝妍

(福州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福州350001)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发包人通过招标在建设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而发包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可把有失公平的条款强加于承包人,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探讨了工程量清单、调差条款和违约条款三个问题,并提出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准确完整,不可忽视短工期项目的材料调差及人员履约条款的灵活设定。

公路工程;合同条款;探讨

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准确完整

招标人应认真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保证细目内容与招标图纸、项目专用本中技术规范的内容一一对应。工程量清单一旦发生错漏,将引起工程纠纷。

案例一:福建省某高速公路扩建项目作为扩建工程,需要“边施工边通车”。根据图纸要求,交通转换时,对伸缩缝位置要先填充,确保高速公路车辆正常通行。发包人在路面标合同清单中设有“417-5-a~d临时填充式伸缩缝D-40、80、120、160”工程数量,但路面标施工图纸并未有临时填充式伸缩缝相关的任何描述,且项目专用本也未有与临时填充式伸缩缝相关工作内容、施工所需材料、施工要求、质量检验、计量与支付等。因此在项目审计时,审计组核查后认为图纸所示的工程数量表应为桥梁永久伸缩缝,临时填充式伸缩缝工程数量应为0,核减工程价款179万元(详细见表1)。

表1

从表1中的“单价”对比同期市场价格,可以看出除D-40单价略低外,其余都是永久伸缩缝价格,而该“单价”是招标人根据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不平衡报价修正后的价格。笔者认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均会认为永久伸缩缝由路面标施工,恰好图纸和技术规范都未对“临时填充式伸缩缝”的工作内容进行表述。故多数投标人认为招标清单出现错误,对招标清单中的临时伸缩缝细目按永久伸缩缝进行了报价,而事实是发包人另外单独招标了伸缩缝的采购与安装,招标清单中的伸缩缝确为临时填充式伸缩缝。

从案例一可以看出,因为临时填充式伸缩缝的高单价导致核减金额高达179万元,几乎占了该标段审计核减金额的90%,这对承包商来说是很难接受的。这样的结果最初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产生偏差导致,招标图纸与技术规范都未对临时填充式伸缩缝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计量要求等进行描述。投标人在报价时发现招标清单有误,但无权修改清单,投标人如若修改了工程量清单就等于擅自修改了合同,要按废标处理。而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人的投标策略,故多数投标人并未告知招标人,并按永久伸缩缝进行了报价。

根据“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工程量清单中的错误在所难免,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报价后,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原清单存在重大遗漏或偏差而引发的问题,应当由招标人负责。但“计价规范”却没有明确工程量清单中错漏问题的责任划分,笔者认为承包人在对一个项目报价时,是计算过自己的合理利润并分摊到每个一个细目的综合单价中,当这个细目因为发包人的过错导致承包人蒙受损失时,至少可以申请该项目在原报价中的利润作为索赔金额。

2 材料调差条款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会影响合同价款3,对于工期短的项目,也不可忽视调差,要考虑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发包人要在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可调,不可将材料上涨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承包人。

案例二:福州某收费站搬迁项目电力外线工程,发包人于2013年3月份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三个月),由于发包人未能与公路局协调施工路径,导致工程延至2014年5月才具备开工条件,又因原供电方案过期失效(供电方案一年有效期内必须施工,否则需从新申请),发包人重新申请方案于2014年10月批复后施工,2015年3月又因配电房地理位置原因与供电方产生分歧,导致工程无法继续,工期再次延误,最终项目于2016年6月交工。一个合同工期三个月的项目却因各种非承包人原因拖延了三年之久。而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因认为合同工期短,物价不会产生较大幅度变化,因此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实际三年工期中,多数主材大幅上涨,且在2013年12月福建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闽建筑函[2013]92号),人工预算单价也上涨了。最终审计单位根据合同不调价条款仅对人工单价的政策性调整进行了补差。

借鉴此案例,发包人在往后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可因合同工期短或合同金额小而忽视调差。合同中应考虑未来市场价格波动,对可调材料和人工价格的范围有准确规定,合理设置调价幅度和内容。发包人应及时掌握国家政策、了解市场动态,对风险有合理预期,可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物价上涨在一定的风险幅度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超过一定的风险幅度,由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补偿。

为控制物价上涨风险,发包人还可以通过提高材料预付款的支付比例,鼓励承包人在进场后积极备料,以应对材料涨价的风险。但提高材料预付款,发包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银行贷款利息,对此可在合同条款中提高材料调差幅度。案例二中的承包人在进场时就积极备料,也为自己减少了损失。

3 人员履约条款的合理设定

在工程招标阶段,承包人为了能够中标往往在投标文件中申报资历高、技术能力强的管理班子。而中标进场后,常常是另外一套人员,这导致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严格的违约条款进行约束。

案例三:福建省某高速公路扩建工程在招标中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于项目受路线方案变更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影响,项目资格预审完成至实施招标长达一年之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所列人员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中所列人员相符,否则按废标处理。因此承包人在投标时未更换资审人员,项目开工时,大部分原投标人员均无法到岗,导致该标段更换原投标人员达29人次,根据发包人的违约处罚条款,应罚金额高达325万元。违约条款简述如下:

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和试验室主任正选人员无法到位,业主有权对承包人分别扣以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违约金。如备选人员也无法到位,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意后,可用同等经历和资质的人员替换,同时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处罚。

业主有权对承包人课以(隧道、桥梁、路基、质检、试验、计量工程师及《最低限度主要人员要求表》中要求的其他人员)每人次5万元违约金。

更换在福建省2006、2007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信用考核A级的项目经理扣违约金200万元,更换A级项目总工扣违约金100万元。

考虑资格预审到正式开标延误时间太久,大部分原投标人员已到其它项目上岗,非全属承包人责任,且承包人更换人员均满足同等或高于投标承诺人员资质和级别,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发包人最终没有按违约条款进行处罚。至竣工审计阶段,审计组经过仔细商酌,也没有核减该费用。

案例中这个严厉的违约条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审计组最终都没有照此执行,这种“一方违约就应该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只是一个空架子,难以发挥实际作用。是否公平公正才是一个条款具备可操作性的标准之一,也只有公平公正才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发包人应该接受建设市场中存在人员挂靠、人员离职、退休、升迁等原因导致的投标人员与进场人员不一致的现象,认清市场规律和风险存在的必然,设置更加合理、公平、公正的人员违约条款。建议:(1)经过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更换同等级的管理人员不予处罚;(2)鼓励更换高等级管理人员,并给予一定奖励;(3)只有更换低等级的管理人员才给予处罚;(4)为避免频繁更换,可设置一定更换频率,超过频率进行处罚;(5)无论更换何种等级的管理人员,只要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胜任的均给予处罚并责令更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履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入项目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工程质量及进度的要求,而不是为了将违约金冲减建设成本。如案例三中的项目几乎更换了全套人马,但项目最终质量合格并提前四个月通车。

4 结语

合同条款是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但不能剥夺承包人合理权利,合同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合同双方的真诚合作。因此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合同纠纷,才能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1]杨清清.贺晓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风险划分问题的探讨[J].公路,2014,(8):63-65.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3]周述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U415.1

C

1008-3383(2017)04-0216-02

2017-03-14

郑姝妍(1981-),女,福州人,工程师,研究方向: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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