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因患风湿到本村于某开的私人诊所(无执业许可证)就医,于某给毕某配了一个药方,让其按方吃药。毕某服用后当晚出現不良反应,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药物中毒。后来毕某拿着于某开的药方到当地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诉讼,却被法院告知此案不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这是为什么呢?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本案中于某的诊所没有执业许可证,不属于医疗机构,于某不具备医疗事故的主体条件,因此本案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而只能按非法行医处理,赔偿也只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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