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之于我国妇女解放的指导意义

2017-04-17 15:12:29陈梦妮
博览群书·教育 2016年11期
关键词:解放婚姻观妇女

摘 要: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问题长期存在于我国现实社会中,这不能不令人深思与反省。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既需要物质生产的高度发展,也需要在此基础上树立科学的婚姻家庭观念。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分析了妇女问题的社会根源以及我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现状,旨在挖掘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对我国不同时期妇女解放事业的指导意义,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关系,使妇女能真正在婚姻家庭中享受到平等的待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妇女;解放;意义

人类从母系社会进入父权制社会后,历经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男权愈加强化,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做出了种种努力,以保证婚姻中双方权利、地位的平等。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思维方式、文化素质等相比过去也确实有了很大的改观,特别是改革开放为妇女进一步解放提供了机遇,使妇女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更進一步的发挥。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着。人们更多地是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等方面来看待这种不平等,很少从婚姻这个领域来分析,因此,着重探究婚姻家庭中的妇女地位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一、妇女问题的社会根源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以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为依据,把人类社会发展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个历史时期,与之相对应的三种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包括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恩格斯通过考察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各类婚姻家庭形态,全面地揭示出了婚姻家庭和妇女问题的社会根源。

恩格斯通过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文明所做的考察,认为人类早期以狩猎和采集为主的社会是财产公有制和群婚制的社会,在家庭之前存在过一种“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一男一女共同生活的对偶家庭开始存在,男性占据了生产工具和劳动产品,在生活中逐渐处于统治地位,开始出现抢购妇女的行为现象,妇女开始有了被占位私有财产的可能,这就意味着女性主体地位的开始丧失。

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后,这种地位的不平衡愈加明显,家务的料理不再涉及社会而变成一种私人事务,“妻子成了主要的家庭奴仆,被排斥在社会之外[1]”。然而这种婚姻关系不能轻易解除,通常只有丈夫才能解除。一夫一妻的婚姻的进步仅仅是形式上的进步,实质上只是片面的对群婚制婚姻的否定,仅仅是剥夺妇女群婚自由,但并不包括男性,这“使妇女地位恶化”[2]。在恩格斯看来,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对于骑士、男爵、王公而言,婚姻仅仅是一种形式,他们通过婚姻这种手段达到他们想要的政治目的,即扩大自己势力。因此,这里决定婚姻的成否不取决是联姻中男女双方的感情,而是取决于家族的利益。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资产阶级活动的商品交换原则和财产私有为基础上日益商品化,而这种一夫一妻制要求妇女守贞和忠诚,却对男子没有太多的约束。尽管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卖淫和通奸是被禁止的,但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体系使卖淫与通奸成为一种默认的社会制度。

可以肯定地说,私有制产生,是阶级对立、剥削产生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把这一对立扩展到婚姻家庭之中,扩展到婚姻的夫妻双方,扩展到以自愿性和平等性的婚姻本质之上,会导致婚姻家庭本质的异化,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越来越劣势的地位。

二、当代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现状

在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当代中国妇女深受市场经济环境和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自我意识日益凸显,越来越尊重自我价值,追求幸福感。虽然目前女性在家庭的地位普遍提高,但与男方相比仍处于劣势地位,这与当代中国妇女的意志相违背,严重阻碍其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1.传统的婚配模式对妇女地位的不利影响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封建、传统、落后的男尊女卑思想仍在隐隐作,最明显的表现还在于户口本上家长的姓名往往是男性,而且子女的姓氏依然以父亲的姓氏为主。封建的家庭传统和家庭制度在我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民间约定俗成,形成了“年龄上男大女小,能力上男强女弱,身材上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从男女的自然差异和生理因素来看,这种模式有它的一定合理性,但当它被人为地强化时,更多的是女性在婚配中遭遇的不公平。

2.传统的分工模式对妇女地位的不利影响

“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自古就有。早在远古便开始了男女分工,相夫教子几乎成为一个女性人生的全部使命,这种社会观念深深烙在每个人脑中,迫使妇女必须去遵循。这种传统分工模式的弊端在于,女性相比男性,除了承担自己的社会角色的同时,还要更多地负担社会化程度不高的家务劳动,这无疑加重了妇女的压力,导致有些女性苦不堪负,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事业、前程,把精力投入到家庭之中。这样一来,妇女既丧失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社会地位,又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的发展。

3.传统的生育观念对妇女地位的不利影响

在生存方面,国目前男女比例之所以严重失衡,根本原因在于女性的生存权要明显低于男性,尤其是许多家庭在妻子怀孕期间,想尽一切办法要知道妻子是否怀的是儿子,如果不是,采取流产等措施的现象依然在许多地区严重存在,而且夫妻遗弃女婴的比例要明显高于男婴。前段时间,就有新闻报道,由于一心只想要男孩,广东一婆婆硬逼媳妇堕胎9次,结果媳妇不幸死亡。

万事万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感情会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一段婚姻很有可能因为男女双方某些感情问题而导致破裂,当双方认为彼此的婚姻关系没有延续下去的必要,在尊重对方的基础上解除婚姻状态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现在,离婚和结婚一样不自由,离婚的过程障碍重重,很多妇女考虑经济收入的来源、子女的未来,亦或是害怕周围道德舆论的谴责等等,最终只能违背自己的本心对婚姻采取妥协态度。

三、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对我国妇女解放事业的指导意义

恩格斯指明了变革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的正确路径。针对女性在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恩格斯指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以使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不再依赖男子;妇女解放的第二个先决条件是必须‘依靠现代大工业,只有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里,才可以想象妇女真正得到解放;第三个先决条件是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即‘把私人的家务溶化在公共的事业中”。因此,妇女解放的根本条件是消灭私有制,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他还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深入探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婚姻家庭问题和妇女问题,对此提出科学预见,这对于指导我国妇女解放事业有着重大意义。

1.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指导意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妇女解放和妇女权益问题受到普遍关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3]”《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分配土地“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身体受了很大的损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4]。中央苏区的这些宪法性文件、土地法规和婚姻法规都体现出对妇女解放问题的重视。

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制定了本地区的婚姻条例,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5]《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离婚后“女方未再结婚,无力维持生活时,归女方抚养之子女生活费,由男方继续负担”[6]

自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传播至中国以来,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等人在促进封建妇女思想解放方面做了理论探讨和研究等大量工作。一系列逐渐发展的思想和理论,为我国妇女解放运动提供了理论保障。反过来,妇女解放又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中国化进程。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婚姻条例都是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的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实际发展形成的,这也为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准备。

2.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指导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其中《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体现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法》还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等,这些都体现出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的制定代表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废除,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婚姻制度下我国受封建势力压迫、残害的中国妇女的权益。

3.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指导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取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奴役妇女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已被摧毁,女性不再局限于家庭琐事,能够回到公共劳动当中去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婚姻仍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几千年的封建腐朽思想的残余,使得我国女性的平等权利仍然得不到重视,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对女性权利仍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指导我们应该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婚姻法律制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美德,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恩格斯曾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的婚姻道德观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以等级门第、政治利益、金钱和利害关系为基础的婚姻制度的抨击与颠覆,强调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是爱情与义务、道德的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打破我国封建妇女桎梏,树立妇女新地位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大力弘扬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双方自由选择的婚姻,保障妇女的经济和政治地位,使广大妇可以参与社会生产,通过劳动获取财富,赢得社会尊重,从而改善自身处境。

4.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对未来共产主义婚姻家庭的预想

恩格斯对未来的家庭模式进行了合理的展望,他认为,未来的家庭将会摈弃旧的婚姻家庭各种弊端,是体现出了极大合理性、相当完美的社会细胞。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彻底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婚姻将充分体现男女之间的性爱。在漫长的阶级社会中,丈夫之所以能够压迫妻子,主要是因为丈夫掌握家庭的财权。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和物质财富的极大增多,整个社会处于真正的公有制时,个体家庭将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那时候,私人家务都会变成公共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也会由社会接手,这样一来,妇女将从繁重的家务琐事中解放出来,重新回到社会劳动中去。男子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就是去了存在的基础,男子不能再用金钱和其它社会手段去购买妇女的人身和自由,妇女再也不会因为爱情之外的考虑而委身于男子,女子有与心爱的男子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也拥有离婚的自由。不过,马克思提倡理性离婚,反对夫妻双方恣意妄为的使用离婚权利,他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责一些离婚者“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了家庭”,同时也赞成一定条件下离婚现象的合理性。列宁也赞同一定条件下的理性离婚,认为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的“瓦解”,反而会促成家庭关系的巩固。他承认妇女“有离开丈夫的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离开丈夫”。无论如何,那个时候的男女之间才会有真正的平等与自由,才会有完全以性爱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

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具有科学性与预见性,但毕竟存在时代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合理吸收其理论的精华部分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婚姻观中国化,使马克思主义婚姻观发挥其指导意义和时代价值,为我国妇女解放事业指明道路。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7.

[2]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6.

[3]韩廷龙.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1.

[4]韩廷龙.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788.

[5]韩廷龙.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32.

[6]韩廷龙.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4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806.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3]王福山.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思想的唯物辩证观研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06).

[4]孙姝.论恩格斯的婚姻家庭观——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有感[J].法制与社会,2008(20).

[5]孙权学.浅析恩格斯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观——以《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为解读文本[J].今日中国论坛,2013(09).

作者简介:陈梦妮(1993-3-),女,湖北武汉,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硕士,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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