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儒亮 刘岱 沈洋
“挑错式维权”引发的思考与启示
田儒亮 刘岱 沈洋
今年4月,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了邓某某诉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申请人邓某某在公司从事洗碗工工作,共上班19天(未满试用期),离职后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包括工资、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付的赔偿金等11项,金额高达数万元。经深入调查发现,自2008年12月15日起,邓某某分别与不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提出类似仲裁请求。在此期间,邓某某先后从事过会计、服务员等工作,工作时间均不足两个月,最短的仅3天,其中上诉至中院的案件便有数十件。区仲裁院最后裁决由某餐饮公司向邓某某支付工资差额,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近年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其中也不乏前文提到的用工领域中“挑错式维权者”,他们专找一些“问题企业”,以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出仲裁和诉讼,且往往能够胜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劳动者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劳动者是有独立利益需求的市场用工主体,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打工者,也有企业白领和高管人员,请求事项包括工资待遇、违反服务期约定、未签劳动合同等,呈现出复杂化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
部分小微型企业尤其是服务性密集型企业管理不规范。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和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走向仲裁与诉讼。有的企业在用工问题上耍小聪明、贪小便宜,招用不合格的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不缴纳社保、甚至故意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等,给某些劳动者造就了“挑错”的机会。
劳动争议仲裁没有门槛,滥诉和恶意诉讼现象频出。在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专挑规模小、流动性强、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的单位应聘,接着就以种种理由申请仲裁,提出“天价”赔偿,标的往往高于正常工资的几倍甚至十几倍。
用人单位应如何建立用工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避免、积极预防争议问题的发生,值得思考。
建立人员准入体制,把好“入职关”。有的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明确录用条件,等到劳动者入职后才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此时解除劳动关系往往会付出高额的用工成本。因此,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在招聘面试和应聘人员的背景调查上,严格设立、重点考察准入条件。
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如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采用书面形式更改,以免发生纠纷。
善用规章制度,筑牢风险防控体系。绝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是因为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不明、规定不合理或未规定而造成的。企业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应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即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为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提供坚强保障;企业要善于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考核。
劳动争议仲裁委(院)在构建和谐稳定可持续劳动关系时应着重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建立诚信体系,引导理性维权。
建立诚信档案,通过仲裁内部信息化网格系统编制“失信黑名单”。同时,加强对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
开展普法活动,引领依法用工。
全方面、多层次宣传劳动法,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招聘、用人、管人体系,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把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
提倡调解,简化程序。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提倡和鼓励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将争议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发挥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和谐公正的用工环境。
恶意仲裁与滥诉是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附属产物,其本质是利用法律空白与短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在此要提醒企业和劳动者,应在法律法规规定下进行劳动和企业经营,依法履行权利与义务,否则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作者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