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GB 1589标准的“一事三囧”

2017-03-16 08:14:20肖献法
专用车与零部件 2017年4期
关键词:货厢栏板自卸车

文_肖献法

随着2017年6月初以来“平板自卸半挂车暂停上传《合格证》”这一事件对改装车行业影响的持续发酵,GB 1589-2004/2016对于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的要求,显得越发不合理,甚至是“匪夷所思”。

作为强制性的面向整个汽车行业的基础设计标准,不论是修订版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还是修订版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其发布实施后都令商用车行业尤其是卡车和改装车行业震动,并促之动“容”;虽然标准带来的积极影响远大于负面影响,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毕竟关系到方方面面;有关方面应对出现的负面影响及时调查研究并予以纠正。GB 1589-2004颁布之后即曾作出过几次修改(以更改单形式),最终走向全面修订。

近期,随着2017年6月初以来“平板自卸半挂车暂停上传《合格证》”这一事件对改装车(此含自卸汽车、挂车、专用汽车)行业影响的持续发酵,GB 1589-2004/2016对于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的要求,显得越发不合理,甚至是“匪夷所思”。题说“一事三囧”,意即同一件事有3个“囧”意。(注:囧,音jiǒng,本为光明之意,现被人们普遍视为“郁闷、悲伤、无奈”之意,本文取后者。)

“囧意”之一:对自卸车栏板高度要求,未区分单车、挂车,而在实操中人为曲解和划分

GB 1589-2004第4.4.3款规定:“挂车及2轴货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 mm,2轴自卸车、3轴及3轴以上货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 mm,3轴及3轴以上自卸车的货厢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 500 mm。”

GB 1589-2016第4.6.3款规定:“挂车及2轴货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 mm,2轴自卸车、3轴及3轴以上货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 mm,3轴及3轴以上自卸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 500 mm。”

对于货车/自卸车/挂车栏板高度的要求,2016版相比2004版,可以说没有什么实质变化(都是3句话),只是多了3处“(含盖)”。

栏板高度不超过600 mm的3轴自卸半挂车,虽然“合规”,但存在严重“亏载”现象,故近些年来实际应用场合有限,主要运输比重较大的散装货物(如矿石)

而且,从3句话中第2、第3句话的字面来看,因其未区分“自卸车”的单车、挂车要求,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不论是单车自卸汽车,还是自卸半挂车,对其栏板高度的要求应该是一样的(即最大不应超过1 500 mm)!但在实际执行中,却把对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的要求,归类于3句话中的第1句话“挂车”,从而成为近年许多“不幸事件”的主因之一。

据消息,在某个时期(应该是2004版发布之后、2016版发布之前),公告、合格证审核部门在审验自卸半挂车产品参数时,部分1.5 m自卸半挂车(堪称中高栏板)曾获通过上传“合格证”;但后来,因理解上的差异,有关方面又统一口径,对“3句话”进行了如下明确(未向社会公开):“挂车及2轴货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 mm(适用于单车、所有挂车),2轴自卸车、3轴及3轴以上货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 mm(仅适用于单车),3轴及3轴以上自卸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 500 mm(仅适用于单车)。” 即:自卸半挂车栏板的高度不允许超过600 mm。

所以,正是GB1589-2004/2016均未对货车/自卸车的单车、半挂车的栏板高度作出差异化的要求,从而为不甚合理的“人为解释与执法”带来发挥的空间,此为其“囧意”之一。

“囧意”之二:限定车辆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及轴荷,再限定货厢的尺寸,已没有什么意义,且易(已经)产生问题和矛盾

不论是GB 1589-2004,还是GB 1589-2016,都重点对汽车、挂车的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提出限值要求,只是后者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既然限制了汽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长宽高)、总质量、轴荷,而再同时对作为上装部件的货车/自卸车/挂车的栏板高度尺寸做出限制,就显得没有什么意义了!不仅显得多此一举,而且很容易出现限制甚至扭曲我国货车/自卸车/挂车健康发展的事情!事实上已经出现了。

比如,由于“不合理”地要求自卸半挂车的栏板高度不能超过600 mm,导致多年来大量自卸车用户在购买“平板自卸半挂车”并上完牌照后,再找改装厂进行改装——通过加装厢体、仓栅、高栏板厢体或集装箱——成为多种形式的带有封闭或半封闭厢体(箱体)的“平板自卸半挂车”,以实现自己买车的真正意图。他们不愿直接购买“合规”的自卸半挂车(不超过600 mm栏板),是由于严重亏载,无法坚持营运。

据企业反映,按照GB 1589-2004/2016及其解释生产出的600 mm甚至800 mm栏板的自卸半挂车,在装满货物的情况下,大都属于轻载、中载或半重载(包括煤炭运输),根本达不到GB 1589-2004/2016的总质量限值(金属矿石等比重较大的货物除外),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亏载”。这样运输散货,绝大多数运输户势必会亏本!

具有合法身份的“平板自卸半挂车”直接用于拉货的场合很少;但在上述不合理的政策下,却成了改装行业的“香饽饽”,成为用于二次改装的“底盘”,而且其产销量在半挂车中的比重十分可观(2017年1—4月占比10.7%)、超过“自卸半挂车”(2017年1—4月占比7.3%)

表1 2017年1—4月我国半挂车主要细分产品产量及份额 辆,%

于是,本来用途很少的没有栏板、货厢的“平板自卸半挂车”,由于“解释者”对GB 1589有关条款的“曲解”,以及对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过于苛刻”的限制,而演变成了具有“底盘”功能的“香饽饽”!——生产企业用“平板自卸半挂车”上公告(有的企业在销售时明确可以事后加装1.5、1.6、2 m高的栏板);而用户在用“平板自卸半挂车”(具有侧翻、后翻等功能)上完牌照后,回(找)到改装厂进行多种形式的改装——通过固定、不可搬移式的加装上装,改装成了具有侧翻、后翻等形式的仓栅式/厢式/集装箱式自卸半挂车,而行驶证上表明的依然是“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我国对机动车的管理制度来衡量,这确实涉嫌或属于“非法改装”,而不论其上装与“底盘”采取何种形式的联(连)接,也不论使用中是否存在“超载超限”的可能。但由于各地交通执法部门对GB 1589标准理解的不同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国情车、地情车等),全国各地对于上述“非法改装”的侧翻、后翻等形式的“平板自卸半挂车”予以了不同的对待:大部分地区如北方允许其上路行驶,少部分地区视其为“非法改装”并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据了解,这类虽“非法改装”但可能不“超载超限”运输的国情车、地情车,在许多地区大行其道(自2003年华北五省市联合“治超”以来也如此),甚至可以走高速公路,成为国内和当地散装货物运输的主力车型;而且国内销售出去的“平板自卸半挂车”大都被如此改装。

这些带有各种“高栏板/高货厢”上装的平板自卸半挂车,多数具有明显的加装痕迹;虽说疑似或属于“非法改装”,但却是用户和改装行业无奈的选择。其未来命运如何,亟待有关决策者明断

但近期,2017年6月初,有企业通过网络传出,自5月31日开始,工信部/中机中心暂停上传“平板自卸半挂车”的合格证(网络称“暂停上传‘后翻/侧翻式平板自卸半挂车’的合格证”,系表述不严谨),一时间,严重影响到了“平板自卸半挂车”的合法生产与销售,自然也影响到了“平板自卸半挂车”的“疑似非法改装与使用”。同时,本想打击“非法”的局部,结果却影响了全部。对于“暂停”事件,业界表示理解的、不理解的都有。

这种“逼良为娼”的根源在哪里?——在于国家发改委(2016版为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共同提出的GB 1589在“顶层设计”时存在上述不合理、不科学的要求,从而直接带来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不良后果,扭曲了我国平板自卸半挂车和普通自卸半挂车的发展。

因此,在限定车辆外廓尺寸、总质量及轴荷限值后,再同时限制上装(货厢栏板)尺寸不仅显得多此一举、画蛇添足,而且会误导行业发展,此为其“囧意”之二。

(另悉,鉴于社会反映强烈,2017年6月中旬,有关部门暂时恢复了“平板自卸半挂车”合格证的上传,同时展开调研以期尽快给上述“合情合理不合规”车辆以解决之道。而上述“暂停”事件主要是来自近期公安部给工信部的“压力”。)

“囧意”之三:即使赋予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不超过1.5 m,也不合情理

高栏板的自卸全挂车也有自己适用的地方

在现行的有关汽车的定义及分类标准中,查不到关于自卸汽车的定义。所以,在此引述《商用汽车图文集成》中的定义:自卸汽车是指依靠自身动力驱动液压举升机构,使货厢具有自动倾卸货物功能与复位功能的一种运输车辆,俗称翻斗车;由汽车底盘、液压举升机构、取力装置和货厢组成;主要运输砂、石、煤、土、垃圾、建材、粮食和农产品等散装并可散堆的货物;通常与装载机、挖掘机、带式输送机等工程机械联合作业,构成装、运、卸生产线;适宜短距离运输(经济运输半径≤200 km)。其最大优点是实现了卸货机械化,大幅提高了卸货效率,减轻了劳动强度,节约了劳动力,降低了运输成本。因此,几十年来在国内外均获得迅速发展与普及,并在品种、结构、功能上日趋完善。

按照承载平台,自卸汽车主要有单车、挂车2种形式;按照货厢倾斜方向,主要有后翻、侧翻等形式;从轴数来看,国内常见的单车有2、3、4轴,也有5轴的;而自卸挂车以2、3轴为常见。

即使上述2个“囧意”可以谅解和接受,即:GB 1589不对自卸车的栏板高度按照单车、挂车分别提出要求,同时赋予货车/自卸车/挂车的货厢栏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 m——这也是不甚合理的!这是因为——国内疑似或属于“非法改装”的“侧翻/后翻等型式”的平板自卸半挂车”,一方面其货厢、集装箱或仓栅的高度已大都高于1.5 m,甚至达到1.8~2 m及以上;另一方面所运散货种类繁多、密度差异较大,加上“装货密度”(有空隙)与“货物比重”不是一个概念,所以以“货物比重”测算和限制货厢栏板最大高度也是不正确的;况且,在外廓尺寸、轴荷及总质量满足GB 1589的情况下,其货厢或集装箱或仓栅(加挡板)的高度即使超过1.5 m甚至达到1.8~2 m,自卸半挂车(列车)也不见得都会“超载超限”;所以,为了防止少部分从事大密度货物运输的自卸(半挂)车超载,而要求所有的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远远低于1.5 m,是懒政的表现。比如,车辆总高一样(4 m)、货厢尺寸一样的一辆3轴集装箱半挂车(标箱高度2.18 m)或一辆厢式半挂车,和一辆3轴高栏板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也是2.18 m),同样装满粮食(或煤炭),如果它们的总质量基本一致且都不超载,那么能说前者合法而后者非法吗?!

反过来说,自卸(半挂)车由于多用于转运比重较大的散装货物,从而要求其货厢栏板高度不要太高;但,不能一刀切(否则会伤及许多无辜),也不能限制得太低(否则出现“亏载”,无法运营)。

小结

2015年中央提出加强供给侧结构改革,意在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涉及广泛的汽车行业尤其要带头执行。“货车/自卸车/挂车栏板高度要求”执行10余年后,仍然没有根据形势变化作出实质性的调整,正如自1995年开始禁止全挂车上高速、自2013开始停止受理并撤销篷式运输车公告产品等事件一样,都是没有与时俱进、紧跟市场、紧接地气、充分调研、科学决策的表现。 决策者也不能只听主机厂的意见,还要多听听改装厂的意见。

到此,笔者真诚建议有关决策方,结合近期对疑似“非法改装‘平板自卸半挂车’现象”的整顿和治理的契机,对GB 1589-2016和执行中的相关要求,迅速作出适当的、必要的调整!在坚持符合GB 1589-2016总体原则的条件下,按照节能减排、提高效率、尊重市场选择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兼顾汽车产业和用户们的利益,对现有产业和存量车型作出人性化的安排。

久拖不决或错误决策,都将影响社会公正,和整个汽车及改装车产业以及广大用户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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