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2017-03-10 19:01:50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1期
关键词:海关总署外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

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政策导向,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按照统一标准审核外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支持。

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通知明确,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稅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月4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办法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针对省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考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16]50号)。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新增加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广西天然气销售营业部,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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