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双丽
养宠物之风自古有之。宋代苏东坡在《江城子·密州出猎》中写道:“老夫聊发少年狂,左牵黄,右擎苍,锦帽貂裘,千骑卷平岗。”黄者,黄狗也;而苍,就是苍鹰。虽然时代不断变迁,但人类希望与动物亲近,从中找到安慰与寄托的心理却基本相似。忙碌的现代社会,人们养个宠物调整一下生活节奏,寄托一下感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明知、应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当宠物养,则极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驯养繁殖的保护物种
30多岁的陈某听说养鹦鹉出售可以赚钱,便准备开一家鹦鹉养殖场。2014年9月,他成立了以鹦鹉养殖、销售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年11月,他开始申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因资料不齐全,直至2015年9月初前他都没有取得相关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从2014年初开始,陈某在尚未取得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时,便在上海郊区租了房子,先后花了20多万元从浙江一家具备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公司购买各类鹦鹉,然后雇佣亲戚全某帮忙饲养、出售。在这过程中,对方公司明确告知他,必须先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后方可养殖这些鹦鹉,可他置若罔闻,一边在淘宝开网店销售,一边在58同城网、QQ上发布销售鹦鹉的广告,并在线下完成交易。
2015年初,陈某通过58同城网卖给花鸟市场的个体户陆某五只太阳锥尾鹦鹉幼鸟,一周内三只鹦鹉因饲养不当死亡,两只养大后被民警查获,一并查获的还有陆某非法养殖、准备出售的几十只鹦鹉。同年8月,当陈某再次出售鹦鹉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同时查获的还有其准备出售的金帽锥尾鹦鹉、红肩金刚鹦鹉、黄冠亚马逊、和尚鹦鹉等共80只,经鉴定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动物。最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全某、陆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三人定罪处罚。
为何收购、出售驯养繁殖的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物种也构成犯罪?驯养繁殖的还叫野生动物么?
根据相关规定,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这是国家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角度所作的规定。根据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其一,从驯养繁殖的整个利益链条来看,驯养繁殖必然伴随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收购必然催生供给,而供给则引发猎捕。一旦猎捕或养殖失控,就会给珍贵、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物种造成威胁,甚至有灭绝可能,而物种的灭绝往往是不可逆的。因而,国家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均采用许可证制度,同时对驯养繁殖的上述受到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从刑法层面进行了最严格的保护。
再者,从有效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来看,濒危野生动物是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者受到人类及外界生物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濒临种群灭绝的危险,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有利于挽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但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均需要专业知识。通常,野生动物的幼仔适应性较差,不专业或不当的驯养繁殖、运输等均可能造成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亡,就如本案中陆某无证养殖鹦鹉幼仔,一周内死了三只,实在可惜。
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将驯养繁殖的上述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列入保护的范畴,似乎更具实践操作性。不管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物种一致,鉴定才不难。如果非得把人工饲养繁殖的与野生的物种区别开来对待,估计最终引发的鉴定争议就很多。
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的物种在刑法层面做最严格的保护是情理之中的。事实上我国政府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采取了许可证制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活动本身进行保护的考虑。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频发
根据静安区检察院近三年的数据,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呈现出新的态势。
一方面,案件所涉野生动物种类、数量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从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用途来看,2014年主要集中在做生意过程中,为了营利才冒险非法收购、出售象牙;2015年的案件则都是围绕宠物而展开的,基本涵盖了养、售、买各个环节,既有企业主自主创业,非法养殖蓝黄金刚鹦鹉、粉红凤头鹦鹉等,亦有花鸟市场店主为做生意非法购买豹纹陆龟、塞内加尔鹦鹉等准备出售,还有不乏个性人士明知买卖鹦鹉不合法,却因个人爱好执意为之;2016年的案件,也始终围绕着养宠而进行。
没有购买的需求就没有出售、捕获的动力,有买方市场就会有铤而走险的人。从这几年的统计来看,养宠成了刺激此类案件的主因,处在整个链条的最前端,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则因其隐蔽性强,被抓获的较少。
此外,嫌疑人的身份也各种各样,既有为了生计做点小本买卖的私营企业主,也有高知白领或普通打工仔。但是这些涉罪的人无一例外地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收购、出售的这些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收购、出售行为都是违法的,他们只是抱着侥幸心理满足自己的爱好或私利。
通过对近三年数据汇总、分析发现,相对于以前购买野生动物用于食用来讲,这几年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用途在养宠。或许从经济的角度也可以理解,毕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格都不菲,一般人也食用不起,但有闲情逸致养个把宠物还是可以承受的;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整个链条来看,养宠或许是最后一环,又或许演变成新一轮出售的第一环;从养宠的需求来看,忙碌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养宠来打发时间,培养耐心,释放爱心,寻求慰藉。因而,养宠成为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
如何避免养宠雷区
当某种社会现象影响到一部分人的生活,并且可能引起更广泛关注时,我们必须思考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在养宠这个问题上,鉴于涉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领域较为专业,养宠不当涉罪的原因也较为多元,因而也需要多元化的解决思路。
从政府执法角度出发,相关部门要做好预防类普法宣传,尽量以图文并茂的方式,通过专业刊物、网络、视频等多渠道进行宣传。首先,关于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的普及,因其专业性太强,名单也较为冗长,涉及种类又多,只知道动物名字不具实际操作意义,因而大而全的普法宣传可能反而效果不好。建议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花鸟市场、养殖户等的普法宣传,并附上图文并茂的提示宣传单,让更多人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物种及形态。其次,关于许可证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最后,对于个人养宠物的,可以通过街镇、居委会等做好常见的几种珍贵、濒危保护动物的宣传工作,可以在小区公示栏内张贴图文照片,进行相关案例报道。
其实,更新百姓观念也很重要。既要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又要纠正养宠物的一些奇怪理念。养宠物本身并不违背社会公德,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养宠物一直存在,甚至是身份或闲情逸致的体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野生动物资源逐步萎缩,切不可盲目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来养,饲养奇怪、少见的宠物并非彰显个性的唯一途径。养宠物前,对于不确定的,可以自己上网络查询,确认该物种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是否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切不可稀里糊涂就养了不该养的动物。
从执法和司法的角度出发,针对那些明知或应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一定要秉公执法、严厉打击;对于那些因不知情而误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定要严厉批评教育,谨防再犯。同时,执法和司法机关要做好事后的归纳总结,主管野生动物收购、驯养繁殖等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其管理职能,做好预防此类犯罪的宣传推广,司法机关可以深入社区及早做好案例预防教育或常识普法,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来堵漏建制,亦可通过进社区做普法宣传等形式给百姓普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