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诚信制度与诚信社会建设研究之力作
——读王淑芹、曹义孙著《德性与制度》

2017-01-27 21:23:59王小锡
伦理学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德性诚信制度

王小锡

一部诚信制度与诚信社会建设研究之力作
——读王淑芹、曹义孙著《德性与制度》

王小锡

当今社会,随着人类共同体理念的不断加强,诚信也已经逐步成为世界性话题。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诚信也越来越展示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甚或核心精神要素。在这一社会背景下,王淑芹、曹义孙著《德性与制度》的问世,为迈向诚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引导。该著作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围绕诚信制度与诚信社会建设,坚持“顶天立地”的学术理念,以其独到的研究视角、深刻的理论分析和切实的应用型探索,创造性地提出了系列且富有实践意义的诚信学术观点,为我国诚信社会建设创设了不可多得的参照范式及其行动路径。《德性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系统的问题域、深刻的逻辑追问和新颖的思想表达

该书的问题意识的展示和展开可谓是独树一帜。全书围绕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这个核心主题,进行了十分清晰的逻辑理路设计并回答了诸如“诚信制度建设何以必要”、“诚信制度建设何以可能”、“诚信制度如何构建”、“诚信制度有效运行的社会支持系统”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暂新的思想。

其一,书中认为,任何生活的诚信都既有诚信道德又有诚信制度,在社会普遍意义上,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诚信发生了由道德之诚信到制度之诚信的变化,但两者不能分离。在此认识基础上,书中进一步认为,诚信制度建设不同于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有被动和机械的特性,一旦可能或需要就会有失约、违约的现象出现,而诚信制度具有德性伦理的特质,注重行为主体信守承诺的道德责任感,因此,诚信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被严格执行。

其二,在解决诚信制度建设必要性的基础上,本书通过中外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诚信制度建设有其重要的现实基础。一是德法共治,即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以产权为基础,夯实了创建完善的诚信制度的基石;二是人们对于诚信的人道规范的敬畏感和对真诚于心、信于道义的中华传统诚信理念的传承,提供了诚信制度建设的历史资源;三是西方信用制度建设的得失,为我国诚信制度建设的顺利、有效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依据,等等。

其三,有了重要的诚信建设的基础和条件,那么,我国应该建设什么样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呢?书中十分明确地指出,要有针对性地在不同的职业或行业领域创制诚信制度,诸如政务、商务、司法、科研、公益事业、网络等领域都需要建立完善的诚信制度。并且,不同领域的诚信制度需要遵循民主公开、平等交往、公正司法、廉洁自律、慎独安全等原则。

其四,明确了我国应该建设什么样的社会诚信制度体系,那么,如何有效建设好、运行好?书中认为,这需要面对现实,研究中国传统诚信制度建设的得失尤其是经验或良策,探讨西方诚信或信用制度建设的得失尤其是合理成分,同时,要有“以社会教育为支撑的制度内化、以法治政府为核心的政治环境的优化、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经济环境的优化、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环境的优化、以公民道德为支撑的文化环境的优化”等条件。这些通过逻辑追问形成的新颖的研究观点,将是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理念。

二、开创诚信实践哲学

该书蕴涵强烈的诚信是伦理关系、是制度、更是行动的理念,形成了较为独特的诚信实践哲学观点。

其一,书中认为,诚信是伦理关系及其法则。“人是社会构成的前提,社会是人存在的基础,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成为一种必然,从而为诚信道德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进而指出,“人们之间交往如何实现?‘各种社会主体之间通过信息传递而发生的社会交往活动’,在本质上就是传递信息、表达意图和作出反应的互动过程。人们互动的媒介无论是语言还是手势和表情,都需要心口一致、思想和行动一致,唯有如此,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才成为可能”。这就是说,诚信因人际关系而需要和可能,同时,唯有诚信才有正常关系的存在。因此,“‘诚信’作为一种‘关系’的合理秩序的客观道德要求、原则、行为和德性,不仅具有认识论的规则性以及实践论的德性特征,而且也具有本体论的客观性,即诚信是人们交往中的‘天道’法则,是‘自然法’,即诚信是‘自然本性法则’”。

其二,书中认为,诚信就是制度,是行动规制。书中指出诚信是道德自觉,但实现道德自觉是有条件和过程的,因为,人有着个人需要的行为驱动性,“‘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自己’”,“毋庸置疑,人的自利倾向是一种客观实在”。当然,“人的自利性在人的理性和社会法则的引导和限制下,并不必然导致损人利己的行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诚信制度是约束和引导人们趋于诚信境界和行动的重要条件。事实上,诚信只有形成制度,才有可能让人行有依据并有序地形成诚信社会。

其三,书中认为,诚信在于行动。书中指出,无论是建设诚信法律制度,还是诚信道德规范,其最终目的不是要求社会成员仅仅满足于外在的制度规范,其行为符合外在制度规范的要求,而是要求社会成员要通过参与诚信社会实践,使得诚信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要求和内在品质,使得诚信成为自觉行动的社会风尚。

三、创制诚信制度建设的行动纲领

该书设置了一套系统的我国诚信制度建设的行动纲领,为我国诚信社会建设提供了具重要参考价值的行动指南。

其一,本书在明确迈向诚信社会的理想愿景的基础上,指出诚信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书中研究理路说明,诚信制度建设需要汲取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精髓和外国诚信文化的合理成分;要面对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作出理性反思;要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研究诚信制度的特殊内涵和特有诉求;要研究和筹划诚信制度实践模式和行动目标,等等。

其二,书中强调,在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同时,要研究和完善系统的诚信制度运行机制。首先,认为“社会诚信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在法律层面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而为社会诚信制度有效运行提供政治保障”。其次,认为“当前我国社会诚信面临严重的危机。危机的根源虽然有道德因素和法律因素,但最根本原因还在于产权制度。我国现行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责任不明、保护乏力、流转迟缓等问题,使微观经济主体追求短期利益,从而削弱了诚信制度得以确立的根本。所以,优化社会诚信制度运行的经济生态坏境,关键在于产权制度改革”。第三,认为司法公正是社会诚信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也是奠定社会其他领域诚信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特别是某些比较严重的社会失信行为会促使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启动司法程序,直至其受到法律责任追究,并因此保障诚信制度的有效执行。

其三,建构了全面系统的诚信制度。本书以较多篇幅,分别在“政务”、“商务”、“司法”、“科研”、“公益事业”、“网络”等领域,有针对性地建构了极具操作意义的诚信制度。值得关注的特别之处是,书中在构建经济社会各领域诚信制度过程中,十分强调“德法并举”、“法德共治”,指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单纯的道德教育不足以形成良好的诚信社会,同样,单纯的法律惩治也不足以形成良好的诚信社会,唯有法德相济,使诚信既是德性,又是制度,还是资源,三者相得益彰,协调一致,良好的诚信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最后,建议《德性与制度》的作者们紧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继续沉下心去,面向纷繁复杂的社会,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诚信问题,在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拿出诚信制度建设的良方,在不断完善我国诚信制度中推动诚信社会建设,为我国不断迈向诚信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王小锡,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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