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线调解机制在我国的发展

2017-01-27 11:01:39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强制执行仲裁

李 涛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浅谈在线调解机制在我国的发展

李 涛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文章以在线调解为研究对象,结合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有关理论,对电子商务中在线调解制度做了初步的探讨。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相关理论,总结在线调解机制的优势。本文还探讨了我国的在线调解现状与困境,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发展完善我国在线调解机制的初步建议。

在线调解机制;发展

一、在线调解概念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传统的调解制度被注入了新的活力,于是传统的调解方式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就产生了在线调解。所以在线调解就是指调解人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二、在线调解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优势

(一)程序高效便利,成本低廉

由于在线调解程序中信息的交流与传递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当事人无需亲自到达某一点去解决纠纷,这不仅节省了路途奔波的时间和交通费用,还能提高纠纷解决的效力。在线调解程序的发起到双方当事人的交流及之后的执行都是在网上进行的,甚至在异步交互式在线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无须同时在线,只需将自己的意见或相关材料在期限内提交至调解平台即可。

(二)较弱的对抗性

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在线调解避免了当事人的直接会面,只能依靠网络来进行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对抗,当事人发表意见时也有了更多的时间进行慎重考虑,有效避免了冲突的发生,对抗性大为减弱,这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仍保持良好的关系,利于当事人关系的长远发展。

(三)体现当事人的自愿

从程序的发起,到程序的终结,在线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性。这与诉讼与仲裁不同,诉讼与仲裁中当事人的参与有相对的强制性,若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启动了仲裁程序,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那么法院可以作出缺席裁判,而调解程序中,若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不同意适用调解程序,那么就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此外,若是诉讼与仲裁形成了判决或仲裁裁决,那么该判决或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而调解是基于双方的自愿性来自觉执行。

三、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在线调解的立法

由于在线调解的特殊性,规制传统调解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保障在线调解的要求,这种情况影响了在线调解的规范化操作,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对在线调解的信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认在线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这大大降低了调解协议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既损害了当事人对调解的信心,也影响了调解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还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增加、效率的降低。

(二)缺乏完善的在线调解的程序规则

在线调解的程序规则包括:在线调解程序的适用对象、应遵循的原则、在线调解机构设立及认证的标准、服务范围、调解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其职责、证据等相关文书如何提交与传输、在线调解程序的处理时限及期间、调解失败如何救济等。目前我国并没有通过一部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基本都是由各调解机构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编制内部的程序规则。

(三)缺乏配套的保障机制

尽管我国许多电商网站都出台了诸如维权通道、消费者保障服务、信用评价等多种配套机制,但我国目前电商网站的诚信体系建立缺乏有效的统一规制,而全部依靠业界自律。另外,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最终导致维权失败。

(四)在线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经过在线调解机构处理达成的调解协议,它具有契约型,一般认为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实践中调解协议大多是是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来实现的。但是,若这意味着调解协议的履行只能是以当事人的自律为依托,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任何一方是否可以随意反悔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这意味着进行调解不过是白白浪费了时间和金钱。所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也一样是在线调解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更是关系在线调解的运作效果。

四、完善我国在线调解的建议

(一)将在线调解机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以立法方式确认在线调解这样的新兴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上有以下方式:1.可以采用制定专门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将在线调解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对在线调解的程序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2.由于在线调解机制属于顺应时代潮流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调解方式,符合人民调解法快速、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的法律精神,因而可以修改法律扩大现行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将在线调解机制纳入《人民调解法》的调整范围。

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方式来实现在线调解机制的法定化具有更高的可行性,立法者只需要在现行的《人民调解法》中增设专章来对在线调解机制进行规制,或者完善并细化《人民调解法》现行的条款,使得在线调解机制适用相关条款即可。

(二)规范在线调解的程序规则

1.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联合电子商务协会制定一定的标准,对在线调解机构的资格、程序和规则予以强制认证。2.加强在线调解机构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可以促进在线调解机构间的规则相互融合。3.注重规范和引导纠纷当事人参与在线调解程序,使用户可以在一开始就了解到在线调解服务的细节,从而对在线调解机构产生信任。4.明确在线调解员的资格条件,并组织在线调解员接受培训,对他们定期考核,培养一批合格的在线调解员,为在线调解机构输送人才。5.加强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开发和创新,在线调解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发展,要加速升级和创新在线调解沟通平台所运用的技术,满足在线调解机构的需要。

(三)构建在线调解的配套机制

1.可以由我国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消费者内部申诉机制,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其执行过程。①2.建立统一的信任体系,制定商业行为诚信规范,提高消费者从事交易的信心,增强商家规范自身行为的自觉性;建立统一的信誉标志,有助于消费者评判企业的可靠性,从而选择自己信任的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完善交易者反馈机制和保证机制,使同一个交易场合的当事人可以相互评价交易相对人的产品、服务,并使得这种评价信息共享,以供以后的交易双方参考。

(四)赋予在线调解协议执行力

对于如何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理论界有如下主张:

第一,经过在线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为了确保该调解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第二,因为有学者认为调解协议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因此应当修改我国现行的调解法,由其直接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问题作出规定。第三,通过在调解协议中设置一个仲裁条款,将调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第四,建立相关的执行机制,依靠网站的自治规则,如信誉徽章、评估反馈、逐出网站等,再结合黑名单、撤销会员资格、第三方托管保证金等方式来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笔者认为,在这四种主张中,第一种主张对在线调解协议并不适宜,在线调解机构具有虚拟性,确认其调解组织所在地是有困难的。而第二种主张虽然能彻底解决问题却带有理想的色彩,因为它必须通过修改法律来直接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且直接通过立法赋予在线调解协议与判决和仲裁相当的法律效力将会剥夺当事人的其他救济权利,这与调解的本质是相悖的。因此第三种主张提出的在调解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机构凭此调解协议生成一份仲裁协议书,使其产生强制执行效力,保证调解结果可以得到实现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样,第四种主张也是一种鼓励当事人遵守在线调解规则履行在线调解协议的一种不错的办法,商家通常都会出于维护商誉和长远发展的考虑来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这两种方法都是为在线调解机制多了一层保障,二者可以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发挥作用。

[ 注 释 ]

①鞠晔.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52.

D

A

2095-4379-(2017)13-0210-02 作者简介:李涛(1991-),山西吕梁人,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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