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新
(辽宁省建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朝阳 122400)
对某猪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案件处理的思考
刘 新
(辽宁省建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朝阳 122400)
本文通过对某养猪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案件的处罚,提出了涉及这类案件的处罚程序和方法,阐明了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重要性,并分析了产生此类案件的原因,给出了以后减少此类案件的措施。
动物防疫 行政执法
2013年7月,辽宁省建平县昌隆镇某村有人举报:该村村民李某的养猪场建在居民区,由于没有建设相应的化粪池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水污物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当地村民强烈要求养猪场搬迁。
接到报告后,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当日派人赶赴现场查验,查明了下列事实:
(1)李某有两栋猪舍,坐落在院子中央,面积约300m2。存栏母猪40多头,商品猪100多头。
(2)猪舍距离居民住房不足100m,前面有乡村公路通过。
(3)由于受空间限制,猪场没有配套的化粪池,生产的污水和粪便通过自行开挖的水沟往村外的农田排放。
(4)猪场周围氨气刺鼻,饲喂生猪时嘈杂声很大,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5)由于防疫条件不合格,猪场没有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李某未经审批,兴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19条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7条第1项的规定,对李某做出如下处罚:
(1)限李某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猪场搬迁至符合防疫条件的地点或将猪销售,逾期将强制执行,费用由李某承担。
(2)猪场搬迁后,李某要对该猪舍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影响,不得再在此地进行畜禽养殖。
(3)如新建猪场,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对李某处以2000元罚款。
(1)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存入指定的罚没账户。
(2)李某截至2013年7月18日,将肥猪出售,母猪转到新建的养猪场,新的猪场申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本案表明,目前养殖户的思想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畜牧业工作人员平时要多宣传畜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使广大养殖户真正认识到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和谐发展的必要性。谋发展不能光考虑一个人的利益,还要考虑与周围群众的关系,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求暂时的发展。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是规范动物防疫工作的客观要求,而这项工作多年来却难以顺利实施,不得不引起深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应依法申请,核查人员应该对照办证要求,深入现场核查,对核查合格的养殖场,及时办理;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督促其改进并确定下次核查时间。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办证的养殖场责令改正,严厉处罚,从根本上督促安全生产,规避养殖风险,达到动物防疫立法的目的。本案没有停留在处罚阶段,罚款了事,而是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方才结案。此举改变了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为了罚款的固有观念,受到了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