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以电梯监督检验过程中无法整改的C类不合格项目为例,阐述了C类不合格项产生的原因和检验要求以及对其进行风险评价的过程。
关键词:电梯;监督检验;不合格项;风险评价;保护措施
引言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出行越来越依赖电梯,电梯安装过程中的监督检验是电梯检验重要的环节,而监督检验中的C类项目由于电梯土建结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施整改而造成电梯设备先天性的缺陷,会给使用单位和电梯施工单位带来很大损失,同时也影响到电梯的使用安全。在监督检验过程中我们可以对这些无法整改的C类不合格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并采取措施将风险充分降低,确保电梯使用安全。
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将非直接涉及乘客及检修人员安全或单独欠缺未必一定涉及乘客及检修人员安全,但累积较多或其存在具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项目列为C类项目(俗称非重要项目),对于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可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然而,在实际的监督检验过程当中,用于安装电梯的建筑物有的已基本完工而后再进行电梯采购,由于土建结构或其他原因,会产生已既成事实且无法整改项目:如自动扶梯梯级上方垂直净高度小于2.3m、曳引电梯控制屏和控制柜前净高度小于2m、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的净高度小于2m、井道顶层高度不够导致电梯顶部空间不符合要求、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井道安全门无法设置等,会导致电梯监督检验无法合格。
由于产品或过程中不可能有绝对安全,某些风险是会残留的,只能是相对安全,标准、检规中的安全是指消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且安全是通过充分地降低风险来实现的。因此,可根据GB/T 20900-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要求引入风险评价,对C类不合格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及风险评定,评价该风险是否已充分降低,是否影响电梯安全使用。
1 风险评价和降低风险的迭代过程(如图1)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对于存在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应及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督促受检单位落实整改,只有在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方可出具整体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如果存在有不合格的C类检验项目,检验人员应及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督促受检单位落实整改,由于土建结构或其他原因无法实施整改的,可进行风险评价,以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中要求的“自动扶梯梯级上方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0m”,而实际现场梯级上方垂直净高度为2.10m,该C类项目不合格为例,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该不合格项目的存在原因及整改难度予以详细说明,并提出对应的处理意见或监护使用措施,以降低其可能引起的伤害危险,并申请风险评价,现对其申请进行风险评价。
2 确定进行风险评价的目的
用于证实自动扶梯安装后梯级上方垂直净高度为2.10m不符合检规要求时,该风险可被充分地降低。按要求成立风险评价组;确定风险评价主题和相关因素;该自动扶梯安装于超市公共场所内,用于运送一般公众。
情节的识别:危险状态、原因和后果:该超市的扶梯井道位于多年前建成的房子内,前期未设置扶梯井道,井道经改造而成,扶梯上方有两根承重梁横穿扶梯,如果打掉承重梁则会影响整体建筑的受力,由此导致扶梯梯级上方垂直净高度仅有2.10m,不足2.30m。当有人员身高超过2.10m时,该人员头部会与上方承重梁发生碰撞而受到伤害,产生危险。
风险评估:当有身高超过2.10m人员乘坐该自动扶梯,其头部可能受到严重碰撞伤害,而目前社会公众中身高2.1m以上的占人口比例极低,风险等级为:概率极少、严重程度为中。
风险评定:风险类别为II类:需要复查,在考虑解决方案和社会价值的实用性后,确定进一步采取保护措施是否适当。(在特种设备安全处于风口浪尖时,如有人员因乘坐扶梯导致头部受伤将,可能会激起更大的社会矛盾,且进一步的措施不可能使扶梯的使用、维护成为不切实际。)
风险是否已被充分降低:使用单位拟采取如下措施来降低电梯运行期间所可能产生的风险:(1)在扶梯入口设置显著的警示标识“扶梯限高2.1m”。(2)在高度不足2.3m处包裹棉絮等软质材料防止发生碰头的事故;(3)在高度不足2.3m处旁边的显著位置张贴“小心碰头”等警示标语;(4)在使用过程中加强相关的安全管理:设立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负责监督、巡查电梯使用安全,并委派专人负责现场看管,及时提醒有关乘客注意站人高度等事宜,以确保人员进出安全;(5)配备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措施被实施后,乘客头部被撞概率有效降低,受到伤害程度为低,风险评价过程从第4步重新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为3E(严重程度为低,概率不大可能),风险评定类别为III(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可以证实风险已被充分地降低,且没有因实施保护措施而产生新的风险,现有的任何以后风险不需要进一步降低。最后,对该风险评价做出整体结论:“风险已充分降低,基本不影响电梯安全使用”,检验人员应将风险评价申请资料、风险评价记录等相关资料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
3 结束语
对安装监检过程中无法整改的C类不合格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是作为一种既成事实后降低风险的补救措施,应当首先采用直接安全措施,在电梯建筑物设计之初使用单位与电梯供应商应协商电梯的预定用途、环境条件、土建工程问题、安装地点等其他方面的问题,共同保证电梯在安装后的使用安全。
参考文献
[1]GB/T 20900-2007.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Z].
[2]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