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亿非法吸金重案

2016-09-10 19:46:35梁晓轩
检察风云 2016年12期
关键词:货款三江资金

梁晓轩

从泛亚到E租宝,再到今年四月的金鹿财行兑付危机,金融领域频频“踩雷”,爆出一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然而,除却“路边财行”、互联网金融等常见于各大媒体的“流行主体”之外,同时,以个人名义开展集资诈骗类犯罪也有死灰复燃之势。本案堪称继“浙江吴英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第一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3亿人民币,远超当年吴英7.7亿之规模。

“女能人”初长成

缪婧婧出生于上海市卢湾区,标准的“80”后。虽然并没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学历,但其肯吃苦、肯钻研,逐渐成长为一名优秀的业务人员,并最终在2010年开始经营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也就是后文提及的泓名翰公司。到了2011年4月19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甲正式变更登记为缪婧婧。

公司运营伊始,董事长缪婧婧迅速转化业务资源,加之其个人能力突出,泓名翰公司发展很快,渐渐以销售代理诺亚舟牌、好记星牌电子词典等文具为主业,而同时有许多项目因为资金缺口和周转问题陷于停滞。2010年,正是银行业贷款审批比较严格的年份,由于泓名翰公司小公司的属性,其贷款难度可想而知。既然银行的钱不好借,那么不妨去找个人或社会寻求资金来源,于是缪婧婧开始与资金贩子相接触。这虽然为泓名翰公司缓解了一时的资金缺口,却仿佛打了兴奋剂一样一发不可收拾,民间借贷这个“潘多拉”魔盒从此向缪婧婧打开。

高息为饵,疯狂吸金

泓名翰公司迅速步入高速发展的轨道,其营业额稳定在每年1000万左右。但缪婧婧并未就此将精力全部投入日常经营活动当中。初尝资金注入的快感,她不再满足于赚“慢钱”,而热衷于开发赚“快钱”的路径。

2010年至2014年3月,缪婧婧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泓名翰公司,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公司周转资金出现缺口为由,向民间资本许诺以月利率百分之四(年化百分之四十八)的利息吸收资金。此外,为了尽快募集资金,缪婧婧甚至设下更加离谱的月利率百分之八(年化百分之九十六)的超高利息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张某、黄某、吴某、陈某等人吸收资金人民币3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张某思是沪上活跃的民间资金“中间人”,介绍了多名“投资人”给缪婧婧;吴某与黄某夫妻则是苏州某民间借贷的“发起人”、资金贩子,他们借给缪婧婧的资金源于其他投资人,其本身兼有赚取利差之目的,这都使本案的债权法律链条更为复杂。在资金用途上,除了部分用于正常营业外,缪婧婧将所吸收资金部分用于投资金融和地产,其先后花费590万、1798万(实际首付四成,贷款六成)购买了商城路的商品房与陆家嘴的滨江豪宅,还投资2亿元进入证券二级市场。然而,高风险并没有换来高收益,缪婧婧投资股票亏本,进一步加大了还款压力。有价证券投资失败,不动产投资短期内又不能产生现金流,除了上述投资外,由于没有合适的投资标的,缪婧婧最终选择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同时为了将“营业”延续下去,又不得不扩大融资额,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陆续吸收资金共计30多亿元。

吸收进来的资金越来越多,反而成了泓名翰公司运营的负担,缪婧婧的“融资”—还息行为也逐渐步入庞氏骗局模式。缪婧婧及泓名翰公司陆续偿还本息29亿,至案发,尚有数亿元本金无法归还。

资金腾挪以求喘息

2013年秋季,泓名翰公司部分债务即将到期,缪婧婧逐渐意识到“融资”—还息这个途径似乎走到了尽头,资金链随时濒临崩溃。走投无路之下,她谋划出一个类似“银行同业业务出表”的资金挪腾方式以求喘息。

2013年11月6日至12月25日,缪婧婧在明知其有巨额借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为填补和偿还其个人历年向他人大额高息借款累积形成的巨额本金利息亏空,编造业务,称其实际控制的泓名翰公司现有巨额电子词典购销合同且缺乏资金,骗取某上市公司的上海子公司QX公司(以下简称QX公司)、艾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音公司)、达三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三江公司)、博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志公司)与泓名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制作相关发货委托书,形成了事实上的循环购销合同关系,主导了虚假循环贸易骗局。首先,其通过诱骗QX公司,谎称泓名翰公司有一个重要客户需要大量供货,但由于泓名翰公司缺乏资金完成,所以让利相当于合同价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销售金额给QX公司作为好处,以完成这个单子并能提高公司业绩。于是QX公司欣然签约(其签约原因还涉及对非国家人员行贿与受贿,后文详述),陆续签订了金额高达1.23亿元的合同,并根据协商将合同分为八份进行。泓名翰公司与QX公司的合同约定:由QX公司先出资向泓名翰公司购货,待货款到位后,加价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将货物卖给下家达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随后,缪婧婧凭借已经签订好的与QX公司的合同,隐瞒虚假交易的事实,诱骗达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与Q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待支付给QX公司货款后,由泓名翰公司加价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进行“回购”,并约定货物无需中转,由QX公司直接送至泓名翰公司。待该三家公司支付货款给泓名翰公司后,缪婧婧即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原亏空之借款。

具体而言,2013年12月初,缪婧婧以其经营的泓名翰公司有大单业务但没有足够资金为由,与艾音公司合作经营,约定艾音公司出资向QX公司购买货物,再加价2%销售给泓名翰公司,缪婧婧转款700余万元至艾音公司账上,艾音公司加上自己的资金转至QX公司,后缪婧婧称年底货源紧张,艾音公司最终没有从泓名翰公司收回该笔货款。2013年11月,达三江公司应缪婧婧的要求向QX公司采购一批价值1563万余元的学习机,再约定以1597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泓名翰公司,货物直接由QX公司发往泓名翰公司,达三江公司依约将货款全部支付给QX公司,但泓名翰公司没有将货款付清,达三江公司损失257万余元。2013年11月,缪婧婧主动找到博志公司参与泓名翰公司和QX公司间的贸易,博志公司作为中间环节,获得进销差价,一共有两笔交易,涉及资金1000余万元,博志公司没有损失。

从资金往来上看,在该虚假循环贸易中,QX公司依据合同向泓名翰公司共支付货款1.23亿余元,达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分别依据合同支付A公司货款1563万余元、1838万余元、1897万余元,共计5299万余元。缪婧婧通过借用吴某甲、邬某二人之个人账户向QX公司支付“货款”3769万余元,通过泓名翰公司账户分别支付达三江公司、博志公司、艾音公司1306万元、1838万余元、1195万余元。履行部分合同约定之价款后,泓名翰公司最终资金链崩溃,据此,造成QX公司损失3330万余元,达三江公司损失257万余元、艾音公司损失702万余元,合计4289万余元。

尘埃落定

2016年3月9日,该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二中院判决缪婧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4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QX公司总经理赵茂财物共计46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赵茂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缪婧婧给予的财物共计460余万元,为缪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决缪婧婧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赵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文中除主犯缪婧婧外,其余相关人物和公司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案件点评

此案涉及面较广。除上海市二中院之刑事判决外,缪婧婧及上海泓名翰公司还成为多家银行的民事被告,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并伴随有其他资金池投放资金的情况,债权债务关系可谓十分复杂。作为债权实现的重要依托,涉案不动产抵押物却存在一定瑕疵:设置有房贷抵押,不能为借款提供足额担保,这为后期的赔偿执行带来巨大挑战。此外,对于企业自身而言,民间借贷作为融资领域的“灰色”、甚至“黑色”地带,盲目高息借款很可能将企业带入另一个困境:为了偿还高额利息而陷入“借新还旧”模式,最终资不抵债。

警方提示民众,在选择投资品种时需多加小心,对亲朋借钱投资的请求须多加谨慎。如果没有合适的投资标的,保持现金流也不失为当下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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