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路径分析

2016-08-15 15:09:53王玉辉高文迪
现代交际 2016年14期
关键词:信仰公民权利

王玉辉+高文迪

[摘要]培育我国公民法律信仰应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产品的质量;坚持严格执法,确立法律至上理念;坚持公正司法,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强调应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公民 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4-0026-02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的信服,是一种理性的信仰,是人们自觉守法,用法。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精神动力,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进而将法律内化为民族精神,公民对法律达到虔诚信仰。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1]

一、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产品的质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众多成就,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基本构建起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成为过去。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伴随实践的迅速发展,立法工作明显有些滞后,类似《低碳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还没有制订出来,一些旧法的废弃修改仍显得缓慢,不同法律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有些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要想使公民对法律形成信仰,就必须立法科学,进一步提高立法者的素质。立法是一项专业技术很强的工作,应由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广泛进行社会调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指的是立法机构(中央的和地方的)就某一个即将推出的新的法律法规草案或修正草案举行的听取证人证言的活动”。[3]听取多方面的意见,按照一定程序确定。要树立《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性,任何具体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要根据实践的发展需要,及时立法,及时修改过时的法律,避免有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来谋取不合理利益。要注重不同法律的协调性,不能出现同一情况依据不同法律处理结果不同的问题;具体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尽量做到详细具体,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力。

(二)坚持严格执法,确立法律至上理念

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立法产品的科学性固然重要,还要把科学的立法产品落到实处,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我国目前执法水平较以前有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存在个别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有些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有些执法人员存在渎职腐败等问题。因此,对执法人员资格要严格依法确定,不能社会上随便什么人都有权参与执法,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务员逢进必考制度。执法者应接受过法律方面专业教育或对其进行一定的法律培训,达到执法者知法、懂法、守法,要加强对执法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者的执政能力和责任心。要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群众等方面的监督作用,严格进行业绩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实行换岗或予以辞退,对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案件给以曝光并严肃处理,由于工作人员渎职而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案件,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实行公民评议制度,拓宽执法人员与群众的沟通渠道,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工作人员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地执法,直接决定百姓对法律的态度。

(三)坚持公正司法,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司法公正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补偿和救济。我国的司法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对保护民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作用。但我国在司法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存在权力干预司法,司法腐败还时有发生,民事案件执行难,法院判决还存在个别冤假错案等问题。因此,要不断加强司法制度建设,更好落实司法独立,各级法院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组织、个人都无权干预司法活动,切实实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为确保法院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逐步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人事、经费都由上一级政府直接管理,逐步摆脱对地方政府的依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外,坚持公开审理案件,允许家属、群众和媒体旁听,判决结果公开,增强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效遏制腐败的发生。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加大强制执行的能力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提高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二、进一步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

(一)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

培育公民法律意识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强调政府的主导,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行为规范。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工作,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所采取的形式和宣传的内容也要有所差别,普法内容和形式要贴近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实际。我国明确提出依宪治国,将12月4日确定为宪法宣传日,向国民宣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具体法律规定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否则是无效的。还要向普通民众宣传《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继承法》等法律,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不仅宣传公民的法律义务,也要向群众宣传公民的法律权利,多向群众宣传法的精神,使群众认识到法律是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对法产生亲近感,从对法律的惧怕转变为自觉守法、用法。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对小学生进行感性启蒙教育,教育学生要遵纪守法;对中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教育,进一步提高其法律素质,把学生培养成遵纪守法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二)注重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

“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4]权利意识有利于公民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能促进法律信仰的生成。要强化法律在适用上人人平等的观念,法律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桥梁,强调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纠正重义务、轻权利,重群体权利、轻个体权利的问题,法律不仅要强调公民不能做什么,也要强调公民可以做什么,公民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做事,是自由的,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使公民自觉守法、用法,使公民由被迫守法转变为自愿守法。公民要改变传统认为诉讼可耻的观念,要降低诉讼成本,加大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要彻底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公平问题。

三、构建良好的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外部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法直接规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强调合法获取利益。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开放的经济体制,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我国从1992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对我国传统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也改变了人们重道德、轻法律,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为培育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提供了有利条件。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普遍重视自身的权利,也相应地尊重别人的权利,能较好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主体的独立和平等,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社会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为公民的工作、生活等提供了广阔空间。法律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使人们感觉到生活更有安全感,使人们逐步认识到法律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法律自然产生归属感和依恋感,人们的法律信仰也就会逐步形成。

(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和法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个国家民主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实现,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逐步形成。专制集权社会中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民主发展程度越高,法治化程度也会越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获得长足的发展,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体现了人民的权利。当然,我国民主政治还存权力过于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官僚主义等少数问题,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没有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以至于渎职、腐败等案件时有发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我国应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等制度,切实落实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充分发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民主的作用,倾听人民群众的诉求,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集中也要强调集体决策,从体制上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加强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易于导致腐败、渎职现象。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依法治国的实现创造有利的道德文化环境。我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比较重视道德的调节作用,靠道德伦理来调节家庭关系。国即是家,国家的统治道德伦理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儒家的“礼”“仁”“义”等思想在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方面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儒家思想在今天有的已经过时,有的仍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于具有进步性的传统道德我们必须传承,具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内容更容易被人接受,才更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道德相对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宽泛,我国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把许多过去的道德问题,现在纳入法的范畴。法与道德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在家庭关系方面,赡养老人首先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当做得非常差,出现虐待等情况时,老人把子女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子女必须怎样做,就变成法定义务。如果子女承认错误,承诺以后善待老人,老人可以撤诉,道德在维系老人和子女关系上又将发挥更大作用。这进一步提高了公民的文化素质,特别是法律方面的知识。要通过学校、网络、电视等多渠道对国民进行教育。一般情况下,公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也相对较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方向变化。

目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培育公民法律信仰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培育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应该有法律制度的完备,应该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还要有民主的完备、人的道德素质提高等好的外部环境,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1991:8.

[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DB/OL].{2016-06-06}. 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0/24/c_1112969836_3.htm .

[3]杨雪冬,陈家刚.立法听证与地方治理改革[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4.

[4]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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