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1120)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研究
——基于H省的调查
陈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通过深入调查H省17座监狱的性犯罪老年服刑犯,结合相关文献报道,发现老年人性犯罪主要发生在落后的农村,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素质低的农村空巢老人,犯罪手段以诱奸为主,侵害对象多为留守幼女,社会危害性极大。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老年人自身性欲无法满足,还包括农村家庭监护能力低下、农村法治落后、社会管理不健全等因素。解决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问题,应结合国家政策,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进行综合治理,干预和消除犯罪成因。
老年人性犯罪空巢老人留守幼女犯罪特点及原因对策
近年来,有关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报道常见诸于各类媒体,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对该类犯罪的治理并不理想。依托对H省的实证调研和相关文献报道,深入分析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剖析与之相关的数据,深究该类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防治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有所裨益。
本次调研以H省17座监狱收押的性犯罪时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的男性老年犯为研究对象,采取普遍调查方式,调查截止时间:2013年12 月31日。调查范围:在H省境内除女子监狱外的所有17座监狱中服刑的性犯罪老年犯,共143人,调研覆盖了H省全范围;性犯罪范围: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猥亵妇女儿童罪;调查项目: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触犯罪名、犯罪发生地、犯罪手段、侵害对象及相关个案等。另查找老年人性犯罪文献24篇,其中硕士论文2篇,报纸类报道2篇,论文20篇,这些文献中以市、县为调查单位的有5篇,没有以省为单位的大规模调查类文献。
H省辖区包括: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35个市辖区、16个县级市、64个县、7个自治县。
17座监狱目前共收押老年服刑罪犯689人,其中性犯罪的老年服刑罪犯143人,占老年服刑罪犯的20.75%(详情见表1、表2)。服刑人员均为H省籍人。
表1 H省17座监狱收押的性犯罪老年犯概况 单位:人
表2 H省老年人性犯罪全省分布情况单位:人
(一)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民占绝大多数,农村空巢老年人是性犯罪高危人群。H省17座监狱收押的性犯罪老年服刑罪犯143人中,初中以下学历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7.20%,农民为135人,占总人数的94.40%,农村空巢老年人达114人。
(二)老年人性犯罪随着年龄增长而递减。143名性犯罪老年服刑罪犯犯罪时60—69岁之间的116名,占总数的81.12%;70—79岁之间的19名,占总数的13.29%;80岁以上的8名,占总数的5.59%;其中犯罪时年龄最大的为86岁。
(三)触犯强奸罪的人数多、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较少。143名性犯罪老年服刑犯中,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仅16人,占总人数的9.29%;犯奸淫幼女罪的4人,占总数的2.86%;犯强奸罪的112人,占总数的80%;既犯强奸罪又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11人。
(四)被害人多数为留守幼女。上述143人中,侵害智障、精神病或无性防卫能力妇女的23人,侵害成年妇女的22人,侵害幼女的98人。侵害幼女占总数的68.53%。而被侵害的幼女大多数为留守幼女。
(五)犯罪主体对熟人作案多,侵害幼女以诱奸为主。很多被害人是犯罪分子的邻居或者邻村熟悉的对象。143名性犯罪老年犯,侵犯熟悉对象的有121人,占总人数的84.61%。
行为人一般都利用幼女的无知,以金钱、食物等为诱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在98名被性侵的幼女中,行为人以金钱、食物等为诱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有72人。占侵害幼女总数的73.47%。
(六)犯罪情节恶劣,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极大
首先,犯罪分子反复性侵同一对象或多次性侵不同对象。反复性侵同一对象的有60例,多次性侵不同对象的有20例,其中既多次性侵同一对象,又多次性侵不同对象的有7例,犯罪情节恶劣。
其次,犯罪隐蔽性强,难以被发现。很多案件犯罪分子对被害人侵害时间很长。调查发现,犯罪分子对同一对象性侵达1年之久的案件有19例,其中1例达8年之久。由于被害人防范能力弱,又涉及隐私,导致隐蔽性非常强,很难被发现,不排除存在大量的犯罪黑数。
最后,有的案件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调查发现性侵近亲属的案件有6例,其中侵害亲生女儿2例、亲孙女1例、继女1例、亲侄女1例、继孙女1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致使被侵害对象怀孕的有10例,其中致使幼女怀孕的6例,后果极其严重。
(七)发生在农村、城中村多,城镇少。143人所犯案件中,在城镇作案的9人,在城中村作案的11人,在农村作案的123人。在城中村和农村作案的人数占总人数的93.01%。
2011年—2013年市辖区仅有8名老年人因性犯罪入狱,案件全部发生在城中村。在此期间,市辖县、县级市和自治县的城镇也仅有4名老年人因性犯罪入狱,而农村却达67人,占性犯罪老年人入狱总人数的94.94%。
(八)经济核心区老年人性犯罪相对缓和,经济发达地区,老年人性犯罪相对较少。H省经济核心区CS市、ZZ市、XT市,无论是每万人口的性犯罪人数,还是老年人性犯罪数量绝对值,都远远低于外围的各个市、州(见表3)。另外,老年人性犯罪涉及的市辖区只有10个,仅占全省市辖区的28.57%。老年人性犯罪人数共14人,平均每个区为0.4人。而涉及的县、县级市和自治县达57个,占全省总数县、县级市和自治县的65.52%。老年人性犯罪人数共129人,平均每个县为1.48人。数据表明,市、州的市辖区作为该市的经济核心区,老年人性犯罪远远低于市辖县、县级市或自治县。
经济发达地区,老年人性犯罪相对较少。H省各市、州每万人口老年人性犯罪人数排名与各市、州人均GDP排名形成明显的反向勾稽关系(除HH市、YY市异常外)(见表3)。即人均GDP靠前的市州,每万人口老年人性犯罪相对较少,人均GDP靠后的市州,每万人口老年人性犯罪相对较多。
(九)犯罪数量有逐步上升的趋势。H省17所监狱,从2010年—2013年因性犯罪收押的老年犯共90人,4年分别为11人、21人、24人和34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图1)。
(十)老年人性犯罪居老年人犯罪类型的首位。性犯罪老年服刑犯占老年服刑犯总数的20.75%,是老年人犯罪种类中所占比例最高的犯罪。
上述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和趋势不仅仅代表H省的特点,而是代表了社会转型时期落后农村一类犯罪的特点。
根据2011年调研情况,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重庆G、H监狱①共有老年服刑罪犯112人,其中性犯罪的老年服刑罪犯48人,占老年服刑罪犯42.86%。触犯具体罪名情况: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3例,强奸罪45例。案发地情况:发生在城镇的为1例,发生在农村的为47例。文化程度:均为初中以下文化。婚姻状况:离婚、丧偶或未婚39人,已婚9人,农村空巢老年人是性犯罪高危人群。G、H监狱2008年—2010年收押性犯罪老年人服刑人员情况:2008年2人,2009年8人,2010年9人,也呈上升趋势。
表3 H省各市、州老年人性犯罪人数与人均GDP的勾稽关系
图1 2011年—2013年H省监狱收押性犯罪老年犯情况
G、H监狱性犯罪老年服刑罪犯的很多特点与H省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惊人相似。
再如2011-2013年,四川富顺县法院审理老年人犯罪共计51人,该地区老年人犯罪呈现如下特点:1.涉性犯罪突出,且侵犯对象多为儿童及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强奸罪等涉性犯罪占老年人犯罪总数的29.4%,每年都居老年人犯罪的首位,犯罪行为指向全部为儿童、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2.60-70岁人员为老年人犯罪主力。3.多为男性农民,文化层次普遍偏低。男性占80.4%,农民占比高达9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7人。此外,从目前的媒体报道和查找的相关文献分析,老年人性犯罪普遍发生在农村,文化素质低的农村空巢老年人是性犯罪主要群体。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认为:“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一种个人的、自然的和道德的状态之下,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3]概言之,犯罪是个人、社会、自然相互交错,在具体的情境中产生的。
犯罪学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是由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诸因素彼此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因素构成一个有序结构,其构成因素呈若干层次和等级,包括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以及犯罪相关因素四个层次。[4]
犯罪原因主要有两种,即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主要包括诱发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和人文自然环境等与犯罪产生有关的各种因素。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主要包括犯罪意识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等犯罪分子本身存在的,促成和影响犯罪结果出现的各种因素。犯罪原因在具体犯罪中起决定作用,是犯罪社会历史根源的体现者和反映形式。没有具体的犯罪原因,犯罪就不会发生。犯罪条件主要包括犯罪的时空条件、犯罪的工具条件和侵害对象(人,财,物)等在犯罪情境中促进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犯罪条件是犯罪原因对犯罪发生作用的中介。没有犯罪所需要的条件,犯罪原因便无法转化为犯罪行为,它只能停留在动因状态,不能使犯罪变成事实。犯罪的相关因素包括气象、昼夜等因素,其与犯罪发生存在着某种间接关系的原因。这些因素同某些类型的犯罪的升降有着一定的函数关系,这种因素在犯罪原因对犯罪发生作用上,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必要的。有它,犯罪发生便利;无它,犯罪也会照样发生,然而有它的时候,犯罪现象更容易发生和更容易引起犯罪结果的出现。[4]
老年人性犯罪,作为一类典型的犯罪,必然脱离不了产生该种犯罪的原因、条件和相关因素。通过对相关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司法办案人员、村干部及其他知情人的调查,结合H省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是以下多种原因和条件有机结合引发的。
(一)社会原因
1.农村完整家庭结构瓦解,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剧增,埋下了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隐患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加剧。据H省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等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2009年,H省已有1003万农民工在外务工,农村外出务工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25.59%。2011年为1019.5万人,2012年则达到了1056.9万人[5],H省作为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劳动力以每年递增的趋势外流。劳动力城乡之间的巨量流动,加之我国户籍制度对农村儿童流动和就学的限制,②冲击、瓦解了完整的家庭结构,进而出现了两个特殊群体,即“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
空巢老人是指没有子女照顾、单居或夫妻双居的老人。根据H省老龄办发布的数据,2004年全省有11.3%的老人独居,空巢老人占老龄人口总数的42.95%。而到2010年底,城乡空巢家庭已经超过55%。[6]此外,根据H省老龄委发布的数据,H省开始进入老年化阶段。截至2011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995.2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09%,较上年度上升0.53个百分点。2012年末为1033.02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总数15.56%。到2015年末,将达到1250万,约占总人口的17%;2020年或超过1500万。[7]据此,预计空巢老人数量增多趋势不会改变。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2007年,H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中提到,全省农村留守儿童120万人左右。另H省妇联调研显示,截至2012年5月31日,该省农村留守儿童有286.1万人。[8]留守儿童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H省教育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在校学生性别比为114.70。性别比例在一定时期是比较稳定的,留守儿童增加,留守幼女自然也增多。
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数量与外出务工农民工数量呈现出较为稳定的正相关关系。H省农村劳动力外流,完整家庭结构瓦解,必然产生以下几个问题:
(1)监护结构变化,监护能力弱化,留守幼女被性侵风险大增。2011年H省团委对该省进行了一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调查,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单亲监护,这种类型占全部调查样本的34.9%。二是祖辈监护,约占46.90%。三是亲友监护,同辈监护,约占13.30%。四是自我监护,约占4.90%。[9]由单亲和祖父辈监护的占了总量的81.80%。
上述四种监护形式的监护能力和质量基本上是按先后顺序逐级下降的。监护能力弱化,加之家庭与学校之间几乎没有校车或监护人接送,家庭与学校之间易形成监护“真空”。特别是在祖辈、亲友及同辈监护的情况下,监护人除了要照顾小孩的生活,还要干农活等维持生计,很多时候小孩要单独留守家中,监护“真空”更多。这在客观上给农村老年人提供了与留守幼女更多直接接触的时间和空间。在监护质量下降以及幼女自身防范能力弱等多种不利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情况下,幼女遭受性侵害的危险剧增。本次调研发现,犯罪分子利用幼女上学、放学单独经过其家门口或趁幼女在其家中玩耍时对幼女进行性侵害的有69起;利用被害幼女家中没有监护人,在被害人家中对幼女性侵害的有16起。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监护”真空才能成功作案。如2010年2月至4月期间,J县某村犯罪分子李某于利用被害幼女吴某父母外出务工、吴某来自家玩耍时多次强奸并猥亵吴某。再如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期间,K县某村犯罪分子刘某乘被害幼女严某某放学经过其家门之机,将其带入自己家中强奸,或乘严某某父母不在家时,在严某某家中,多次对严某某实施猥亵行为。
虽然城市也存在“城市留守幼女”,但她们上学、放学一般有校车或监护人接送,或家庭将其全托管寄读,在家庭和学校之间形成了无缝对接。此外,城市家庭成员、教师素质都较高,即使是同种监护结构,监护能力一般都比农村高。因此,在物理层面很好的隔离了性犯罪发生。
(2)留守儿童易出现心理问题,自身防卫能力进一步减弱,易遭受性侵害。儿童自身的防卫能力本来就很弱,加之留守儿童缺乏完整的家庭关爱,很容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自身防卫能力会进一步减弱。大多数研究表明儿童留守一般会导致性格柔弱内向、自卑心理、寂寞无聊心理、逆反心理等等。[10]如:隔代监护由于祖辈监护人年龄偏大、文化贫乏、精力不济、能力不足、观念守旧,加上身负家务、生活、农活等方面的重担,他们除了能基本照顾留守儿童的吃饭问题,对孩子的学习、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力不从心,进而造成管理失效、孩子放纵、性格怪异等一系列问题;亲朋好友监护由于监护人和留守儿童只是一种委托关系,在监护上也存在很多顾忌,对他们的不良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敢也不愿意严厉教育或精心引导,留守儿童自身也容易形成“寄人篱下”的心理负担,产生孤僻、内向等心理问题;同代监护由于监护人的平均年龄较小,尚处于未成年人阶段,他们除了承担繁杂的家务劳动,还得抽空照顾弟弟妹妹,其监护能力与水平也是有限的。综上所述,留守儿童都很难获得较好的监护与管理,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由于上述产生的种种心理问题,留守儿童更渴望外来的关怀,对外界的诱惑抵抗能力较弱,且缺乏性防卫意识,性犯罪老年人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留守儿童这些心理,给予少量的食物、钱财就能达到强奸或猥亵的目的,而且这种侵害关系由于出于“自愿”,更具隐蔽性,往往能持续很长时间。如在2011年8月—2012年8月期间,M县某村刘某采取送气球和圆珠笔的方式,竟然对6名留守幼女进行了猥亵,并对其中1名女孩实施了一次奸淫。再如在2008年6月—2011年11期间,L县某村张某以零食或少量零钱诱惑,与未满14岁的留守幼女苏某发生性关系数十次。据张某供述,其之所以能对苏某性侵达三年多,主要是苏某父母长期在广东等地打工,苏某由奶奶照顾,平时性格孤僻,第一次诱奸得逞后,张某隔三差五给苏某零钱或零食并借机与苏某发生性关系,苏某后来反而对其形成了依赖,从而保持了长期的性侵害关系。
相较而言,“城市留守儿童”在物质上比较丰富,受教育条件普遍较好,娱乐活动相对丰富,产生心理问题的概率相对较低,抵抗诱惑的能力较强,被诱惑性侵的可能性较小。
(3)空巢老人易出现经济、心理问题,并诱发性犯罪。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建立在多子女基础之上,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其成年子女提供经济帮助和情感支持。家庭结构的变化使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经济上的困难极大限制了老年人娱乐、活动范围。特别是由于子女在外务工,老年人长期独居生活,缺乏心理慰藉,经济上难以保障与之相互强化很容易造成心理疾病,在未丧失的性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就易诱发低经济成本的性犯罪。本次调研发现大多数老年犯第一次性犯罪都是在缺乏情感慰藉情况下,与幼女偶然接触时发生的,如C县某村犯罪分子张某某,61岁时失去了老伴,儿女都外出打工,很想再找一个老伴,但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且儿女都比较反对,后来不了了之。2011年6月,张某某将路过其家门口的幼女李某某(7岁)拉进其家里诱奸了。据张某某供述,自己虽然有65岁了,由于子女很少回家探望,电话沟通也很少,又没有娱乐活动,日子寂寞无聊,看到李某某后自己一时失控就干出了荒唐事,后来又以给零钱或零食的方式诱使李某某和其发生了多次性关系。
“城市空巢老人”自身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虽然也会出现一些心理问题,但由于娱乐活动相对丰富,解决性需求途径相对较多③,性犯罪概率较低。
基于上述原因有机结合,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概率会远远高于城市老年人。农村空巢老年人易成为性犯罪高发人群。
2.农村社会文化落后,易引发老年人性犯罪
(1)农村礼治崩溃,法治落后,未能形成预防老年人性犯罪的有效外部规范
改革开放以前的农村,乡村、家族、礼治、无讼是农村的基本特点。在秩序的维持上面都是“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11]形成了自发的礼治秩序,再加上妇主内,夫主外传统,很少会发生强奸幼女这种乱伦的案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维持礼治的基本要素即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的观念打破,人口流动加快,很多年轻人涌入城市,礼治也随之崩溃。而我们国家农村法制发展仍然落后,法制宣传很少进乡村,针对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的宣传基本空白,加上农村的无讼思想,多数老年人的法制意识淡薄,这种有效的外部规范难以发挥作用。礼治的瓦解、法治的缺位,加之农村老年人文化素质整体偏低,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道德败坏还是放纵自己,都可能致使老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本次调研发现,性犯罪发生地的村子除了有些房子的墙上刷几条简单的法律标语外,基本没有法律宣传的影子,有的村干部甚至错误的认为,年轻人都出去了,法律宣传没有意义。多数农村性犯罪老年犯对性犯罪概念及后果没有清醒认识,竟然认为用零食或零钱诱惑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幼女进行爱抚等行为是你情我愿的,不是犯罪行为,最多就是品行问题,但被判刑后都追悔莫及。
城市虽然也正在经历旧的道德体系崩溃,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阵痛,但是法治相对健全,并成为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之一,能有效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2)农村老年人再婚难,正常性需求无法满足,增加了性犯罪自然动因
再婚有利于丧偶老年人的身体、心理健康。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老年人再婚遇到多重障碍。首先,受传统观念束缚,不敢再婚。农村社区是熟人社会,受“从一而终”等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丧偶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致使农村离婚、丧偶老人对再婚“望而却步”。其次,农村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新家庭很难以接受。一是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二是有财产继承方面的担忧;三是担心父(母)再婚后失去了忠实的“育幼”保姆。最后,随着农村老年人年龄的增长、机体的老化、家庭繁琐的劳作,他们绝大多数人的活动范围有限,很难再找到合适的伴侣。农村老年人再婚困难重重。[12]有学者指出“丧偶老人抑郁症状检出率是有偶老人的2倍”[13]。丧偶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面临着严重的心理问题,老年人在不健康的心理支配下,如果没有其他发泄的途径,有的人就会心生邪念,从而引发性犯罪。本次调研的性犯罪服刑老年犯,犯罪时有偶老年人虽略多于无偶老年人,但由于我国有偶老年人占绝大多数,因此无偶老年人性犯罪的概率远远高于有偶老年人,而丧偶老年人又占了无偶老年人的绝大多数。对重庆G、H监狱的调研结果及相关文献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
与农村相比,城市老年人经济条件较好、生活相对独立,子女思想也较开明,老年人丧偶再婚一般能得到子女的支持。据调查显示,老年人和中青年对于再婚的态度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城市老年人中赞成老年人再婚的占60%,农村只占39%。城市中青年人中赞成老年人再婚的比例达到74.9%,农村仅为51.0%。城市老年人、中青年比农村同类群体更赞成老年人再婚。[14]
3.社会管理不健全,导致老年人性犯罪频发。
(1)留守儿童安全保障系统不健全,增加了留守幼女被性侵害的几率。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农村公共资源如学校、公安派出所等远远低于城市,城中村往往低于城市中心区,经济落后地区往往低于经济发达地区。公共资源的短缺,造成农村社会管理能力薄弱,给留守儿童的安全留下隐患。
首先,教育资源缺乏,增大了留守幼女被性侵害危险。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发布了《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十年评价报告》。报告显示,2000年到2010年,在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天就要消失63所小学、30个教学点、3所初中,几乎每过1小时,就要消失4所农村学校。十年农村小学数量减少了52.1%。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撤点并校带来了学生安全、教育资源不均、农村家庭负担加重等严重问题。撤点并校后,农村有的地方好几个村才有一所小学,方圆几十里才有一所中学,很多小孩子每天要走十几里的山路才能到学校,这段时间没有大人护送,没有校车接送,无疑使留守幼女处于监护真空状态下,很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本次调研发现,有42起农村老年人性侵案发生在幼女独自上学、放学途中。而城镇一般就近有中小学,上学、放学都有监护人或校车接送,全天基本上都处在家庭、学校的监护下,被性侵害的危险较小。
其次,警力资源缺乏,不能对留守幼女起到很好的保护。我国在村级基本不设派出所,再加上农村特殊的地理结构,即使有警察到农村巡逻也很难起到保护作用。本次调研发现,80%以上性侵害犯罪都发生在落后的偏远农村,方圆十里甚至几十里没有派出所,这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而城镇基本都设立了公安派出所,街道经常有警察巡逻,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出警快,相较而言城镇幼女不易遭性侵害。
再次,监控资源缺乏,导致性犯罪不易破获。农村由于幅员广阔,受经济条件限制,基本上没有视频监控,导致性犯罪发现难、取证难、破案难。本次调研发现,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案发地都没有视频监控,致使很多案件未能及时破获。得益于天网工程建设,我国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已经较为完善,能够即时监控城市公共地方的治安动态,并有储存和回放功能,对打击犯罪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农村社区组织不成熟,协助维护治安管理能力弱。农村村委会、治保会管理人员少、素质普遍较低,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履职能力较低,且农村面积较大,更加削弱了其治安管理能力。本次调研发现,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案发地的村委会都只有3-4名工作人员,多数还兼任治保会人员,由于待遇低,他们除了在村委会、治保会工作外,大多数人还要做生意、干农活,根本无暇顾及留守儿童的安全。而城市社区组织相对成熟,居委会、治保会管理功能较全,管理人员相对较多、素质较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履职相对充分,在维护片区治安方面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2)空巢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薄弱,强化了农村空巢老年人性犯罪。首先,统计公报显示,2012 年H省老年人养老床位占有率仅为14.2‰。[15]而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更加稀缺。H省各类养老机构总量相对于庞大的老年人数量而言,可谓杯水车薪,缺口非常巨大。其次,农村空巢老人难以获得充分的社会经济支持。H省老年贫困率为14%,相当于每7个老年人中就有1个贫困。[15]农村老年人虽然有养老保险,但最低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只有55元,这对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难以起到根本缓解作用,更谈不上参加娱乐活动。本次调研发现,H省性犯罪老年人在犯罪前仅有1人住在敬老院,绝大多数人只有最低基础养老保险。最后,农村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缺乏,影响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农村老年人的文化娱乐设施缺乏,娱乐活动主要集中在打麻将、玩纸牌等,活动内容单一。加之各种组织开展的文化休闲娱乐活动缺乏持续性、周期性,导致农村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缺乏。调研发现,大多数案发地基层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对老年人精神生活不重视,基层自治组织的任务栏都把发展本村经济放在首位,基本没有发展老年娱乐活动的项目。由于娱乐活动贫乏,空巢老人除了日复一日的农作,很难通过其他方式释放心中的苦闷和精力。在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下,很容易走上侵害幼女等低经济成本的性犯罪道路。
上述社会管理问题,也解释了老年人性犯罪发生在农村、城中村多,城镇少,经济核心区老年人性犯罪相对缓和,经济发达地区,老年人性犯罪相对较少等特点。
(二)老年人个人原因
1.老年人性需求客观存在,是老年人性犯罪的动因。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有了提高,很多人的性需求和性能力并没有随着年龄增长而丧失殆尽。据性医学研究,相当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少部分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马斯特斯(Masters)和约翰逊(Johnson)通过对39名51—89岁的老年人调查显示,男性老年人的性反应随着年龄的增加而衰退,然而,即使到老年期,维持性行为的重要因素仍然是连续的并具有活力的。杜克大学的纵向研究也同样显示,60岁以后仍然有性行为和性欲望的老年人并不在少数。[16]所以,当老年人性需求的客观存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时就可能发生性犯罪。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一些老年男性偶遇性刺激时,他们的伦理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极易在瞬间崩溃,往往就会采取强奸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也正因为性能力的存在,所以H省老年人性犯罪中犯强奸罪的比例较高。该研究还科学解释了H省老年人性犯罪随着年龄的增大而递减的现象。但是,伴随年龄增长,老年人心理、身体素质逐渐减弱,很多人不具备伤害、杀人、抢劫等犯罪能力,所以老年人性犯罪远远高于老年人其他类型犯罪。
2.农村老年人文化素质偏低,容易造成认识偏差,导致性犯罪。受历史、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多数农村老年人既是文盲又是法盲,对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又没有接受过性健康教育,没有健康的性心理,特定条件下很容易采用非法手段满足性欲望,以致构成犯罪。本次调研发现,初中以下学历的性犯罪老年犯占了总人数的97.20%,而重庆G、H监狱的性犯罪老年犯全部是初中以下学历,其他相关文献也强调了这一特点,充分说明文化素质低是导致老年人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城市老年人一般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都较高,对性犯罪等有较为清醒的认识,能够意识到性犯罪的严重后果,自我约束能力较强。
老年人个人原因是其性犯罪发生的内因,也是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高于城市的重要原因。
(三)老年人性犯罪条件
1.老年人性犯罪时空条件。时间条件,犯罪对象独处、没有监护人监护或其他人帮助的时间段。如学生上学、放学时段,或者农忙时段。空间条件,比较隐蔽的地方,如自己家中,被害人家中,或者有隐蔽物、人烟稀少、难以被人发现的道路边或荒郊野外等等。这次调研发现,农村老年人性犯罪80%以上发生在独家独户、住的十分分散的山区农村,犯罪分子利用这种地理条件性侵幼女容易得手。而城市基本上不具备上述犯罪条件。
2.老年人性犯罪对象条件。犯罪对象都是防卫能力较弱的智障、精神病或无性防卫能力妇女、幼女。这次调研发现,84.6%的被侵害对象为该类人群。
3.对客观环境知悉条件。熟悉犯罪现场周围环境,对被害人及其家庭人员的生活规律等有一定的了解,周围环境相对简单,变化少。本次调研发现,无论是把幼女骗至自家或在被害人家进行犯罪,都与犯罪分子熟悉客观环境密切相关。而城市社会邻里相对陌生,相互知之甚少,环境复杂,变化快,作案容易被发现,很难把握作案机会。
综上分析,老年人性犯罪的根源在于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之间人口巨量流动,导致出现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两大群体,加上其他的原因和条件有机结合在一起,导致了老年人性犯罪的频发。农村地区较易满足老年人性犯罪的各种原因和条件,而城市往往缺乏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原因或条件,因此,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案发率远远高于城市。
H省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数据预测为上升趋势,但会相对平缓,2008年-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外出务工农民工增长率④有逐渐放缓趋势[17],但总体数量处于高位会维持很长一段时间,这也决定了我国的留守儿童与空巢老人问题在较长时期内依然会很严峻。H省人口已经进入老龄化迅速发展时期,空巢老人数量将进一步增加。由于国家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在现有户籍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根据H省的统计数据还是全国的统计数据预测,留守儿童数量上升基本是确定的。据此,在影响老年人性犯罪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结合查找的文献及其他地方实证调研的数据推测,H省及与之类似的地区,老年人性犯罪可能还会出现上升趋势。
老年人性犯罪原因错综复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是仅靠打击可以解决的,而应当多管齐下,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进行综合治理。老年人性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有些是能干预或消除的,有些则是不能祛除的,应立足现实,在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先易后难,结合国家政策,采取有效手段干预、消除老年人性犯罪可变的原因和条件,加速肢解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有机体,根除老年人性犯罪滋生的土壤。
(一)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体系,确保留守幼女安全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尽快解决留守儿童流动和进城教育问题。2014年6月,中央出台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了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应落实农村儿童跟随父母自由流动权,以及在务工地的同等受教育权。但农村儿童跟随父母进入城市,一个重要条件是父母有就业能力,能够扎根城市,否则农村儿童就会成为流浪儿童,不但享受不了城市的公共资源,反而对其学习、心理及成长都会带来很大不利影响。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务工人员的户籍问题,使他们及其子女在城镇扎根落户。
2.科学布局农村教育资源,让农村孩子既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又能够保护好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农村教育资源的布局不能一味放权,一并了之,无论是撤点并校或新修校址都需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科学详实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既有体制内监督,又要听取老百姓意见,还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无视监督、罔顾民意、盲目撤点并校的行为要坚决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好农村家庭和孩子的利益。
3.落实监护主体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第一,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监护主体及其责任和义务,强化监护责任,保障留守儿童安全。安徽省2009年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增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条例。2010 年9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分别从政府职责、家长责任和社会关怀等不同角度对加强留守儿童监护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条例强化了监护责任,完善了留守儿童的权利,值得借鉴和推广。
第二,建立政府监督机构,落实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公权力引入未成年人、留守儿童权益保障中,有充分的法理基础,也具备相应的条件。该监督机关可以设在妇联,作为妇联的内设机构,以确保监护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留守幼女权益。
第三,保护监护人的正当权益,调动监护积极性。过于强调监护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就违背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导致有些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不利于留守幼女权益的保护。增加监护人的权利条款,可以借鉴国外的通用做法,例如,赋予监护人以费用和报酬请求权使其得到经济和物质上的补偿;赋予监护人辞职权,在监护人没有能力继续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提出辞职请求,使留守幼女的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等等。
第四,提高留守幼女辨识性侵害风险能力。监护人不但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状况,更要教育孩子识别性侵害风险,以及当侵害来临时如何自救,提高孩子抵制诱惑和风险防范能力。大多数中小学生没有性权利意识,一项名为“关注中小学生性侵害”的网上调查中,先后共有6164名中小学生网友参与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吃惊,一半多(52%)中小学生网友竟不知道“儿童性侵害”。[18]对此学校可以借鉴西方性教育模式,对中小学生开展基本的性启蒙教育,提高留守幼女对性侵害的防范意识,这是防止熟人性侵害最好的方法之一。
第五,关注留守幼女的心理健康,提高其抗风险的能力。外出务工父母应及时了解孩子的情况,对其进行思想辅导、心理疏导,避免孩子心理发生扭曲,让孩子感受到父母不可替代的关怀。同时,学校是教育和管理孩子的重要一方,除了一般日常教学外,应密切关注留守幼女的心理变化,建立留守幼女专门档案,更多地了解其家庭情况、心理状况,关注他们的成长、变化,防止留守幼女心理扭曲。
(二)建立健全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
1.提高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险标准,改善农村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降低性犯罪风险。针对目前农村养老金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有计划地提高基础养老金,政府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为只能享受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提供优惠的低风险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其养老水平。其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基层干部应深入农村家庭,算好新农保经济账,让其感受到真正的实惠,提高农村老百姓自我筹资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养老水平,改善农村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降低性犯罪风险。
2.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构建多元养老模式,减轻农村老年人心理压力,降低性犯罪风险。目前农村养老模式有家庭式养老模式、机构式养老模式、社区式养老模式,其中家庭养老模式最普遍,机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模式薄弱。针对农民家庭养老功能趋于弱化的情况,在强调子女应尽赡养老年人责任的同时,亟需加强机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模式。机构养老主要针对“五保户”及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每个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所适当规模的敬老院,以政府出资、个人缴费和社会扶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养老。社区养老主要针对农村空巢老人以及自愿接受社区养老的农村老年人,社区养老应将社会保障政策与家庭养老方式相结合,以村委会为载体,全体村民共同参与,使社会力量向家庭提供最直接的帮助。社区养老模式与其他养老模式对接,让农村老年人老有所依,减轻农村老年人心理压力,降低性犯罪风险。
3.加大对农村文化资源投入,丰富农村老年人文化生活,降低性犯罪风险。近年来,各地方经济社会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完全有能力改善农村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在硬件方面,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办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更多“方便适用、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老年人生活设施和活动场地;整合社区资源,做到“共同利用”、“一室多用”,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软件方面,可以由基层政府、村委会组织成立老年人协会,积极组建各类文体团队,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活力,举办经常性的活动,加强老年人身心锻炼,充实老年人精神生活,缓解农村老年人孤独、寂寞的心理,降低性犯罪风险。
4.打破传统观念,支持有条件的老年人再婚,降低性犯罪风险。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上,村委会、妇联等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老年人再婚,做好老年人子女的思想工作,通过法制宣传等手段打破农村落后的婚姻观念,提高再婚率。
(三)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构建平安农村
1.加强农村治安管理。首先,构建完善的农村治安信息网络。及时向农民提供准确的治安信息,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并为警民协作提供良好的信息渠道。其次,夯实农村治安防控队伍。针对农村治安力量薄弱的问题,应在充实一线警力的同时,根据各地实际组建专职或志愿性质的治安巡逻队伍,以提高治安管理区域的覆盖率。最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整顿充实村委会、调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形成快速反应、联动对接的治安防控体系。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的情况,采取由当地政府牵头,村委会具体实施的办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本乡本土资源,切切实实地把法制宣传送到每家每户,对关系老百姓民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宣传,对性侵害等易发、多发案件,采取以案说法等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宣传,让老百姓认识到这些行为的严重后果。以此降低留守幼女被性侵害的风险。
注释:
①重庆市监狱一般依就近原则收押服刑人员,犯罪分子一般在其居住地较近的监狱服刑,因此,从监狱关押的服刑人员的特点能够分析出该地区某类犯罪的严重程度。比如G、H监狱老年人性犯罪关押人数较多,说明G、H监狱所在的地区老年人性犯罪较为严重。G、H监狱位于渝东北地区,是重庆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
②中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诸如人口流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正是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村儿童难以迁入父母亲务工的城市,即使随父母迁入务工城市,教育问题又成为难以破解的难题,所以大量农村儿童只能留守农村。
③虽然卖淫在我国是非法的,但是不能否认,在城市各种色情服务暗中存在,“老头儿公园买春”这样的报道不在少数,虽然不合法,却是满足性欲的一条重要途径。农村地区相对较少。
④2008年—2013年外出务工农民工分别为22542万、22978万、24223万、25278万、26261万和26894万。
[1]湖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EB/OL]. http://www.hntj.gov.cn/zhuanlan/6th_census/events/in_province/201105/t20110513_85176.htm.湖南统计信息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5-26.
[2]2013年湖南各市GDP和人均GDP排名[EB/OL].http: //www.elivecity.cn/html/jingjifz/2307.html宜居城市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5-26
[3][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实证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58—159、132.
[4]赵维科.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J].江西社会学科,2005(1).
[5]2012年湖南外出农民工数量超1000万,5成以上栖身广东[EB/OL].http://hn.rednet.cn/c/2013/03/13/2938355.htm红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10-21.
[6]湖南老年人口已达千万全省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5%央视网[EB/OL].http://news.rednet.cn/c/2011/03/25/2215526. 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11-26
[7]2012年度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 //hunan.mca.gov.cn/article/jly2013/zhbd/201312/2013120056-2140.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2014-11-26.
[8]湖南人大代表建议:禁止3岁以下幼儿的母亲长期外出[EB/OL]http://news.china.com/focus/2013lh/news/11136226/ 20130227/17701241.html中华新闻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11-26.
[9]湖南省关爱农民工子女调研报告[EB/0L].http://edu. rednet.cn/c/2012/10/30/2795972_2.htm红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11-26.
[10]段成荣.王莹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调查研究[J].学海,2005(6):25-29.
[1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63.
[12]王伯承.农村丧偶老年人再婚的意义与障碍[J].安顺学院学报,2013(4).
[13]陈立新,陈功等.北京城市丧偶老人抑郁症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老年学杂志,2008(7).
[14]两代人对老年人再婚态度的实证分析[J].人口研究,2004(4).
[15]每6个人中有一个老年人,湖南已进入老龄化社会[EB/OL]. http://www.hn.xinhuanet.com/2012-07/11/c_112405814.htm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11-26.
[16][日]长谷川和夫,霜山德尔.老年心理学[C].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7.
[17]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EB/OL].http://www. gov.cn/xinwen/2014-05/12/content_2677889.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11-26.
[18]儿童性伤害亟待社会关注作案者多为熟人[EB/OL]. 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40513/11687683. html中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14-11-26.
D917
A
1007-9106(2016)04-0075-11
*本文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
陈元(1981—),男,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