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供电企业产生的影响

2016-05-30 08:48:22唐翠华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影响

唐翠华

【摘 要】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31号令,宣布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分析了《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国家废止的原因,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规定的电网企业用电检查职责和电网企业的应对措施,确保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法律风险。

【关键词】废止;影响;法律风险;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12-0098-03

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31号令,宣布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实施了20年的部门规章《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供电企业会产生的怎样的影响?《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共分6章,分别规定了用电检查的内容与范围、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检查程序、检查纪律等内容,这些是规范用电检查、保障职责落实的基本依据。没有了这部规章,供电企业还能正常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吗?《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废止后,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程序均陷入了不确定的状态,如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成为难题。因此,有必要探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废止,会给供电企业带来哪些影响,以及供电企业如何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1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废止的主要原因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配套规定,是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它的施行,为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电网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带有强烈的政企合一和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具体表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得用电检查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在主体上,用电检查人员须取得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同时必须依法检查、廉洁奉公,违反规定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使得用电检查人员与政府行政人员的任职要求几乎相同;在职责上,用电检查内容包括检查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规章情况、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这些规定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特征并无二致;在程序上,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这些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基本吻合。另一方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电网企业“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电网企业对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做出认定,同时以平等主体身份要求相關用户缴纳违约使用电费或加收电费,这可能对电网企业和用户公平自愿地开展电力交易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检查人员资格、检查程序、规范和管制较多,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这是由当时政企合一的时代背景决定的。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角色定位更加清晰,虽然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用电检查的行政性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废止有利于推动电力市场建设和售电侧改革,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潮流,必将推动电力改革进一步市场化。

2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废止带来的影响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废止后,电网企业为保障电网安全、查处窃电和违约用电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仍有开展用电检查的现实需要。同时,《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规定的电网企业用电检查职责仍然存在,没有被免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三十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则对用户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窃电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都为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并对相关违章用电行为进行查处提供了依据。可见,供电企业开展用电检查的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并没有因为《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废止而免除。但是,国家废止《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后,使得用电检查工作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处于不确定状态,电网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将面临以下困境和法律风险:第一,用户可能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为由拒绝检查,导致窃电或违章用电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损害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检查范围、内容和程序不明,容易导致电网企业和用户对检查结果发生争议,引发纠纷案件,甚至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在案件审理中败诉;第三,电网企业内部有关用电检查的管理制度何去何从,可能面临一定的困境。

3 电网企业的应对措施

第一,推进政企合作、警企联动打击涉电力违法犯罪工作,重拳打击窃电。用电检查不仅包括电网企业对电力用户的检查,还包括电力管理部门对供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的检查,如《电力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废止后,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仍然存在。在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电、窃电等行为时,电网企业可以请求当地的工信委、公安等部门共同开展检查,以保障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部门参与检查有利于固定证据、对检查结果进行认定,一旦发生因用电检查工作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有利于案件的胜诉。也可以警企联动,成立电力警务室,共同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安全、惩治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很多省市都成立了电力警务室,其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开展巡查电力线路、清理违章建筑、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等,重点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犯罪,在《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电力警务室可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配合开展依法查电、重拳打击窃电、追回损失电费等工作,维护正常的用电秩序。

第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被废止后,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将用电检查纳入供用电合同条款。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引用文件应当删除《用电检查管理办法》,除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的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的7个条款外,电网企业在制定供用电合同标准文本时,增设了专门的用电检查条款,明确了用电检查的内容、范围、程序,以及用户配合检查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将用电检查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明确约定在供用电合同中,可以使供电企业占据主动地位,正当地履行职责。从而将原来的“法定权力”转变成双方之间的“约定权利”,有效地解决了用电检查权利义务不明的问题。对于用电检查的界面,以产权分界点为界,除非双方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否则,不用对分界点以外的部分进行用电检查。

第三,推动出台用电检查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15年修正后,除原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拥有地方性立法权外,一些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也将陆续取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权。电网企业应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重新明确用电检查的相关规定。为顺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潮流,在推动用电检查地方性立法时,应消除电网企业开展用电检查的行政色彩,突出用电检查服务客户、保障安全的职能。此外,应强化用户安全用电的义务,明确违反安全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例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用电办法》第十九条对用户应当遵守“(一)签订供用电合同;(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三)按时交纳电费;”等进行了规定,确保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规范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

第四,以企业的名义颁发统一印制的《用电检查证》。根据原来的规定,用电检查人员需要经过考试并取得《用电检查证》,而且检查人员是分级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取消后,原由电力管理部门印发的《用电检查证》被取消。用电检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企业应從内部管理的角度考虑,延续对用电检查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的制度,对合格人员赋予用电检查资格,并可以考虑以企业的名义颁发统一印制的《用电检查证》。比如,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都可以印制统一制式的《用电检查证》,在本系统所属企业内使用。

第五,修订电网企业内部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制度中“规范性文件”部分应删除引用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检查周期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情况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对于用电运行安全稳定、管理完善的用户,检查周期可适当延长,对于设备落后、缺乏管理的用户,检查应加大力度,缩短周期。在原制度、流程、表单的基础上,根据法规变化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优化调整。总之,电网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参 考 文 献

[1]王学光,张焕斌,李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后的对策[J].中国电力企业,2016(9).

[2]陈光辉.浅析《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废止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广西电业,2016(5).

[3]许杨.浅谈用电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J].低碳世界,2014(3X).

[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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