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志成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日本和意大利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细致的总结了这几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发现这些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具有的共同点是具有完善的信贷体系和健全的法律保障,并且这3个国家都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晚,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不完善,通过借鉴美国、日本和意大利的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制度;融资对策
一、引言
世界上约占98%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它们吸纳了7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创造了2/3以上的GDP。如果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不能够得到保证,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不能够得到保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一个长久性课题,而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问题更加突出。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使得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中小企业融资经验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不是非常全面和充足,所以我国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和发达国家相比要更为的突出。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到全国企业总量的99.8%,且数量庞大,但是单个公司需求的资金量少,这大大的增加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有意识的发展符合本国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所以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经验要较为的先进和丰富,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可以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到一定的帮助。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分析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上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如2003年我国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这些工作还不够,我国中小企业依然存在着融资困难的问题,具体为以下几点: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个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对企业信息的了解就远不及中小企业自身。信息不对称在国内外的众多文献中被认为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规模小,市场影响范围有限,在市场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声誉和信用,所以社会上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一般较少。
(2)中小企业市场规模小,竞争激烈,如果公開公司各方面的经营信息可能会使得竞争对手得以了解公司的信息而导致竞争对手抢占商机从而挤垮公司。
(3)很多中小企业都面临着管理、经营不善等问题,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此类信息之后可能会因为风险加大而增加贷款利率或是取消贷款资格。
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处于技术和市场相对成熟的行业中,它们之间的竞争,往往取决于一些特定的经销渠道、专有技术,这些竞争优势所依托的资本和门槛较低,一旦公开,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或模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是其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条件,然而也正是这种信息不透明导致了银行的信贷配给,给企业融资带来了困难。
2.家族化企业现象严重
全国工商联的一项调查发现88%的企业为家族化企业。家族化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就是企业产权封闭性高,这导致企业信息不透明度高,而且外界很难参与到企业的经营中,导致家族化企业治理差,效益低。在这种企业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被家族高度控制的企业中,其主要的融资方式是通过内源融资,即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再投入以及个人积蓄和家族融资,这就使家族企业进入了融资恶性循环。
3.缺乏抵押物
在我国,银行能接受的抵押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其中土地和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他有形资产属于动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等)。银行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的时候,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所以一般会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打折,现行的规定是,贷款额度一般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银行一般对不动产(土地和房屋)的认可度较高,而中小企业由于缺少发展资金而普遍缺乏此类抵押物,这就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较难从银行中得到贷款。
4.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其经营和发展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这就其在融资过程有如下几个特点:(1)资金需求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或临时性。(2)一次性需求的资金量小,但是资金需求的频率大。这样的融资特点就直接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高,而且还使得其融资的复杂性增大。
5.融资渠道单一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企业自身的积累和个人储蓄以及家族融资。而外源融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又分为股权融资和企业债券融资。对于直接融资而言,投资者需要知道公司的实际运行状况以判断投资风险,这就需要中小企业提供较为详细的经营状况的信息。而对于间接融资而言,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媒介进行的融资,此种融资方式对资金使用者的信息透明度要求相对较低,这就是使得间接融资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分析
1.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特点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600万,占美国企业总数的99.7%以上,而且这个数量还在逐年增长。美国中小企业的产值占全美企业总产值的40%以上,而且为美国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正因为如此,美国政府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促进措施。在美国,其融资体系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内源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
据调查显示,中小企业业主自身的储蓄,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比例的45%左右,而中小企业业主从亲朋好友中的借款则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比例的13%左右。这样一来,内源融资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比例的58%左右,可见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途径还是内源融资。
(2)健全的机构
美国的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美国的中小企业也难以从银行中获得贷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在1953年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小企业管理局可以为美国的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而且小企业管理局经过了美国国会的授权,可以向美国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且其提供的贷款主要由3种方式:①直接贷款,即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贷款;②协调贷款,小企业管理局通过与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等共同协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③担保贷款:即小企业管理局不提供贷款,但是会向银行等贷款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而且如果中小企业最后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小企业管理局会归还未付清贷款的90%。
(3)众多的中小金融机构
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一条非常中小的途径,这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不是十分严重。美国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其大力发展社区银行。美国的社区银行主要面对的客户是当地家庭、中小企业等,而且社区银行的员工本身则是融入社区生活中的成员,因此这些员工就能够更加细致的了解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发展前景,这就大大减少了企业和社区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4)健全的法律保障
美國政府认为中小企业是社会就业的主体和最活跃的创新者,同时也是企业竞争中的弱者,因此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使国家繁荣。美国在1953年就通过了《小企业法案》,在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在1964年通过了《机会均等法》,在1980年通过了《小企业经济政策法》。这一系列的法案都为美国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特点
统计资料表明,日本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1%,日本同美国一样,很早就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并对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帮助。现如今,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是发达国家中最成熟的体系之一,对我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日本中小企业融资主要由如下几个特点:
(1)发展由政府直接控制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
日本政府建立了3个由其直接控制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这3个金融机构分别为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日本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借由这3个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所以这些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低、期限长并且信用担保要求低。这样就大大缓解了日本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低,不易从银行中获得贷款的问题。日本政府专门和银行共同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专门为中小公司申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当中小企业无法或无力偿还全部贷款的时候,中小企业可以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中领取应偿还金额的70%~80%以偿还贷款。不仅如此,日本还有众多的民间信用担保协会。政府和民间创办的众多保险机构让日本形成了其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3)一系列的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
日本为了保护中小企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成立了一系列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团体为补充。其1948年成立的中小企业厅是这些机构中最高的行政机构。
(4)完善的法律保障
日本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来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如196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以及1983年出台的《大规模零售店法》等,其中《大规模临售店法》中公布了大量的优惠融资、税收和补贴政策。正是这些完善的法律措施让日本的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3.意大利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
意大利是以中小企业见长的国家,这得以于其国内数量众多且优质的中小企业,所以意大利又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意大利的中小企业发展良好与其国内的融资体系是密不可分的,其融资体系主要由如下几个特点:
(1)直接的资金扶持
意大利不是以优惠贷款的形式扶持中小企业,而是直接提供资金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意大利政府最初是在1982年提出了46号法律,该法律规定了一种“技术创新滚动基金”,该基金创办的宗旨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凡是符合政府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都能够获得该项基金的支持。
(2)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央中期信贷银行
意大利政府在1952年成立了中央中期信贷银行,中央中期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不仅如此,意大利政府还发展了众多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融资服务。这些金融机构典型的主要有:合作银行、互助银行、国民银行等。
(3)联合互助担保制度
联合互助担保制度是意大利所特有的融资制度。顾名思义,互助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中的一批人为其成员的贷款申请提供共同担保的制度。该制度是中小企业间的一种自救措施,这项措施很好的解决了中小企业因为信用不高而无法获得贷款的问题。
(4)二级市场
意大利在1998年提出了为中小企业建立“本地证券市场”,所以意大利允许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进入二级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这就使得意大利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被大大的缓解。由于在二级市场中,一个公司能够获得资金的多少都是由公司的业绩决定,这也从侧面促进了公司的发展。
(5)法律支持
意大利政府自1951年就制定了众多法律去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如1952年的949号法律、1982年的46号法律以及1991年的317/91号法律等,其中1991年的317/91号法律,即《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是意大利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进入制度化的阶段的标志。
四、相关启示
1.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机构
为了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我国政府应该首先着手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机构,这类机构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同时为那些具有创新型和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甚至是直接的资金支持。不仅如此,此类政府机构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不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的问题。
2.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之所以存在融资难的最根本问题还是在于其和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型金融机构为了避免投资风险所以不愿意向中小机构放贷。而中小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不是那么明显,美国、日本和意大利都有大量的此类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面对的客户是中小企业。所以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3.发展直接融资渠道
美国有NASDAQ市场、意大利有专门为中小企业建立的“本地证券市场”,通过发展直接融资渠道能够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在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上提供一定的帮助。
4.完善法律法规
美国、日本和意大利在20世纪中期就通过立法来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相關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应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立法,通过法律手段去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环境,同时还应该在政策上对对给予中小企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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