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3年前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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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现年53岁,在某单位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自2007年8月至2015 年7月工作了8年,该单位从2012年1月起开始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现在该职工准备申办退休,由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因此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07年至2011年之间的社保费。请问,该职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山西读者 金女士
金女士: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单位对该职工的缴费,自2012年1月起依法缴纳,因此其未依法缴费的违法行为在2011年12月终止。从此时至该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已经超过了两年,因此执法机关不应再查处用人单位之前对该职工未依法缴费的违法行为,个人不能强制要求原用人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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