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银雀山汉墓竹简《晏子春秋》整理出版于1958年,其后吴九龙、骈宇骞先生各有释校,为简本《晏子春秋》的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以简本和今本对读,发现部分章节在用字方面有所不同,还有进一步可以讨论的地方,条记于此,做一个简单的整理和论述。
关键词:《晏子春秋》 简本 今本
《晏子春秋》是记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齐国政治家晏婴言行的历史典籍,成书于战国时期,用史料和民间传说汇编而成。书中记载了许多晏婴劝告君主勤政、不要贪图享乐的事例,成为后世人学习的榜样。书中有很多生动的情节,表现出晏婴的聪明和机敏,如“晏子使楚”等就在民间广泛流传。西汉的刘向对其加以过整理,共八卷二百一十五章,分为内篇六卷和外篇二卷。注释书籍有清末苏舆的《晏子春秋校注》、张纯一《晏子春秋校注》,近代有吴则虞《晏子春秋集释》。除此之外,清代著名的藏书家孙星衍是第一个为《晏子春秋》作注的,还有清乾隆四十年的进士王念孙以及他的儿子王引之、清末著名学者兼文学家俞樾等人都研究和注释过《晏子春秋》。
关于《晏子春秋》的记载历代文献都有所不同,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别。对《晏子春秋》一书的记载最早见于《史记·管晏列传》。《正义》曰:“《七略》云《晏子春秋》七篇。”西汉刘向《叙录》云:“所校中书《晏子》十一篇。八篇二百一十五章。”刘师培指出:“盖误‘八’为‘七’;《七略》为《七录》之讹。”而东汉班固《汉志》载《晏子》八篇。《隋志》载七卷。唐代通行本亦为七卷,《唐志》所载即是。宋代通行本主要为十二卷,如《崇文总目》《郡斋读书志》等。明以八卷本为主,怀仙楼藏明成化间刊本、明活字本均是。清《四库》本亦八卷。
综上所述,《晏子春秋》成书于战国时期,成书后在长期流传过程中增添了许多民间的传说,因此内容多有相异之处,各地写本也不尽相同。至刘向始收集所有材料,厘定为二百一十五章。从此,《晏子春秋》一书内容始固定下来。可以确信,从汉定本到今本,内容基本未变,只是分章有所变化。
银雀山汉墓出土的简本《晏子春秋》对于我们了解《晏子春秋》的原始面貌,在现有的基础上又推进了一步。银雀山汉简本《晏子春秋》,最早刊发于文物出版社1985年《银雀山汉墓竹简(壹)》中,包括图版、摹本、释文、注释,整理者是骈宇骞先生。同年稍后,文物出版社出版吴九龙先生《银雀山汉简释文》,是著不按篇,而是按竹简原始编号顺次排列简文,在每简释文末尾注明篇别,因此各篇文字错杂在一起。再后,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年出版骈宇骞先生《晏子春秋校释》,是著将简本与今本做详细比勘,并对起初整理的意见有所修正。我们在研读简本和今本的过程中,以《晏子春秋校释》为底本,参照张纯一《晏子春秋校注》和吴则虞《晏子春秋集释》,发现简本与今本某些篇章在用字方面有所不同,还有值得讨论的地方,现以《内篇问上》第十八章为例将这些不同,分条记录如下:
1.传本:晏子对曰:明其教令,而先之以行义;养民不苛,而防之以刑辟。
简本:晏子合(答)曰:“明……令,先之以行。养民不苛,而防之以刑。”
《校释》云:简本“明”下简残文缺。简本“合”字当读为“答”,合、答古音相同,可通假。
例如,《左传·宣公二年》:“既合而来奔。”注云:“合犹答也。”又《尔雅·释诂》云:“合,对也。”这些都是“合”“答”通假的例证。传本写作“对”,义近也。
据《校释》“简本‘而’下一字右半残缺,左半从土,疑为‘坊’字,读为‘防’,坊、防皆从方得声,古可通。”
例如,《礼记·坊记》:“大为之坊,民犹逾之。”注云:“坊通防,防止,防范。”
此外,《校释》就本句还有值得注意的一点:“《群书治要》本‘对曰’上无‘晏子’二字,行下无义字,刑下无辟字,与简本近。”吴则虞云:“‘义’字后人所增,先之以行,言以身率教,即以身作则,身当楷模。‘行’‘刑’为韵。下句‘辟’字亦后人妄增。”骈宇骞先生认为吴则虞先生所说近是。而孙星衍却云:“义、辟为韵。”就现有的对于《晏子春秋》的研究来看,孙星衍所说恐怕不符合事实。
2.传本:求所于下者,不务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
简本:所求于下者,弗务于上,所禁于民者,弗行于身。
据《校释》:“求所,简本作所求,明本二字误倒,当据正。”吴则虞案:“元刻本‘所求’二字误倒。应当为所求。其次,二‘不’字,简本皆作‘弗’。弗、不古多通用,‘弗务’也就是‘不务’。”
“不务于上”,王引之云:不务于上,义不可通,不务当作必务。此涉上下文诸“不”字而误也。《治要》亦作“不务”,则唐初本已然。案:“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谓无诸己而后非诸人;所求与下者必务于上,谓有诸己而后求诸人也。则当作“必务”明矣。下文云:“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苟所禁于民不以事逆之,即承此四句而言。”张纯一同王说,并改“不务于上”为“必务于上”。
在骈宇骞先生看来,王引之、张纯一所说并不恰当,应当从简本。《治要》本作“不务于上”。“不务于上”,谓不免于上也。骈先生还举出了例子,《公羊传·定公二年》:“不务于公室。”注云:“务,勉也。正其义。《说文》云:勉,强也。段玉裁注云:旧作‘疆’,非其义也。凡言勉者,皆相迫之意。上文云:求于民者不务于上,禁于民者,不行于身,下文云求于民不以身害之,禁于民不以事逆之。四句为对文,作不、弗是。”
综合各家意见,我们认为骈先生的解释似乎更为合理。
3.传本:守于民财,无亏之以利,立于仪法,不犯之以邪。
简本:守则而不亏以利,立法义不犯之以邪。
据《校释》:“据明本本章及本篇十四章‘守则(当为“财”字之误)而不亏’疑当作‘财不亏之’四字。”
简本“义”当读为“仪”,“仪”从义声,二字古音相同,可通假。明本“仪法”当为“法仪”。孙星衍云:“《墨子》有《法仪篇》,‘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法仪”“仪法”相通。
4.传本: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故下之劝从其教也。
简本:笱(苟)所求于民,不以……
《校释》:“简本此句仅存‘笱(苟)所求于民,不以……’七字。‘以’下简残文缺,《治要》本作‘故下从其教也’,较明本少‘苟所求于民,不以身害之’二句。简本‘笱’当读为‘苟’,二字皆从‘句’得声。苟,连词,假若,如果。明本‘故下之劝从其教也’之‘之’字,王念孙云:案‘之’字衍,下文曰‘故下不敢犯其上也’,文义正与此同,则不当有‘之’字明矣。《治要》无。吴则虞云:指海本删‘之劝’二字。今案‘之劝’二字疑为后人所增。张纯一校本删‘之劝’二字,疑是。”
据《古字通假会典》:“《战国策·魏策三》‘苟有利焉’,汉帛书‘苟’作‘笱’。”由此可以证明,“苟”“笱”二字是可以互通的。
5.传本:苟所禁于民,不以事逆之,故下不敢犯其上也。
简本:笱(苟)所求于民,不以事逆,故下不敢犯禁也。
《校释》对此二句的差异,并没有给出解释。而李天虹教授对于这两句话做出了解释,我们可以参照一下。
据李天虹教授所说:“今按,疑简本‘求’为‘禁’字之讹。今本上文先讲‘所求于下者’如何如何、‘所禁于民者’如何如何;然后说‘苟所求于民’如何如何,到这里是‘苟所禁于民’如何如何,上下文正相呼应。简本在这里的‘苟所求于民’之前,用语与今本完全一致,已经出现了一处‘苟所求于民’。所以,这里的‘苟所求于民’,恐是涉上面的同文而误,而应与今本一致,作‘苟所禁于民’。”
6.传本:古者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故明王修道,一民同俗,上爱民为法,下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遗,此明王教民之理也。
简本:古者百里异名,千里异习,故明王脩(修)道,……不相遗也,此明王之教民也。
《校释》:“殊,《玉篇》引《仓颉》云:异也。‘道’下‘不’上简残文缺。《治要》本作‘上以爱民为法,下以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违也。无‘古明王修道,一民同俗’九字。”
王念孙云:“案《治要》作‘上以爱民为法,下以相亲为义,是以天下不相违也’是也。上文云‘明王修道,一民同俗’,故云‘天下不相违’。今本脱两‘以’字,‘违’字又误作‘遗’,则文义皆不协。”
吴则虞云:“遗字不为误,上下以相亲相爱为义,是不相遗也。犹《孟子》‘未有仁而遗其亲者,未有义而遗其君者’之遗,同义。此节‘一民同俗’即墨氏之尚同,相亲相爱,近墨氏之兼爱。‘不相遗’非承‘一民同俗’而来。”
我们认为吴则虞先生的说法较为合理,应当是“遗”而非“违”。
传本“此明王之教民之理也”,王念孙云:案本作“此明王之教民也”,第十七章“贤君之治国若此”,正对“贤君治国若何”之问。本章“此明王之教民也”,亦正对“明王教民若何”之问。今本作“此明王教民之理也”,词义庸劣,乃后人所改。
《校释》云:“《治要》本正作‘此明王之教民也’,今案王说甚是,与简本合。”
参考文献:
[1] 骈宇骞.晏子春秋校释[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
[2] 吴则虞.晏子春秋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 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M].济南:齐鲁书社,1989.
[4] 李天虹.简本《晏子春秋》与今本对读札记.[J].齐鲁学刊,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