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现状特征及对策

2016-04-29 00:00:00卫俏华
科学导报 2016年28期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全面深入,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合理诉求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引发一些群体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下面浅析一下职工权益在国企中的现状特征及对策。

一、国有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特征

1.企业职工享有的权益处于较低水平。第一,由于地区差异、层级差异,各级工资水平不一。总体来说,与国家总体GDP增长走势相比,企业工资仍处于较低水平。第二,企业用工不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覆盖率低下,沟通协商渠道不畅,职工的民主权益不能得到真正有效保障。部分企业职代会形同虚设,部分企业赋予职工的知情和参与权形同摆设。第三,职工和企业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不对称,职工维权渠道不畅通,维权成本较高。

2.企业劳动安全设施缺位。部分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从而减少对生产安全和卫生设施的投入,导致安全生产和卫生条件达不到国家标准,职工因工伤亡和患职业病情况时有发生。另外,超时用工现象普遍存在,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没有切实执行,加班加点未得到相应补偿。

3.劳动争议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劳动争议逐年增多,但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劳动争议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完善。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劳动报酬、调整工作岗位、工伤及职业病、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者生产安全、开除、辞退、企业改制等方方面面的原因。

4.企业改制中身份置换带来的问题。我国国企改革的行为常常是出于政府的调控,而非完全出于企业的自我经营需要,政府“拉郎配”式的企业改革,使国企职工在身份置换中,职工和工会维权意识和能力不强;有关权益保障的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很多改革方案不透明,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工会组织和职代会的缺失。

5.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在政府积极推动、工会努力维权和职工主动参与下逐步得到加强和改善。首先,政府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多层次、多角度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并积极开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企业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其次,企业工会的独立意识、自身角色意识和维护职工权益意识开始增强。企业工会的组建方式从“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转变,企业工会的功能定位从维护企业利益向维护职工利益转变,从文体活动型向集体谈判型和职工维权型转变。企业职工的权益意识开始增强,敢于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造成企业职工权益屡次受害的主要原因

1.职工及工会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

力不强。我国企业职工的主动维权意识还处于起步阶段,有效维权能力还需要切实加强。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其维权意识和能力亟待提升,工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工会组织普遍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相当多的企业工会由雇主或企业方控制。

2.部分地方政府职能缺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过程中,政府由职工权益的直接保护者逐渐转变为职工权益保护的间接调控者。政府职能的转换扩大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博弈的空间,带来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失控和无序状态。其次,部分地方政府非科学的政绩观,导致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的天平向企业方倾斜。片面追求GDP的扭曲政绩观,使得许多地方政府力争为企业提供各种优惠和保护。

3.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初始阶段,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企业经营目标片面化和短期化,不愿履行职工权益保护的职责。企业片面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和行为短期化,习惯于通过降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忽视职工的安全卫生,压低劳动的工资水平,延长工作日,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制约了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水平的提升。

三、今后提升职工保障权益几点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协调劳资关系和保障劳工权益的基本保证。首先,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理清模糊的有关条款,完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制度,降低劳动者的法律救济成本;尽快出台和完善关于劳动标准、劳资集体谈判、劳动争议处理以及规制不当劳动行为等方面的劳动配套法规。其次,应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健全有职有权、执法严明公正、运行高效的劳动监察体系和制度。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第一,建立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合理确定三方协商机制的处理内容、关系原则和具体制度安排。第二,建立企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为防止劳动者权益侵害现象的发生,必须建立事前预警防范机制,包括劳动者参与机制、企业厂务公开机制等。第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内部应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形成经常性的争议调解机制。

3.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构建新型劳动关系是现阶段中国有效保护企业职工权益的基本前提。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实现劳资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新型劳动关系是一种收益分享型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分享合作收益,表明劳动者不仅仅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也是企业经营的受益者。

4.充分发挥政府、工会、企业的积极作用。第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对企业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进行界定并通过相应的手段给予保护;监督和保证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对各种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对各种劳资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使工会真正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代表。增强工会维权能力,发挥工会作用,进一步加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力度。真正让工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加强双向的沟通协商。加强职代会建设并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坚持工会平等协商的原则;发挥工会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作用;真正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保障职工的决策参与和监督参与;多渠道推进收益分享,让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经营理念。

(作者单位:晋能集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