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

2016-04-20 10:57:12马骏
现代家庭 2016年4期
关键词:房屋产权撤销权过户

案情介绍:

张女士带着自己十周岁的儿子小刘来到事务所咨询。刚坐下,张女士的眼泪就不住地流了下来

据张女士介绍,她与刘先生于2005年结婚,婚后即生育了儿子小刘。起初张女士与刘先生感情还不错,生下宝宝后张女士更是放下了自己辛苦经营的事业,找了一份相对轻松稳定的工作,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哺育儿子小刘上。谁知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女士发现刘先生居然有外遇,并且与情人保持了多年的不正当关系。这一发现对于张女士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她当即向刘先生提出了离婚,但耐不住刘先生百般恳求与道歉,又考虑到儿子年纪尚小,原谅了刘先生。但是好景不长,就在去年,刘先生又一次被张女士捉奸在床,这时张女士才真正下定决心,打碎了对刘先生剩余的所有幻想,与其离婚。

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上,张女士与刘先生约定独生子小刘由张女士进行抚养,刘先生名下财产——上海市区一套房屋产权归小刘所有。

在离婚后,当张女士带着小刘去找刘先生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时,却遭到了刘先生的拒绝。刘先生的理由是,其在离婚协议书上所签署的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小刘名下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行为在过户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现刘先生行使其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小刘的赠与。张女士将信将疑地查询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现真如刘先生所说我国合同法确有此规定。得知此结果后,张女士很失望,却也不甘就此放弃儿子的权利,遂带着儿子小刘来到事务所咨询。

来一点家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双方子女的,夫妻一方能否在离婚后撤销此赠与?

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法律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来保障赠与人的权利。但是在本案中,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撤销权条款并不能适用。

首先,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离婚协议的内容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的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所以刘先生如果执意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小刘作为受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履行协议内容,协助小刘进行房屋产权过户。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甲方乙方节目嘉宾)

QQ:17265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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