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房产税改革和价值评估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2016-04-12 00:00:00徐蕴清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16年9期

当全球经济艰难复苏时,税收改革再度进入各国政府的视野,比如2013年法国总统奥朗德上台后随即推行‘巨富税’,对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的纳税人征收税率高达75%的富人税(Sina News 2013)。英国第一反对党工党在2015年大选之前,也提出了对价值超过2百万英镑的住房征收1%的豪宅税(Xinhua News 2014)。另外,英国财政大臣奥斯本在2015年12月公布的秋季声明(Autumn Statement)中,包括了被认为有史以来秋季预算案中最大胆的印花税改革计划,即在住房交易过程中,对低价住房减税,同时对高价住房增税,特别是对第二套房提高税率(Soufun News 2015)。继而在2016年3月的春季预算案中,又将印花税起征点从12.5万英镑提至15万英镑(China Financial News 2016),进一步降低低价房产的交易税负。虽然这些改革步履维艰,但其方向明确指向更加稳定和持续的发展,鼓励自住,刺激增长,但又抑制过热,把房子留给真正的刚需人群。

虽然房产税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在很多发达国家也早已成为一向长期政策,但在中国近年房产市场快速发展价格飙升的背景下,房产税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从2003年《决议》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到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开展小范围试点,推进都很缓慢,也没有扩围的迹象。2014年财政部公开表示房产税作为财税改革的重点之一,或将在2016年前加快立法并在2017年实施(Beijing News 2014)。继而2015年3月国务院施行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6年4月房产税立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预备项目(Sohu News 2016)。虽然要在原定的时间表完成立法并实施的可能不大,但这毕竟给这项重要税制的推行加大了力度。长期来看房产税势在必行,而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公平高效的税制,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以便为征税提供关键依据?本文结合国际经验,重点分析了英国房产税制特点和问题,讨论其改革的动力和障碍,以此为中国推行成功的房产税体系提供思路。

征收房产税在新形势下的意义

房产税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效的税制在国际上广泛实行,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包括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公平,提高经济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发展(Lawton and Reed 2013)。首先,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房产税平均占据地方财税收入总量的30%,在英国更是高达100%的水平(OECD1997),成为提供地方服务的主要保障。英国2012-1013年度房产税总收入(包括交易和持有)达71亿英镑,占国家财税总收入的比例7%左右(OBR 2012)。虽然这低于其历史最高水平,也明显低于占国家财税总收入25%的收入税(Income Tax)和占17%的增值税(VAT),但是这在国际上并不罕见,并且部分是由于金融危机带来的房屋交易价格下降和印花税收入的减少。而且,针对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占据了其最大的份额,也是最为稳定和长远的,不因经济和金融环境波动而产生巨大变化。这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具有特殊意义,特别是当很多发达国家仍处在经济停滞或缓慢复苏的阶段,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石油和烟草行业的收入比重也出现下降趋势;老龄化的加速急需更多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然而大幅削减的财政开支和债台高筑的政府赤字都让这些领域显得更为捉襟见肘。相形之下,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税,重新成为关注的焦点具备其合理性,也是缓解短期和长期财税压力的有力措施。

另外,在一些国家,房产税也发挥着遏制房地产投机,促进市场稳定和长期发展的重要作用。比如在新加坡,政府采用累进税率对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价格越高税额越大,自住房税率4%,小户型还有折扣,但如果用来出租或投资,无论第几套房,都要征税,税率达到10%。由此,减少了出租房屋的收益,抑制了投资性房地产的需求,对稳定房价做出重要贡献。当然,这个制度的稳定和有效地执行也是又条件的。在新加坡已有超过93%的公民住在政府提供的‘组屋’里(只有小部分人住在商品住宅里),其中87.5%以上的居民拥有房屋的产权,人均住房面积从1959年的6平方米增加到2010年的30平方米(FZLConsultancy 2011)。因此,其住房供应结构已经相当稳定,百姓的住房负担能力和住房水平较几十年前已大幅提高。

还有,截止2012年,占英国全体人口10%的最富有人群拥有全社会总资产的44%和总收入的27%,也就是说财富不均的问题比收入不均更严重(Black 2012)。而房产税,通过对不同房产的梯度征税,正是一种可以维护社会公平和调整资源分配效率的制度设置。法国的‘巨富税’和英国的印花税改革,部分原因也正是应对这一社会问题,带有一种强烈的‘劫富救贫’的味道,对普通民众来说自然是喜闻乐见的。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这些针对富人或豪宅的税收提案,尽管在政治效益和社会公平方面效果较突出,但是对于整体财税收入的贡献还是有限的。比如,英国的‘豪宅税’预计每年增加税收只有20亿英镑,而2012-13年度全国各类财税收入总计5940亿英镑之多(OBR 2012)。法国的‘巨富税’ 涉及人数不过1000人,所得年收入大概2亿欧元,法国目前赤字达到800亿欧元,负债则几乎达到2万亿欧元(Sina News 2013)。

当然这并不等于推进和改革房产税没有意义,关键在于重新评估现有制度的问题和找到改进的空间,寻求合理的方案使房产税的执行对经济、财政和社会发展起到全面积极的作用。不过,税制改革的道路从来不是那么轻松,新税制的制定和实行本身需要相当的时间和各方的努力,也需要对价值重新评估来进行配合,因此,不应看成一蹴而就的灵丹妙药,而需要综合考虑其合理性和各方影响。在中国即将启动房产税的关键时刻,国外新一轮对房产税制度的重新思考正好能提供切实有用的借鉴。(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