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两级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情况简介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宁德市两级法院均设立有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法庭,主要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部分县市法院少年法庭受制于少年审判力量,仅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两级法院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均体现未成年人审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色的同时,在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帮教、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挽救了大批失足青少年,坚持改革创新,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化解矛盾上取得了积极成效。逐步形成了“权益保护全面化、刑罚适用轻缓化、工作制度规范化、社会和谐使命化”的少年刑事审判格局。两级法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是以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探望权纠纷为主。
在审理涉少民事案件过程中,少年庭采用多种方式,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司法救助;注重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突出调解工作在涉少民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尽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促进当事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注重案后回访工作,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正在探索建立“涉少被害人案后跟访制度”,妥善解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后保护问题。
同时,宁德市两级法院十分重视并积极开展“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的试点工作,辖区内的福鼎、霞浦两地法院,已分别于此前展开了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尝试。两家法院依托现有的少年综合审判庭的人员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其中,福鼎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2年在全省率先成立首个婚姻家庭审判庭,并于2013年,将婚姻家庭审判庭更名为家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及民事案件。通过法庭审判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目前该庭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保护,预防及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成效。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2013年正式成立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此类案件中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超过半数,判决案件也无一上访、信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开展“蓝丝带”行动,探索反家暴行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反家庭暴力宣传,同时与多部门协作、联动,使辖区内家庭暴力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一)“四个一、三个原则”工作机制
宁德中院坚持“四个一、三个原则”工作机制,具体做法如下:
“四个一”即指定一名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家庭困难,无力请辩护人的,均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通知一个法定代理人出庭,采用各种方式,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社会、家庭齐抓共管的局面,并保障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进行一次审前社会调查,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走访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就读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听取各方的反映和意见,尽可能多地了解、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等,作为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点和量刑的参考,进一步分析犯罪原因,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送一份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在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分别向他们送一份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就庭审中的各项权利问题向他们作详细说明,使他们充分了解、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个原则”即坚持从轻、减轻、快审快结的原则,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案件从重打击的原则。
(二)圆桌审判
目前宁德市的福安、福鼎等县市法院均设置了专门的圆桌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进行开庭审理,所有的庭审参与人员,包括法官、未成年被告人均围坐在一张圆桌相向而坐。这种审判方式采用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在遇到刑事犯罪时的身心转变,并反映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精神,在其诉讼构造的系统性和合理性上采取了区别于针对成年人的审判方式,从而营造了一个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气氛,充分发挥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治疗和矫正的作用。通过较为和谐的席位关系改变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对抗紧张情绪,改变了过于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和严格的法庭审理程序,能够使得未成年人在相对缓和的庭审氛围中,减轻其恐惧和抵触心理,更好地认罪悔过,更为有效地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圆桌审判模式以其独特的人性化理念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社会的认同与理解,得到了越来越多审判人员的肯定与支持。在圆桌审判模式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建立和完善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圆桌审判模式,将为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目标起到积极作用,从而真正突显圆桌审判模式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优越性。
一是现有审判业绩考评机制的限制。少年审判工作除了正常的审判事务外,还承担着庭前社会调查、考察回访帮教、参与对监禁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以及对回归社会失足少年的辅导和帮助等大量的非审判性事务。由于当前多数法院对审判人员绩效考评仍以“办案数”的多少为主要的考评依据,则使得少年庭的审判人员必然要承担大量非少审的审判业务,也必然无法细致开展审前、判后延伸等非审判事务工作。
二是证据审查难,特别是未成年人证言的采信问题。审判人员对于未成年人证言的采信就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未成年人因受成年人影响较大,特别是其父母等近亲属的影响,使其证言存在不稳定性,这在涉少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导致对未成年人证言举证、取证、认证均存在一定难度。
三是探望权判决难以实际有效执行。近年来,探望权纠纷成为涉少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目前法律对一方父母不配合执行探望权的情形,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虽规定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一方可予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但现实中鲜有采用,同时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又有可能使双方矛盾激化,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是关于法庭名称。我们认为,不宜更名为“少年家事审判庭”或者命名为“家事审判庭”。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虽然目前在全国法院不乏妥善“断家务事”的案例,但是一定程度上民众仍对法院存有“难断家务事”的心理顾虑。我国传统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隐私,到法院诉讼,请求法院解决家事纠纷本就是多数当事人在无法自行解决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情况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审判“家事”则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如果将法庭命名为“少年家事审判庭”或“家事审判庭”,也从名称上限制了审理范围,缺乏灵活性及调整的空间。法庭名称不应有随意性,其命名应当是一件重要而又谨慎的事务,一旦出现涉少或家事类案件数逐渐减少,少年家事法庭出现类似目前少年法庭发展的瓶颈期,是否又需要考虑变更法庭名称以适应审理案件类型的变化呢?保留我院目前现有的法庭名称即“少年综合审判庭”,该名称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及包容性,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案件类型,在审理案件类型方面有所侧重,有所调整,而不需要变更法庭名称,保持法庭名称的稳定性。
二是关于审理案件范围。目前,少年审判经过多年发展,各地法院虽然在少审案件具体范围有所不同,一般都已经有一个相对较为固定和成熟的案件审理范围。但是各地法院主要是根据少年法庭审判力量的强弱来决定受理民事的种类和数量,这也导致了目前少年法庭受案民事案件范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和无序,因此少年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仍需要在目前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审理涉少民事范围应当进行限定,而不应过于宽泛。司法实践中,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中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但是这些案件上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案件,尽管涉及未成年人,但在审理标准上并无差异。例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关于村组织中新增人员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其中新增人员有未成年人,将此类案件交由少年审判庭进行审理,由于少年审判法官此前均审理过此类案件,有可能产生因案件类型过于庞杂,导致审判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我们建议将家事案件分为两类:涉少家事案件以及未涉少家事案件。两类案件在审理标准、追求的审判目标方面均存在差异。将涉少家事案件纳入家事审判的范围,而将未涉少的家事案件交由传统的民事审判庭审理,既考虑到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融合,也考虑到在审判过程中更加充分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与家事审判制度设计的目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