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庚,张 磊
(湘潭大学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以社会核心价值观引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刘长庚,张磊
(湘潭大学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有着独特的国际比较优越性,它较全面地揭示了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公平性,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权利配置,普遍的参与权是自由、平等价值观的现实要求,共享的收入权和充分的保障权是平等、公正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以法治强化分配制度保证是实现公正分配的必然路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社会核心价值观和权利配置的有机统一,以促进分配公正。
关键词:社会核心价值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权利配置;公正分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持续攀升,2015年达到10.98万亿美元①,稳居世界第二。伴随这一增长过程的是,“蛋糕”分配问题日益突出,“收入分配”已连续多年成为“两会”最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②。事实上,“分好蛋糕”与“做大蛋糕”同样重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不公正的收入分配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终目标明显相违,也使社会公正受到严峻挑战。我们认为,制度是决定收入分配的根本一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在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基于何种价值标准以及如何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科学内涵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多种多样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要把全社会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必须有一套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并能形成广泛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在一定社会的文化中是起中轴作用的,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1]。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
作为一种普遍认同的社会心理、文化形式和理论体系,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产物,其构建必定基于一定的历史背景与现实环境,体现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共同的评判标准和价值取向,并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及社会其他领域都不断快速发展,西方的价值观念和某些不良风气也逐渐深入我国,使人们接触到大量外来文化,其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自我中心价值观不断膨胀,个人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非正常价值理念悄然形成,传统的东方价值理念受到严峻冲击。在此背景下,核心价值观这一共识凝聚,是坚定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严正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必然,是汇聚民力、凝聚民心的重要条件。
中共十八大报告系统地提出了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深入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1]。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就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是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③。戴木才(2016)[2]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人类共同价值④的具体表现形式,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另一方面全人类共同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有益补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和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尤其是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吸纳、发展和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全人类共同价值是辩证统一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自前至后构成层层的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之结构秩序:自由是平等的目的、内容,平等是自由的手段、形式;自由和平等的统一是公正的目的、内容,公正是自由和平等统一的手段、形式;公正是法治的目的、内容,法治是公正的手段、形式[3]。
(二)我国社会核心价值观与欧美国家基本价值观的比较
我国“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不同于欧美国家的价值观。在欧洲,1959年德国社会民主党通过《哥德斯堡纲领》,这一纲领总结了德国近百年的政治经济发展经验,简单地说,德国社会民主坚持“自由、平等、互助”的三个基本价值,认定社会改造是一项持久的改良任务,无法毕其功于一役[4];这条修正路线不仅影响到欧洲其他国家的社会民主路线,也发展成欧洲价值[5]。在世界的另一端,以美国为首的当今国际垄断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理论,是对自由资本时代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6],“自由、平等、博爱”是自由民主国家的基本价值理念。
不同意识形态政党的不同价值观代表不同的阶级利益,对分配(福利)制度改革和西方“福利国家”发展有重要影响[7]。欧洲“自由、平等、互助”的价值观主张实施以“强烈的社会良心”济救贫穷的福利国家制度。例如,瑞典把为每个社会成员谋福利、消除两极分化看作社会集体的责任,因此其社会福利分配中的市场机制受到很大限制。美国则与之不同,其社会福利分配以市场为主、国家为辅,这主要源于以下价值理念:个人价值的追求高于集体利益、社会保障制度只会导致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国家只帮助少数不能自助的人,因此美国的福利保障制度反对以平等和福利为目的的收入再分配政策[7],实际运行中国家力量欠缺,效率较高而公平不足[8]⑤。可见,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民主国家的价值理念十分强调个人主义、个性张扬,其“博爱”似乎也并未得以切实体现。同样,瑞典的高福利制度也并非可持续: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于高福利导致的高税收提高了产品成本,瑞典经济开始走下坡路,1976年社民党下台,“职能社会主义”陷入困境,1984年重新上台执政后较大程度地调整了福利政策。欧洲其他国家的社会民主党在20世纪70年代也开始新的探索,90年代后期提出“第三条道路”,实质是坚持社会主义的中左价值观,摆脱“专注于国家控制高税收和维护生产者利益的左的思想支配的观念”[9]的束缚。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既强调社会公平以确保效率,又强调社会正义、保护“最少受惠者”的生存发展权益,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注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而并不认同不讲求效率的“绝对”互助观;“法治”强调了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规则公正”,以法治手段、法治形式促进“公正”。还需说明的是,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的核心价值观,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在不同国家和民族甚至同一国家和民族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即使同一核心价值观,也会有它不同的现实内容和表现形式。例如,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自由、平等”价值观就有着不同的内容要求。美国式自由民主受到古典自由主义的重大影响。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托克维尔强调自由的平等,欧洲社会民主强调平等的自由,他们两者坚持的都是结果,而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过程,因为那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5]。我国核心价值观是在否定不完美的资本主义现实制度之后,对一种更人道、更进步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诉求和推进[2]。因此,作为人民民主国家的社会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有着独特的国际比较优越性。
(三)社会核心价值观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科学指导意义
社会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凝聚功能、导向功能和规制功能[10]。“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共同价值基础之上”⑥,任何一种社会差异的存在都只能基于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观。收入分配及分配制度改革也应基于同样的道理: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收入分配才是唯一合理的。
自由,主要强调各类生产要素的存在自由和发展自由,市场主体和生产要素都能够自由进出经济系统并参与经济活动。平等,主要强调参与经济活动的一种或多种要素都能公平地获得报酬,不能存在市场分割和身份歧视。自由、平等是整个社会生产过程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它以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收入分配结果的理想状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伟大中国梦的内在要求。法治,主要强调法治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规范与约束作用,要求通过法治建设来维护和保障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为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证。
笔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协调论分配价值观难以再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正才是新时期的分配价值观⑦,是收入分配的根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生产决定分配,生产的结构决定分配的结构,参与生产的形式决定分配的形式。因此,研究分配问题不能离开生产孤立地谈分配。相应地,社会核心价值观揭示了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公平性,而实现公正分配从根本上说正是要确保整个社会生产过程的公平。
从现实来看,我国收入分配状况与社会核心价值观明显不完全相符。例如,要素市场垄断和价格扭曲现象较为常见;收入分配格局不理想[陈宗胜和高玉伟认为,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经过了“飞碟形”、“金字塔形”的基本形态,目前呈现出二元特征明显的“葫芦形”变异现象,这是“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特征性现象,与“中间大、下头小、上头更小”的“橄榄形”理想格局相去甚远。在“葫芦形”格局向高级形态“橄榄形”格局转变的过程中,可能会经过“宝塔形”的过渡格局。参见陈宗胜、高玉伟:《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变动及橄榄形格局的实现条件》,载《经济学家》2015年第1期,第30~41页。收入差距过大和再分配“逆调节”现象突出;收入分配秩序不合理,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较严重[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地指出了这一问题,在学界也是共识,王小鲁、罗楚亮等学者专门对此做了相关研究。等等。值得说明的是,仅仅关注缩小收入差距,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11],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必须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归根结底是一系列权利束的交换,各类主体拥有的权利综合构成了整个社会制度,个人或组织拥有的不同权利束则是权利配置的结果。权利配置先于市场交易而发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它决定着市场交易结果的可能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民收入的分配,尤其是初次分配。而初次分配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最终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12][13]。因此,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权利配置[14]。
在改革实践中,权利配置主要表现为普遍的参与权、共享的收入权和充分的保障权。如前所述,分配问题不能离开生产孤立地来看待,社会核心价值观全面地揭示了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公平性,而“三权”配置同样贯穿于社会生产全过程,尤其是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的生产、分配环节。因此,权利配置越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分配就越公正;权利配置不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结果必将与公正分配背道而驰。为确保公正分配的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社会核心价值观与权利配置的统一。
首先,参与权是指所有生产要素都能自由进出经济系统、参与生产活动的权利。它强调劳动、资本等要素市场的机会公平和竞争公平,确保“起点公正”。赵学清(2015)[15]指出,有什么样的资源配置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方式。生产要素所有权及其自由参与经济活动是市场决定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首要的是要素市场环境和机制的完善,保证各类生产要素具有普遍的自由参与权。普遍的参与权,遵循了罗尔斯所说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⑧,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必要前提,是自由价值观和平等价值观重要内涵的直接体现。
其次,收入权是指生产要素在经济系统中作出了一定贡献,拥有获得相应的要素报酬的权利,尤其强调提高劳动收入份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它主要涉及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强调收入分配的“过程公正”。需注意的是,按劳分配是公平分配,符合平等价值观,但它不完全符合“公正”分配的要求,因为按劳分配也可能导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⑨;平均主义也不符合平等价值观,更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要求。还需指出,利用国有或集体性质的生产要素获得的收益,应强调其全民共享性。共享的收入权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必然要求。
再次,保障权是指经济系统保障所有经济个体(包括未参与生产活动的非生产性人员或社会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⑪。因为公正分配不仅包括公平分配,还包括正义分配,收入分配“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⑫。充分的保障权主要涉及收入的再分配环节,强调收入分配的“结果公正”,体现了收入分配的根本性原则。它着重强调在实现公平分配的基础上,坚持正义分配,体现了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统一⑬,是实现国民收入最终分配公正的必要保证。综合来看,共享的收入权和充分的保障权,两者都体现了平等价值观与公正价值观的核心内涵和实践价值。
最后,法治是收入分配的利益调节器。要促进“三权”配置的法治化,通过立法和法治不断完善参与权、收入权和保障权的配置,以法治化的工具和手段维护和保障分配公正。它强调要为收入分配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尤其是良好的法治环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以法治思维破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局,实现规则公正,才能啃好“硬骨头”,更好地实现参与权、收入权和保障权的优化配置。以法治建设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收入分配公正的必然路径。
由此,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了社会核心价值观与权利配置的有机统一。社会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权利配置,揭示了公正分配的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和内容上的“实质平等”⑭,实现了起点公正、过程公正、结果公正与规则公正的统一。坚持社会核心价值观与权利配置的统一,有利于深化以公正分配为原则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⑮。公正分配是一个历史范畴。在我国当前阶段,公正分配的实现应当遵循“权利平等”的逻辑,强调法治保证,在此基础上追求内容上的“实质平等”,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中国梦。
权利配置是“分蛋糕”的“工具”,“分好蛋糕”还必须讲究“切法”。海尔布罗纳和米尔博格(2012)[16]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它不可或缺的三大属性,即资本积累、市场协调和有限政府。我们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必须反映劳动激励、市场调节和法治政府三大核心特征。万海远(2016)[17]指出,市场缺失和价格扭曲、资本节制不够和劳动保护不足是收入差距扩大最为根本的因素,并且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仅靠市场自我调节是不够的,必须加上政府的有效调节,以改变弱势者的不利地位。总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优化权利配置应当实现以上三种机制的有机统一,确保收入分配的起点公正、过程公正、结果公正,加强法治保证,唯此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失衡的分配格局和失范的分配秩序,实现公正分配。
以普遍的参与权实现起点公正。核心是完善要素市场环境和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公平统一的市场规则下对劳动、资本等要素享有生产、投资的自由选择权,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在市场范围内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奠定良好基础。一是有效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充分就业。这里着重强调的是,不同家庭背景的劳动者进入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单位的机会平等。二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⑯,为各类要素的自由参与和公平竞争提供更多机会,充分发掘要素市场价值与发展潜力。三是适当限制垄断行业国有资本过度放大的参与权,逐步加快相关行业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切实处理好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等其他资本的行业准入关系问题。四是消除行政垄断和市场障碍,实现要素的自由流通和平等交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功能;加强监督检查,发挥好政府对市场的“裁判员”功能,保证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平竞争。五是加速二元经济转换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金融体制改革和教育培训投入力度,以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增加社会弱势群体所能占有和使用的要素资源的种类和比例,赋予其更广泛的参与权和更好地获取收入的基础。
以共享的收入权实现过程公正。确保所有参与生产活动的要素资源都能平等地获得要素报酬,并在收入分配中突出对“人权”侧重輥輵訛,处理好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的分配关系,实现符合市场原则的收入初次分配。一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改革现代企业收益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强调资本要素产权与其他要素产权的同等权利,形成广义联合产权制度,实现劳动者对利润的收益权[18]輥輶訛。二要促进发展战略从“制造大国”向“智造大国”转变,实现由物质资本驱动型向人力资本驱动型的转变,这是提高劳动要素收入占比的根本途径,也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三要设法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财产性收入比重,进一步完善就业与创业政策和机制,扩展居民获取收入的渠道和能力,着力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加速形成并扩大中等收入阶层主体。四要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一方面改革国有企业收益上缴制度,分类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尤其是垄断性国有企业),并改变上缴收益只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的状况,确保其绝大多数进入公共财政领域,让全体居民共享国有资本的发展成果;另一方面要加快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当为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减负”。
以充分的保障权实现结果公正。既要重点从财政收入与支出两方面强化政府再分配的正向调节功能,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又要发挥社会公众的重要作用,促进“三次分配”。从财政收入角度看,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减少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尽快开征财产税或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强化税收正调节作用;统筹优化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收入划分,确保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从财政支出角度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调整消费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比重,提高保障性支出比重,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比重、提高一般转移支付比重,着力改善社会民生;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加注重向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进一步完善惠农政策和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减少居民支出,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另外,要引导社会道德的重建,形成关注贫困、帮扶弱者的优良社会氛围,鼓励社会优势力量分利于民,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三次分配,实现包容性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发展。
以“三权”配置的法治化确保分配公正。以法治化手段作为“三权”配置的有益补充,发挥立法和法治对收入分配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分配公正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一是加强综合执法力度,必要时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竞争相关法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规范合理的市场秩序。二是健全劳动立法,多渠道完善劳动报酬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大众创业体制机制,研究制定并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维护社会公众平等就业的权利;重点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工会、雇主和政府等多方协商的工资谈判机制,矫正劳资博弈相对能力;完善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并适当增加职工权益輥輷訛,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清理和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强化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预决算、收支管理信息公开与“阳光化”运行,实现国企高管与政府公职人员薪酬分配的合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立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严肃打击和依法处置权力腐败或寻租行为,努力缩小居民、城乡、行业、地区收入差距。
综上所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核心价值观有着独特的优越性。它较好地揭示了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公平性,有利于公正分配的实现。实现公正分配,要不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核心在于优化权利配置。要综合运用劳动激励、市场调节和法治政府等多种作用机制,实现普遍的参与权、共享的收入权、充分的保障权,促进社会生产总过程的起点公正、过程公正、结果公正。在市场经济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法治的规制功能对于促进分配公正同样必不可少。
收入分配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环节。不公正的收入分配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严重制约了中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的提升,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与社会民生的改善。然而,实现公正分配、促进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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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蕾)
中图分类号:F304;F72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107(2016)03-0005-06
收稿日期:2016-0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2&ZD049)。
作者简介:刘长庚(1965—),男,湖南益阳人,湘潭大学副校长,湘潭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收入分配、企业成长;张磊(1991—),男,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收入分配。
Reforming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Guided by Social Core Values
LIU Chang-geng,ZHANG Lei
(School ofBusiness,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
Abstract:The social core value,consisting of freedom,equality,justice and rule of law,has uniqu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superiority.It reveals the fairness of whole process of social production more comprehensively,giving some guidance for reform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The key of reform of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is optimizing configuration of rights.Universal participation right is the requirement of values of freedom and equality;shared income right and sufficient security right is the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values of equality and justice;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the inevitable path to realize distributive justice.The reform of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needs to stick to the unity of social core values and rights configuration,to achieve distributive justice.
Key words:social core values;reform of 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rights configuration;distributive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