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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的第二代皇帝世宗柴荣(公元921-959,公元954-959年在位)同他的养父郭威(即周太祖)一样,也是武人出身,却颇有改革意识,无论武人文人,老臣新臣,只重贤才而不看出身亲疏或资历。他一即帝位,就大举招贤,其求贤诏说,凡是“怀才抱器,出众超群”,或“养素于衡门,屈迹于末位”者,都要加以任用,给予厚禄。但凡他看准一人才,不管周围如何反对,他都要坚持任用。显德六年(公元959年),柴荣要用出身刀笔吏的魏仁浦为枢密使(相当于宰相),议者以为魏不是科第出身而反对。柴荣反驳说:“自古用文武才略者为辅佐,岂尽由科第邪!”[1]到底破格用魏仁浦为相。
五代之时,科举制在各地大多徒具形式;柴荣却能认真看待,亲自过问。显德二年(公元955年),礼部侍郎刘温叟主持考试,草率录取了十六名进士。柴荣即命令重新考核,亲自复审及第进士的诗赋策论,沙汰滥进,结果只录取了四名进士及第,确保了以进士科选士的严肃性。
显德四年(公元957年),柴荣为重开制科向全国发布诏书:
诏悬制科,凡三:其一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其二曰经学优深,可为师法科;其三曰详闲吏理,达于教化科。不限前资、见任职官,黄衣草泽,并许应诏。[2]
陶懋炳先生说,像柴荣这样“广开途径,搜求人才,唐末以来,此为仅见……这些措施改变了幕僚为卿相、亲将为将帅的用人唯亲的旧习,虽然此后短期内仍不免有此现象,如赵普之为开国宰相,但改变颓习却由此启其端。”[3]
柴荣以天子之身登高一呼,便从四面八方汇聚来大批贤才,均分别专长而以授官。其中文官著名的有范质、王溥、魏仁浦、王朴等。柴荣为了激励广大文官勤勉于政的积极性,还特地废除了周太祖时制定的“折估”法,使文官俸给与武官相一致。这实际也相应提高了文官的政治地位。
为了改变唐末以来“天下之邑,率皆不治”的乱象,显德二年(公元959年),柴荣命朝臣“各举堪为令录者一人,虽姻族近亲,亦无妨嫌。授官之日,各署举主姓名。若在官贪浊不任、懦弱不理,并量事状重轻,连坐举主。”[4]
显德二年,他还制定出官吏考核的标准:“考陈力之轻重,较言事之否臧,奉公切直者,当议甄升;临事蓄缩者,须期抑退”[5],并提出不“因怒刑人,因喜赏人”,使赏罚力求公平允当。他宣布,群臣有功,朝廷不吝重赏;有过失,定要当面切责;如能知过改正,就可不咎既往。
柴荣对于职事官员的拖沓、懒散作风十分痛恶。显德元年(公元954年),他诏令藩镇州郡主:“选明干僚吏,当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与奏闻,量与甄奖。”[6]显德四年(公元957年),他得知某地方官吏处理一件有关婚姻、田宅的讼案,故意拖延,久滞不决,以包庇豪强,欺凌孤贫,即大为光火,特诏令此案限在四个月内完结。
柴荣在要求官员勤政的同时,更强调廉政,严惩贪官暴吏。供奉官郝光庭因“在叶县巡检,日挟私断平人”,被处以极刑。宦官孙延希监修永福殿,贪污了工匠酬金,被予以斩首。楚州防御使张顺贪污榷税钱五十万并及官丝绵二千两,被予以赐死……
五代历朝,包括周太祖都曾编有法典,叠床架屋而又自相矛盾,疏漏百出,使人无所适从;而贪官暴吏却能执其一端,为所欲为。柴荣遂命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十人对五代历朝法典予以梳理精简,于显德五年(公元958年)编纂成比较严谨、简洁的《大周刑统》二十一卷颁行全国。
柴荣作为曾经雄心勃勃,欲“混一天下”的五代最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对中国封建文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巩固绞尽心血。他死时年仅三十九岁。宋代史家都怀着崇敬的心情书写他的传记。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后周纪五·世宗显德六年》论他:
又勤于为治,百司簿籍,过目无所忘,发奸擿伏,聪察如神……群臣有过则面质责之,服则赦之,有功则厚赏之,文武参用,各尽其能。人无不畏其明而怀其惠,故能破敌广地,所向无前。[7]
欧阳修则在《新五代史·周本纪》里赞道:
世宗区区五六年间,取秦陇,平淮右,复三关,威武之声震慑夷夏。而方内延儒学文章 之士,考制度、修《通礼》、定《正乐》、议《刑统》,其制作之法皆可施于后世。其为人明达英果,论议伟然……其英武之材可谓雄杰,及其虚心听纳,用人不疑,岂非所谓贤主哉![8]
五代十国多为武人当道,不太看重政治制度与文化教育的建设。像前后蜀、后周以及南唐这样由君主提倡重文崇教、重视政治制度与法制建设的情形并不为多。由于以武为尊,文官地位亦相应不高;加之政权更迭频繁,君王们多热衷于征伐杀戮而无暇内顾,致使文官制度在大体因袭唐制的基础上各取所需,各行其是,漫散无章,大相异趣。搞得相对较好的如前后蜀、后周及南唐实际也颇费周折,勉为其难,当然就谈不上什么完备化和系统化,更不用说有所创新和进步了。这其实是与五代十国大割据、大分裂、大动荡的局面相适应的。这种情况一直到赵宋完成统一之后才结束。
注释:
[1][7]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百九十四。
[2][4][5]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九《周书·世宗纪》。
[3]陶懋炳:《五代史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1页。
[6]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一百四十七《刑法志》。
[8]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十二《周本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