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严惩旅游欺诈

2016-03-18 10:34:19
人力资源 2016年3期
关键词:误导欺诈旅行社

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单独立法《江苏省旅游条例》,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条例,旅行社及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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