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2016-02-20 03:55:01
西北园艺(综合) 2016年6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简称“三权分置”)提出新的意见和要求,对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

“三权分置”之后,农民进城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是保留的。农民可以把经营权流转,获得资金收益,也可以把土地入股。不管是进城,还是把户口转进城镇,农民的这些权益都是受保护的。“三权分置”以后,更为重要的一个影响,就是解决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如果农民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再流转,或者以经营权交易的方式保护银行的利益。“三权分置”之后,承包权和经营权要同等对待,一般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权益同样得到保护,这样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加大投入,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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