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晖明 陆军芳
正确认识混合所有制经济属性与导入特点
张晖明 陆军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方针,作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工作内容,以便于处理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互融合的关系,创新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通过顶层设计指导推进改革实践有序展开,国有企业改革全面进入2.0版的新阶段。联系改革实践,围绕“混合所有制”命题,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坚持公有制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实践中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以一种什么样的图像展开?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的改革效应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改革深化?本文尝试从这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稳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贡献思想的力量。
“混合所有制”是由不同的出资人(终极所有者)共同联合出资组成的“法人组织所有制”,是“派生的”(第二层次的)所有制。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并行不悖
了解“混合所有制”的内在含义有助于进一步把握和实施“混合所有制”的精髓,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形式上的“走样”。对于财产所有制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有明确条文:“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三种基本形式。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又可以归结为“公有制”概念范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论述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时,认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两种最基本形式的终极所有制——私有制、公有制,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所有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具体的所有制形式都是这两种最基本的所有制(或者称之为“终极所有制”)演变和发展起来的。
“混合所有制经济”实际上是指财产权分属不同性质所有者共同出资组合形成新的经济形式,因此可以将之视作“第二层次”意义上的(非终极所有权意义的)所有制。从宏观层次来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的非单一性,即在所有制结构中,不同性质的终极所有者主体并存,既有国家、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这也就是我国《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上所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意义所在。作为微观层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作为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的企业。在企业这样一个组织平台内部,不同性质的资本相互合作、形成合力去实现某一共同目标。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加深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特点的认识和理解,不同性质的资本主体之间的结合,多个主体的出资在一个企业组织内部结合,可能包括公有制主体与私有制主体、私有制主体与私有制主体相互之间的出资联合。“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在宏观意义上的理解和表现就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微观意义上就是不同性质的资本主体联合出资,共同兴办某个事业,是融合式的资本一体化运营。今天,在讨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范畴时,更多地是企业组织层面上的关注。在资本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内部,不同性质的(终极)所有者主体交叉持股、不同性质的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由此可以促成不同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因为作为终极意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配置实现层次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处在两个不同层次上,有着不同的性质定位。况且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主体的企业组建方式上,公有制资本可以发挥组织、引导者的角色,更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
我们还要面对一种理论上的追问,那就是究竟如何给“混合所有制经济”定性?在多数讨论场合,一般的对于追问定性的回答,都会从混合所有关系中占绝对数量(控股)主体的属性来获取定性依据。但是,考虑到法人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塑造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通常大股东不一定超过50%的持股数量,因此,多元主体联合出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定性应该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而赋予新的规定。回到法人治理机制运作特点考虑,就要看发挥主导作用的第一大股东的经济属性,以及第一大股东对于其他小股东的动员能力和利益诉求的兼顾处理能力,最终影响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实现。否则的话,从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特点考察,就会出现资本合作行为的摩擦,增加公司治理成本,甚至最终出现联合关系的解体。说到底,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体现什么样的社会属性,取决于公有经济成分与非公有经济成分的实力对比和合作目标的和谐实现,取决于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取决于特定的政策与法规,归根结底取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进一步推论,在私人资本与私人资本联合出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联合出资行为已经产生出一种新的机制,即资本权利实现的开放性、资本在社会范围对私人性的“扬弃”,也就是说,私人资本的“出资”已经在“用资”的“法人资本”(企业)场合被“社会性”使用。这种社会性扬弃,客观上也会产生对于私人资本属性的改造。
“混合所有制”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受到重视并积极主动导入实践,作为推进公有制实现形式创新的工作内容,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新举措,是经济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在理论上的新突破。这种导入方式的特点与资源配置方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直接相关
纵观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伴随着生产力发展、技术进步、生产与交换范围的扩大,生产作业的企业组织规模也不断成长扩大,当这种成长能力超出单个资本家资本数量和管理能力后,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资本配置和管理形式,原来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就被所谓的“经理人资本主义”经济模式所取代。在大量的经济活动探索实践中,这种私人资本的联合投资行为在民事责任担当方式上又经过了从“无限连带责任”向“有限责任”的变革,最终使“混合所有制”取得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形式和企业组织形态,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尽管私人资本相互之间的联合合作行为促成了私人资本在社会范围内的扬弃,但是这种“扬弃”本身并没有根本改变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本性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作为混合所有制的现代公司通过社会化动员资本能力,并以股权形式对所动员资本加以配置,在资本的名义所有权与资本的现实所有权(资本的使用权)关系上,通过资本的二级市场给名义资本所有权制造“退出”和“进入”的灵活性,赋予了资本配置能够根据生产力技术变化进行流动重组的灵活性。与这种资本配置方式相关联,现代公司制度的运营治理也逐渐累积形成一整套的治理规则,共同构成作为混合所有制的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考察社会化大生产方式条件下生产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以混合所有制作为资本配置组织形式的现代公司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驱动性作用。
考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私人资本联合投资所生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之相伴的市场经济文化价值因素值得挖掘。首先,单个资本走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封闭的自我经营状态,将自己的资本投放出去,出现“名义资本”与“现实资本”的分离,表现出一种资本关系的开放性;其次,不同投资主体相互之间在投资资本合作关系上的平等性,同股同权同利。对于资本使用则根据资本数量关系,以“少数服从多数”的“产业民主主义”方式进行决策管理。在此基础上,允许资本所有者用积极的方式参与管理,即“用手投票”,也可以采取消极的参与方式,“用脚投票”,通过配套创设的(二级)资本市场抛售股权,退出合作关系,由此形成对联合投资中的大股东形成制约。这就又可以得出第三个方面的因素,就是资本联合合作关系中权力博弈的信息公开性。诚然,无论是这种资本联合的混合所有制关系的确立,混合所有制的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还是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的进入退出,都是在一种透明的法律规则下有序运行的,表现为对资本权利的法律保护。这些都是市场经济发育水平的重要内容。
“混合所有制”在既往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下就已经出现,从既有的实践加深认识不同资本主体联合出资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在机理。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为什么要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理论上的新的突破意义,以及导入混合所有制经济对于改革新阶段的实践深化意义。
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走过的历程,我国差不多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上完成了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通过采取多元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企业,在形式上都改造成为多个出资主体联合出资组建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除了对于原有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现实经济生活中,结合市场商机也新组建了不少混合所有制企业。正是在改革实践探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证明了混合所有制经济体现出的生命力,因此,《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方针,这就将既往的只是强调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举措,进一步上升到在所有制理论上确立混合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积极加以发展。而且在微观的企业组织内部,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成分通过股权关系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一体化运作。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作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作为科学处理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的重要途径。相比以往,只是从企业组织形式意义上强调说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上升到所有制关系层面上的新表述,是所有制理论的新突破、新发展。
回到具体实践层面上的讨论,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积极的进取的态度对待混合所有制,可以为改革拓展更大的空间。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如何将公有制资本灵活有效地加以配置,赋予经营的活力。我们是在经济体制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围绕国有企业改革最终在理论上导入“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实践中经过了增强企业活力(如何搞活企业)、开放非公经济与国有经济并存(如何搞活国有经济)和实现公有制与非公有制联合合作、相互融合(如何搞活国有或集体资本)的改革深化阶段。
对照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工作要求,总结改革实践所走过的历程,进一步加深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效应的理解,澄清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某些偏见,加强顶层设计,继续推进改革走向深化
改革实践充分证明,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形式对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开辟了市场化运作的通道。通过市场机制作用,可以充分动员利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和土地等各类资源,并使其活力得到迸发。
国有企业通过改组、改制、资产出让,转变为多元主体联合出资的股份制企业,走上市场化、民营化治理道路;与此同时,一大批私营企业通过合伙,改制形成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出资的公司制、股份制企业,不少私人资本主体还参与了国有企业的改制改造。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调动多个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出资主体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多元资本合作,建立起公司治理机制,改造转化了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了投资人、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推动了技术进步,提高了效率和效益。
选择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产权组织形式的企业,无论上不上市,都进一步赋予了资本(股权)配置的灵活性,通过股份的流转、增减,使股权结构不断改善优化。对于不同所有者主体而言,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本状况自主选择在具体产业领域和企业中的配置方式。对于国有资本产权主体而言,可以更好地发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重点选择,联系社会发展阶段特点,适应生产力技术进步特点的需要,发挥动员组织作用,调度整合社会资本,实现国有资本放大功能。由此也有助于促成对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内容从原来的管企业、管资产转向管资本,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组织功能的转变。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基于对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作用贡献的市场评价和股权工具的运用,进一步促成劳动者能力贡献和资本能力之间的合作关系处理的新形式运用,有利于开放员工参与持股,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更好地调动管理者、科技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资本与劳动更加紧密的合作,塑造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新产权实现机制。借助股权价格认定的评价机制,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到对其他生产要素贡献的计价和折股方法的运用,对不同生产要素的贡献通过市场化客观评价,回归到资本价值分析和在此基础上的折股处理,从而形成不同生产要素之间充分有效的合作,更好地调动各类生产要素的积极性。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塑造和文化发育问题。开放的资本市场存在也为全社会居民提供了参与投资和“投资型理财”、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更多机会,由此会带动社会民众承担投资责任、承受投资风险压力,锻炼成长新型“主人”意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开放性、社会化的资本动员能力带动了投资人的产权平等意识发育。联合出资主体彼此之间相互尊重、共同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基于股权平等基础上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有助于培育全社会的资本平等意识和合作精神,为走向现代“公民社会”助力。
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做好改革的顶层设计,创造配套条件,使改革真正收到实效。首先,需要塑造行使国有资本出资行为的“终极所有者”主体,将国有资本的出资行为纳入市场化运营轨道;其次,论证处理好在现有的国有企业组织体系中,究竟应该在哪一个企业组织层次推进资本关系的混合所有。在此基础上,理顺国有经济的配置体系,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为混而混”,搞形式主义,甚至会出现资本的使用者(伙计)把主人的资本(资产)任意处置的现象;再次,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时,必然会碰到如何对资本联合行为关系的处理,即合作资本之间的定价关系问题,必须严守法律和程序规范,通过市场的公开信息,合理定价,防止出现定价不准,国有资产流失;最后,要保证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举措稳健有序,同时保证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改革能够带来企业绩效的改进,改革的成果能够惠及企业职工和全体民众,取得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拥护,保证改革深化的正确方向,朝着既定目标砥砺前行。
作者:张晖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陆军芳,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经济学的建设与发展研究”[11AZD0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