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国 李 成 何 江
(1.云南省开远市灵泉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开远 661699, 2.云南省开远市中和营镇兽医站,云南开远 661604, 3.云南省开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开远 661699)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孔祥国1李成2何江3
(1.云南省开远市灵泉办事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开远661699, 2.云南省开远市中和营镇兽医站,云南开远661604, 3.云南省开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开远661699)
本技术从农村畜禽养殖业的选址要求、养殖布局、清粪方式与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农牧循环利用、病死畜禽尸体焚烧深埋处置及畜禽废弃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监测的基本要求,综合阐述了农村发展畜禽养殖业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
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1)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养殖场区土地对畜禽产生粪便污水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
(3)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的规定。
(1)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内发展畜禽养殖业。
(2)禁止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的禁养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2.1和2.2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公路、禁建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 000m。
(1)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管理区的隔离,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局。
(2)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禽畜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1)发展畜禽养殖业应采取干法清粪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将粪便及时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实现日产日清,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清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进行沼气发酵,还在采用水冲粪的老法除湿粪养殖户(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方式。
(2)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作为燃料直接利用,利用发展养殖业周边的农田、山林、草场和果园就地消纳沼渣和沼液,避免产生新的污染。
(3)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应专设贮存设施,存贮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800m,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采用设置顶盖等防止雨水进入的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4)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贮存设施应处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清除恶臭的粪便污水及废弃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的要求。
(1)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处理,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在生产区、管理区建设污水处理池,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2)污水作为灌溉用水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机械、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采用格栅、厌氧、沉淀等处理流程,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要求。
(3)在畜禽养殖场与污水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输送污水沿途中泄漏、滴撒和泼弃。
(4)应配套设置田间储存池,解决农田在非施肥期间的污水出路问题,田间储存池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水的总量,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的规定。
(5)没有充足土地消纳污水的畜禽养殖场,可根据当地实情经过生物发酵及沼气发酵等综合利用措施,进行沼气发酵,浓缩制成商品液体的有机肥。
(6)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要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并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沼气发酵产物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要求。
(7)污水的净化处理应根据种养循环、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污水净化处理流程的技术原则,尽可能采用自然生物发酵的方法,提倡采用非氯化的消毒措施,达到循环利用标准或排放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物。
6.1畜禽固粪处理
(1)农村畜禽养殖场,应建立集中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或加工处理,才能进行农田综合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利用。
(2)固体粪肥的处理采用堆积高温生物发酵,堆积畜禽固体粪便利用阳光中紫外线暴晒,使固粪内部产热发酵,达到杀死其中病原菌和蛔虫卵的目的,实现无害化杀灭固粪病原微生物,或采用其他技术方法产热发酵。
(3)高温生物堆积法分自然堆积发酵法和机械强化发酵法,可根据畜禽养殖场的实际情况选用。
6.2农田循环利用
(1)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发酵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后,才能进行农田消纳畜禽粪肥的农牧循环综合利用。
(2)经过处理的粪便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
(3)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
(4)对高降雨区、坡地及沙质容易产生径流和渗透性较强的土壤,不适宜施用粪肥或粪肥使用量过高易使粪肥流失引起地表水或地下水污染时,应禁止或暂停使用粪肥。
(1)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出售作为饲料再利用。
(2)病死禽畜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在养殖场比较集中地区,应设置集中焚烧设施,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3)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进行深坑填埋,挖不少于2m深坑投入畜禽尸体后,覆盖一层10cm厚的生石灰,深埋后须用黏土填埋夯实。
(1)养殖场产生的危险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畜禽养殖场每年至少两次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污水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及粪肥的无害化处理指标的监测报告。
(3)对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水质定期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4)畜禽养殖场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