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民族地区租佃制度的特征

2016-01-25 00:17:18罗云丹邓锦凤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5年4期

罗云丹 邓锦凤

摘要:《清水汪文书》收录的清代至民国时期租佃契约契式类型多样。清代以来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民族地区已经普遍建立了土地租佃契约制度,其地租形态主要包括实物分成制、实物定额制和固定货币制。清代至民国时期,土地是民间一宗重要的私有财产,锦屏民间的地权分散而又相对集中,同时土地多头共有关系普遍,地主与佃户之间也存在着多头关系,佃户的来源以当地世居农民为主。

关键词: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文书;租佃契约;租佃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4—0082—07

清水江文书的各项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涉及租佃契约研究的代表学者主要有:杨有赓、王宗勋、龙泽江、吴声军、徐晓光、张应强、程泽时、梁聪、相原佳之、岸本美绪等,其研究多以清代的林契为文本。租佃契约是反映租佃制度的重要载体,《清水江文书》收录了清代至民国时期的租佃契约近千份,丰富了中国租佃经济制度理论与实证史料,笔者试图以《清水江文书》收录的清代至民国时期的租佃契约为例,分析其契式类型、地租形态、土地占有及佃户来源等方面的内容,来审视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民族地区租佃制度的特征,便于学者清晰地梳理和全面地认识中国传统的租佃制度及社会的发展脉络。

一、契式类型

在中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后即出现了自耕和出租两种土地生产经营方式,拥有土地一方即地主,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及少地一方耕种,地主把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索取报偿,而无地及少地一方或成为地主的雇工,或因土地有生产力而情愿提供一定的地租额作为报偿,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成为地主的佃户。租佃均以契约为依据,佃户与地主通过订立租佃契约来建立租佃关系,《清水江文书》收录的租佃契约通常载明:立契种类;佃户及地主双方姓名、籍贯、住址等;所佃山场田土等情况,如地名、界限、面积大小;利益股数分配或租金;责任说明;署名及订立日期等事项。租佃契约,按照不同的划分依据可分为多种类型。

(一)立契主体类型

按照立契主体划分,可分为招佃契和承佃契。

1.招佃契。招佃契以地主为立契主体,通常冠以“立招帖字”“立招佃字”“立准字”“立合同字”等说明立契种类,如例1~2所示。

例1:立招帖字人南恕寨马世远兄弟,夸招到嘉池寨姜纯义佃种田二处,一处地名里丹,田大小七坵,又一赴地名污榜,田大小八坵,共舍一十五坵,共计上租谷一千四百斤,其谷逐年送至溪口过称,二比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招帖是实。

代笔姜梦兰

民国辛酉年四月初六日立

例2:立准字人姜之正、启文、启姬、之尧,有地一幅,坐落地名丢思些,今准与启遭、启宾二人口栽杉木,日后木头长大发卖作股二均分,二比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准字为据。

东弼笔

道光元年六月二十四日 立

2.承佃契。承佃契以佃户为立契主体,通常冠以“立佃字”“立佃帖字”“立租帖字”“立禁字”“立合同字”等说明立契种类,如例3~5所示。

例3:立佃字人姜大明、风文、恩厚、永职四人,夸佃到本地主姜大明、恩瑞、兆龙之共山一块,地名污记溪,界止上凭地主之共山,下抵溪,左抵领,右抵大冲为界,四抵分清。此山日后长大戚林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口说无凭,立此佃字是实。

外批:此山地主三股分为十二股,大明叔侄公孙五人占陆股,恩瑞弟兄三人占五股,兆龙弟兄占一股,共合十二股,日后照此佃字分明。

姜元英笔

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 立

例4:立租帖字人蒋玉山,今租到文堵寨姜国柱、姜大集、姜廷理、姜映辉、姜老长、姜通圣等之山,坐落地名眼安山种土栽衫,三面言定五股均分,主家占三股,栽手占二股,限至五年一概栽齐,不得荒废,若有荒废,自愿将到先年租栽姜廷理等番列之山栽手之分作抵,任从管业,蒋姓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租字是实。

外批:此山照依木客所砍之处耕种,又不得越界妄种,又不许在山内起坐屋。

凭中姜大相 姜光士

代笔 杨霞东

嘉庆十八年八月初六日立租字大发

例5:立禁字人姜启道、启滨弟兄,禁到姜之正叔侄、启还之山场一幅,坐落土名引加者,上凭领,下抵冲,左凭启平山,右凭怀理山,四至分明。夸禁到挖种栽杉木,长大成林,言定作五股均分,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日后长大戚林,书立合同照衣禁字分派,不得异言,今恐无凭,立此禁字是实。

道光十年二月十七日父姜之谟笔立

(二)租佃物业对象类型

按照租佃物业对象划分,可分为土地租佃契约和其他租佃契约。

1.土地租佃契约。土地扭佃契约主要是指以土地为中心的租佃关系契约。从《清水江文书》收录的土地租佃契约来看,主要又分为以山场为租佃物业对象的佃山契,如例2-5所示;以耕田为租佃物业对象的佃田契,如例1、例6所示;以园坪(如菜园地、旱地)为租佃物业对象的佃园契,如例7所示;以房屋地基为租佃物业对象的佃房屋地基契,如例8所示。

例6:立佃字,龙祥云,夸佃到姜佐彰名下土名污拉培田大小八坵,当日议定每年收割之日照田禾把多寡二股平分,不得抛荒。夸恐无凭,立此佃字是实。

代笔 龙图

嘉庆七年三月初九日 立

例7:立佃园坪字人扒硐寨姜国安、姜世杰二人,夸因佃到琴梧寨陆春大、陆春泰、陆春秀弟兄众族所共扒硐园坪一副,议定每年秋收之日称却谷十八斤,大秤分两不得短少,如有缺少任凭园主另招别人佃种,日后不得争论异言,恐口无凭,立此佃字为据是实。

凭中世豪志波

光绪十七年八月十一日 立

例8:立租帖字人刘有祥,今租到彭高怀名下东街屋地基三间,每年认纳租钱二百六十文,其钱每年秋收归还,不得短少,如少认凭彭姓另俵,恐口无凭,立字为据。

代笔 刘葆初

民国元年八月十三日

2.其他租佃契约。《清水江文书》收录的租佃契约除了上述以土地为中心的租佃契约之外,还有以耕畜(如耕牛)为租佃对象的租佃契约,如例9所示。虽然《清水江文书》收录的耕畜租佃契约仅此一份,但他反映了耕牛是当地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具,耕牛可以作为私有财产进行租佃、买卖和借贷抵押。

倒9:立租牛喂养帖人九勺村石显和名下,情于短少租牛喂养,租到魁胆知人王包林名下之水犊一双,略价承佰元,任其石姓牵去耕养……

民国三十年十月□日

(三)立契过程类型

按照立契过程,可分为主契和丛契。

地主及佃户双方在建立租佃关系时所订立的租佃契约,如例1-9所示,是通常情况下人们所指的租佃契约,我们把他视为租佃契约的主契。然而,租佃生产活动相对复杂,即使订立了租佃关系契约,出于经济利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原因,主佃双方需要再次订立相关的后续契约,这种后续契约即为丛契,《清水江文书》见到的租佃契约的丛契主要有:佃山分成合同、抵字、甘结字、退字等。

1.佃山分成合同。由于山场租佃生产周期长,山场租佃契约的订立较其他的租佃契约特殊,通常分两步:首先,订立山场租佃关系契约,佃户由此开始人工造林。其次,到幼林长成或林木长大成林时,主佃双方根据山场租佃关系契约的约定再次订立主佃分成台同,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利益分成,如例10所示。

例10:立分合同字人中仰寨潘长明之父子,先年得栽加池寨姜奉兰弟兄与开明所共之山,地名鸟什之皆培介,在廷瑜田角对面之冲,其山界限上凭地埂,下凭半冲凭廷值所栽之木,左右凭领,此山土栽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二股。今以木长大成林,二比邀约分立合同二纸,土栽各收一纸为据。

代笔 姜世安

凭中 加池姜三皎

合同二纸为据(半书)

遭光十八年十月初三日 立

2.抵字、甘结字。租佃契约除了约定双方利益分配或租佃金额外,还约定了诸多责任要求说明,如:“限三至五年长成幼林,如不成林栽手无分”“不许与外人合伙”“不许另招别客”“栽手股份发卖之时先问地主后问他人,不准妄卖”“不得在山内起坐屋”“不得为非作歹,停留面生歹人”“自佃之后不得荒废,若有荒废,将所抵之项作抵”等等,上述各项责任说明在订立租佃关系契约时多少有所言明,一般不另立契,但也有少量“抵字”“甘结字”单独立契,如例11-12所示。笔者认为租佃契约之“抵字”说明了在锦屏租佃关系活动中有实物押租制的存在。清代实行保甲制度,规定了地主和佃户有连带关系,地主要监督和管束佃户,要求佃户不得在其土地范围内为非作歹,甘结字是实行保甲制的具体表现之一。

例11:立抵当字人加池寨姜兆祥、兆佳弟兄,今佃到文斗姜钟琦叔侄之山场,加什塘从蜡夏之山,自愿将到鸟榜溪桥头田一坵作抵,约谷七担,候木植成林,地主自愿退还抵字与兆祥,立此抵字是实。

添一字

同治三年九月初十日 兆祥笔立

例12:具甘结字人九怀寨林昌秀、龙宗达、……,先年□坐文斗姜载渭之地栽杉种粟生理,安分守己,并不停留面生歹人,如存停留,任凭主家执结送官,夸自愿出甘结是实。

道光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龙武现笔 立

3.退字。在租佃生产过程中,终止双方的租佃关系时所订立的契约,如例13所示。

例13:立退字人孙邦彦弟兄人等,先年得佃加池寨姜风仪兄弟三人名下之土,地名之石闹山种粟二载,方务栽不□杉木,自愿登门辞主,在如主家另招别人栽彬种粟,日后木植长大发卖,孙邦彦兄弟不得异言,口说元凭,立此。孙邦彦亲笔,□了存照。

姜元方

平□胡国兴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立

二、地租形态

佃户与地主通过签订租佃契约确立双方的租佃关系,地租是主佃双方租佃关系的核心,中国历史上绵延数千年的土地租佃制度中盛行着多种地租形态,常见的有:(一)实物分成制,如例2-6所示,佃户租佃地主的土地时,主佃双方将实物收成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二)实物定额制,如例1、例7所示,佃户租佃地主的土地时,以当年收成的实物(如谷子、油等)为地租,按照一个固定的定额如数交纳给地主;(三)固定货币制,如例8所示,佃户租佃地主的土地时,以货币为地租,按照一个固定的定额如数交纳给地主。

租佃行为的出现本身就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出现出租土地收取地稆的事实后,必然会涉及到地租究竟是交纳实物还是交纳货币,究竟是采用分成租还是采用定额租等问题。《清水江文书》收录了清代乾隆时期至民国时期的土地租佃契约823份(不包含佃山分成合同、抵字及退字等丛契),其中各寨的契约分布情况见表1所示,笔者根据823份土地租佃契约的记载,分别统计了土地类型及年代与地租形态的对应关系,以考察当地租佃关系中的地租形态,统计数据如表2、表3所示。

表1-3数据显示,清代以来锦屏地区已经普遍建立了土地租佃契约制度,而且同时并行着实物分成制,实物定额制和固定货币制等多种地租形态,在多种地租形态中尤其以实物分成制盛行。

各种地租形态又各有什么样的特点呢?由表2、表3统计数据可知,采用实物定额制和固定货币制的契约数量有限,难以说明问题,因此,笔者仅以拥有一定数量的佃山契约为样本,分析实物分成制的特点。从表2得知,《清水江文书》收录清乾隆至民国时期详细记载了主佃分成比例的佃山契约761份,乾隆至民国年间各种分成制的契约数量统计数据如表4所示。

表4数据显示,实物分成制中同时并行着多种利益分配制度。清乾隆年间,山场的分成租制主要为对半分制(1:1)及地二佃三制(2:3),嘉庆年间,开始出现地主的分成比例高于佃户的分成比例,清道光至宣统年间,地三佃二(或地六佃四)租制占绝对比例,到民国时期,地三佃二制的比例相对弱化,对分制及地二佃三制也占到了一定的比例。

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分成特点,与生产条件(如土地级差、杉秧、种子、粮食、农具、住屋等)、劳动力的人口数量、土地制度等因素密切相关。中国自有租佃制以来,分益地租的分益率往往以对半均分为基准,如果地主方面在提供了土地的同时,还提供了杉秩、种子、农具、耕牛、住屋等项目,双方则可能在对分制的基础上酌量加减。如例14所示,在该则租佃契约中记载主佃分成方法按3股均分,其中,地主出地占1股,出杉秩占1股;佃户占1股。再如例15所示,地主仅提供土地,不提供辛资帮助,主佃分成方法按10股均分,地四佃六。

例14:立佃字人天柱三门塘谢永隆,移住佃栽到平略寨欧通贵、扬士文、扬士坤、高朗刘品道四人山场,土名为见半溪山五块,栽口杉木生理,凭中议定其山三股均分,地主占一股,出杉秧占一股,谢姓栽占一股,自佃之后必要修理成林,又不许停留面生歹人,如有杉木不能成林、停留外姓人等,应凭主家足出杉木无分,日后杉木长出卖先问地主后问他人,今恐无凭,照依股数立此佃字为据。

批土股杉秧二大股,通贵、士文、士坤三人占一股,刘品道一人占一股

凭中 范中元、刘文书

佃栽 谢永隆

代笔 龙光琦

嘉庆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 立佃

例15:立合同字人龙才勇、龙常基、伍永标、杨胜有四人,今佃到高滩龙康宁、龙英杰、英仕父子奉己名下土名大崇山脚长冲沙地一块开栽杉木,业已开就,即当面议无帮辛资,今着十股均分,地主占四股、栽主占六股,木已栽成,应立合同。此三年之后二比同薅照股数出其工资不得异言,若木长成倘有出售,先问地主然后卖与他人,若木砍伐地土仍归原主,两造心愿亦不得异言,令恐口言无凭,两造应立合同各执一纸存照为据是实。

合同证据两造荣华(半书)

凭中、请笔 唐维化

民国二十七年戊寅二月初六日当众面立合字

三、土地占有情况

在清水江流域,家族成员长大成年后一般都另立门户,各自经营管理自己名下的财产。土地作为一宗民问重要的私有财产,在土地租佃契约中一般对土地占有者及其所占有的土地情况均有详细记载,因此,从土地租佃契约所记载的地主名下的土地占有情况便可以大致了解当时当地的土地占有情况。

《清水江文书》收录的823份土地租佃契约共涉及地主人名1160余人,为便于统计,笔者将土地占有情况作如下划分,即:把地主一个人名下独自占有的土地视为个人或家庭私自占有,如例6“姜佐彰名下”,例8“彭高怀名下”;把两人及以上名下共有的土地视为众人共有,如例1“马世远兄弟”,例2“姜之正、启文、启姬、之尧”;未载明的视为不详,得各类型土地占有情况的契约数量统计数据如表5所示。

从契约记载情况及统计数据显示,清代至民国时期锦屏地区土地的占有情况至少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权分散而又相对集中。《清水江文书》收录的823份土地租佃契约共涉及地主人名1160余人,说明土地并不被少数几个人占有,而是分散在为数众多的人手里。《清水江文书》收录了加池寨的租佃契约394份,其中地主姜凤仪占有山场土地的租佃契约54份,是加池寨有租佃契约数量最多的人,在道光二十年《1840年)至光绪十九年(1893年)期间,地主姜凤仪共出佃山场36处;又如:《清水江文书》收录了文斗寨的租佃契约232份,其中地主姜钟英占有山场土地的租佃契约43份,是文斗寨有租佃契约数量最多的人,在道光十二年(1832年)至成丰七年(1857年)期间,地主姜钟英共出佃山场38处。这些数据说明了土地为众人分散的同时又相对集中。

(二)土地占有形式多为众人共有,且普遍存在着多头共有关系。如加池赛地主姜凤仪,其所出佃的36处山场土地全部是与他人共同占有,与其共同占有山场的人数多迭80余人。笔者选择较有代表性的几则契约以说明土地的多头共有关系,如例16-19所示。

例16:立佃种山土约人王老兄,今佃到姜凤仪弟兄名下土名番姑顺山土一块,上凭盘路,下凭之亳之山,左凭之亳之山,右凭岭,四至分清,又邵唱一块,……,二比言定栽杉五年,栽满成林,不得荒废,佃主逐年褥修,长大另分合同,五股均分,土主占三股,栽主占二股,若有栽手之股难以蓄禁出卖,先问土主有无承买,后卖别人。今恐无凭,立此佃字存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初五日 代笔 姜大荣立

例17:立佃字人党央宋家旺,今佃到加池寨姜风仪、风舞、宗保叔侄之山,地名培行则,小地名洗务罗山一块,……

凭中姜朝弼、孙邦彦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亲笔立

例18:立佃字人党秧姜癸未、秉忠弟兄二人,今佃到本寨姜风仪、大明、风来、恩瑞、风文、献仪等所共之山,地名皆板党家山场一块,此山界限……

外批:此山地股分为十二股,……

姜兴周笔

光绪十五年二月初五日 立

例19:立佃字人本寨姜凤文、凤凰、天贵、恩荣、宗连、恩厚、永职、吉祖、凤璋九人,今佃到姜凤仪、凤章、风元、恩瑞、恩厚、显国弟兄、作干弟兄、格翁范之伟、扒洞姜国栋等所共之山,地名伟包,界址上凭……。

外批:……

中笔姜克顺

光绪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可见,土地的多头共有关系表现为:(1)与家族内部成员共同占有,如兄弟、父子、叔侄等共有,如例16-17所示;(2)与本寨众人共同占有,如例18所示;(3)与跨村寨众人共同占有,如例19所示。

(三)地主与佃户的关系也具有多头关系。加池寨姜凤仪54份山场租佃契约涉及佃农70余人;文斗寨姜钟英43份租佃契约涉及佃农60余人,说明地主并不只与少数几个佃户建立土地租佃关系,主佃双方同样具有多头关系。

四、佃户的地域来源

租佃契约不仅载明主佃双方人名,多数还记载了主佃双方的籍贯或住址,依据租佃契约中所记载的佃户籍贯便可以大致了解佃户的地域来源,佃户籍贯统计数据如表6所示。

表6数据显示,佃户的地域来源以本房、本族、本寨及邻近村寨为主,此外还有少量外籍人氏,如天柱、湖南、凯里等,其中,湖南主要为黔阳县、会同县、绥宁(林)县,有个别为外地籍贯移居当地居住,如天柱远口移居乌什人氏吴士(世)宽、湖南沅洲府移居念洞人氏姚发贵等。另外,笔者还对卖契中的卖栽手股契约进行了粗略统计,佃户来源还有雷山、清江(今剑河)和湖南辰溪县。

据此,笔者认为锦屏的加池、文斗、魁胆、平鳌等地的佃户主要来自以下3个来源:第一,当地世居农民,主要为本房、本族、本寨及邻近村寨人,这部分人是佃户的主力军;第二,清水江流域的周边外籍农民,主要来自天柱,湖南的黔阳、会同、绥宁和辰溪等县,以及凯里、雷山、剑河等;第三,从外地移居到当地居住的农民,主要从天柱、湖南和凯里移居而来。

[责任编辑:龙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