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莉 张国栋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00;国家电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蚌埠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 安徽 蚌埠 233000)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利益分配不均衡、诉求表达不到位、正当权利不能得以维护的情形。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国内众多专家和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我国长期从事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的专家于建嵘教授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群体性事件在数量上有日益增长的趋势。群体性事件的持续发生在社会秩序稳定和政府公信权威方面也有着愈发严重的影响,甚至成为直接考察地方社会运转和政府政绩的一个指标。①王雨静(2013)认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经济层面,还与司法层面的法律救济不到位密切相关。
在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中,许多专家和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特点、应急机制等进行了深入分析。由于群体性事件中各利益主体的决策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博弈论为分析群体性事件及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与合作提供了更一般的数学方法。目前,运用博弈理论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机制进行理论分析的研究文献尚不多见。因此,本文力图从博弈论视角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
本文假设政府发起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以及媒体都是“理性经济人”,其各自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群体性事件开始到结束的过程中,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可以分为:政府和发起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间的博弈;二是媒体和政府间的博弈;三是发起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与媒体间的博弈。各利益主体通过博弈,实现利益均衡。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也具有“经济人”趋向,也会按照“成本——收益”原则追求利益最大化。群体组织是以“经济人”的“完全理性”为前提建立,以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过程中,希望采用谈判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这里引入马克·鲁宾斯坦的讨价还价理论。他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方法,对基本的、无限期的完全信息讨价还价过程进行了分析,以两个参与人分割一块蛋糕为例。两个参与人分割一块蛋糕,参与人1先出价,参与人2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参与人 2接受,则博弈结束,双方将按照参与人 1提议的方案分配蛋糕;如果参与人2拒绝,他将还价,参与人1可以接受或拒绝,如果参与人 1接受,博弈结束,蛋糕按参与人 2的方案分配;如果参与人 1拒绝,他再出价....博弈过程将持续到其中一方妥协为止。此过程属于一个无限期完全信息博弈,参与人1在阶段1,3,5,···出价,参与人2在阶段2,4,6,···还价。但在现实中政府与群体组织之间并非完全信息博弈。根据讨价还价理论,当博弈双方出现信息不对称时,处于劣势的一方在缺乏“讨价还价”的资本时往往必先让步,也就是群体组织必先让步。
表一 政府与群体组织间的博弈矩阵模型
表一是政府与群体组织间的博弈矩阵模型。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初,政府便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但是政府所能给出的最高数额是低于群体组织的期望值的。这时群体组织会认为只要不予接受,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即策略二,问题没得到解决,双方继续进行谈判。在接下来的博弈中,群体组织会考虑如果还是不接受政府给出的数额,博弈权便会回到政府手里,群体组织得到的报价将远远低于先前的期望值,所以会考虑做出一些让步,提出较之前低一些数额的要求。但如果政府认为群体组织的报价仍高于它的最高接受数额,就会予以否定,不予解决,即策略三。经过几轮讨价还价之后,如果政府和群体组织仍未达成一致,双方将继续对峙,甚者群体组织将受到政府的武力镇压。对峙局面下群体组织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即策略四。这时,政府就可以认为只要给群体组织任何一个期望值,群体组织就会接受。博弈进行到最后,群体组织必须妥协于政府,而不论是否达到了群体组织的最高期望值。从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可以看出,群体组织的最优策略往往是尽早接受政府给出的数额,才能保证自己获得相对较高的利益。即策略一,政府采取措施解决了问题,管理得到改进。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树立正确的群体性事件观念,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一边是政府,一边是受众;一边是国家利益,一边是受众需求,还有一边是自身利益。 媒体想要坚持自己的行为态度和职业标准,即是要坚持新闻专业主义。②在理想状态下,符合媒体最大利益的选择是坚守新闻专业主义,客观公正的地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报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群体性事件的传播过程中,政府会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根据内外坏境条件,权衡成本和收益,从众多方案中选择使自己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案来应对群体性事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性和经济利益。
表二 媒体与政府间的博弈矩阵模型
表三 媒体与群体组织间的博弈矩阵模型
表二是媒体与政府间的博弈矩阵模型。在群体性事件刚发生时,媒体会采取“夸大事实”的策略,采用炒作、煽情的手法来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此时如果政府不控制媒体的炒作行为,将加剧群体组织的怨气,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都会下降,事态发展更为严重,即策略四。在群体性事件进入中期阶段,媒体基于职业道德,会采取事实报道的方式以维护公信力和影响力,即策略三。但在实际过程中,地方政府中的部分官员存在滥用手中权力干涉媒体的正常报道的行为,导致媒体做出掩盖事实的报道,即策略一,这种非正常的干预会严重损害群体组织的知情权,进一步激怒群体组织。从矩阵模型中可以看出,最优的策略是策略二,是政府与媒体的合作,一方面媒体报道过程有一定的主动性,满足公众的知情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做到公正透明,主动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选择、组合、强调和排除,限定事件的解释框架,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自身利益的目的。 此类状态中,二者的利益均能达到最大化。
表三是媒体与群体组织间的博弈矩阵模型。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如果政府未能做到公开透明,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部分过激的行为来引起政府的重视。此时,如果媒体为吸引公众注意力、满足自身的商业利益,罔顾事实的真相,将对群众的过激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群体组织对媒体的不信任,即策略二。而如果媒体能够如实对事件进行报道,群体组织更容易接受,群体组织从媒体那里获得必要的信息,帮助其在跟政府谈判的过程中做出最大利益化的决定,将有利于加强群体组织对政府和媒体的认同度和信任感。对于媒体来说,客观公正的报道也符合新闻专业主义,获得了最大的利益,即策略一。
1. 提高公众守法意识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加快,逐步提高了公众的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但是公众的守法意识相对较低下。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部分公众解决问题的观念是错误的,比如认为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严重的缺乏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识,一些群体性事件就会以偏激的形式出现。比如部分公众通过跳楼、抢夺掠烧来发泄情绪,扩大事情的影响面,以使自己与政府谈判的筹码增加。为了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可以组织公众参加一些相关活动,依靠基层和群众自治组织来引导公众依法办事。有利于制度化参与形式的形成,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得以调动,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得以搭建。
2. 贯彻落实“现场第一原则”和问责制
“现场第一原则”是指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当地的领导人要立刻赶往事件发生现场,控制局势以防扩大,稳定人心。领导人必须要勇敢承担责任,了解民情,安抚公众的激动愤怒情绪,为公众服务。“现场第一原则”是对各地领导人提出的基本的要求,如果“现场第一原则”没有被很好地遵循,导致局面控制不了逐渐恶化,引起了非常严重的后果,问责制就要被启动。问责的对象是各地的领导干部,情况较轻的降低职别,严重的要开除处理。已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保证公众知情权, 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③
目前,公众知情权的不健全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而且在所获得的信息不丰富,表达意愿的渠道不顺畅的情况下,保证不了公众的话语权。社会主义民主在这方面主要表现为政府的不当行为如果侵害到公众,公众则有权通过媒体平台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公众的意愿得不到有效地表达,那么积累已久的民怨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包括媒体论坛、政府接待等,有利于舒缓受到利益侵害的公众的情绪,也有利于减轻信访这一民意表达途径的压力。
1. 规范媒体报道行为,塑造自由负责的媒体
媒体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候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做的好有利于事件的解决,做的不好就会引起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所以,媒体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报道时必须要以大局为重。媒体需要在“专业主义”和“把握舆论导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比如:依法报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行业机构,增强对媒体报道的约束,由社会来监督媒体信息的传播活动。媒体在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中,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报道方式,都必须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
2. 适度放宽对媒体的控制
虽然政府应该依法管理有关信息,但是政府不应该控制和封锁信息。政府应该迅速准确地传递信息,促进公众与媒体之间的信息互动,这是政府做事应该遵循的方针。针对媒体的报道,政府应该给与规范的引导,但不能随便干涉媒体的报道。针对地报道与国家民族利益、命运有关的事情,在媒体的基本报道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应纳入法治化的管理,有利于媒体欠缺功能的弥补。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监控政府。监督控制是管理的非常重要环节,也是执行政策的有效手段。所以,对政府来说,应该为媒体保驾护航,而不是运用公共权力对媒体进行控制。
3. 保证政府与媒体相互监督法制化
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整个过程,政府与媒体都应该互相监督。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政府可以监督媒体报道的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及时,而媒体也要监督政府是否做出了正确的反应,是否准确地制定了预备方案。在群体性事件爆发期间,政府要监督媒体的报道是否客观公正和准确,媒体也要监督政府是否信息公开和公开程度。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后,政府必须要度量媒体的舆论引导所发挥的作用和社会修复的程度,而媒体应该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监督政府的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媒体与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中相互监督,有利于事件处理达到预期的效果。新闻监督制度的完善程度影响着媒体监督政府的力度。目前,我国只有部分相关法律间接地确定了媒体的权利。所以,政府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法治化进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界定媒体的监督行为,使媒体的监督合法化和规范化。
1. 打造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群体越来越广泛,政府的传统管理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不通畅,公众的各种诉求得不到及时准确的传达,政出无门等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疑难杂症。在群体性事件中,通过媒体的平台,促进公众与媒体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政府的信息可以经过媒体的报道传达到公众,而公众的利益诉求也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传达给政府。这样不仅有利于公众的利益表达,也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增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 加强与公众信息互动,提高报道真实性
公众是信息的接受者,媒体是信息的发出者。媒体与公众之间存在一种商品交易关系,媒体根据自身利益情况,会对信息采取不同程度的公开。但是媒体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它属于准公共部门,具有社会责任。媒体并不能完全注重经济利益。媒体主要通过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调查和政府的信息披露来获得信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调查是信息的主要来源方式。所以,媒体应该积极地与公众进行亲密互动,有利于新闻报道水平和真实度的提高。公众也应该积极地向媒体反应准确的情况。公众与媒体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坦诚,这样才能促进信息的传递。
3. 理性对待新闻报道
近年来,网民的数量不断增加,网民的素质高低不一,所以难辨网上新闻报道和评论的真假。因为网民区别信息真假的能力低下,很容易轻信并转发小道消息,导致流言蜚语满天飞。因此,应该提高公众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依据各方面来确定信息的真实性再进行转发与评论。理性对待新闻报道也反映了一个人的素质高低。公众对群体性事件中各种谣言的盲目传播并接受,这种不理性的表现,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对利益的获得更是没有任何帮助。针对这点,国外一般会培养公众的媒介素养,增强公众对于信息的判别能力,并且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缩小小道消息传播的空间。
注释:
① 如2013年7月广东省开始将群体性事件数纳入地方官员考核标准,每十万人发生群体性事件数量越高,行政人员评比分值越低。参见《南方日报》2013 年7月17日。
② 在西方社会,“专业主义”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霸权的一部分,具有服务于既定体制的功能和保守趋向。在中国新闻改革过程中,“专业主义”的理念和实践,却成为重构媒介和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角色与功能、改变新闻从业者群体结构的重要象征资源,具有“解放”的作用。(陆哗、潘忠党,2002)
③ 所谓“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的权利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可包括政府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如出生情况、亲生父母等。详见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第2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