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秦 宇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其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和研究,有科学的配方、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装备先进,配以先进的杀菌和包装手段。利用多种原料制作的系列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功能齐全,营养素标示明确,可供各生长期的婴幼儿食用。如美国婴幼儿营养专家一直致力于开发满足婴幼儿生长各阶段发育特点,通过在各种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强化微量元素和维生素,设计具有针对性的新型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开发初期,传统的断乳食品只有简单配方的乳儿糕和糕干粉等。1992年以后,贝因美针对当时国内市场中的国外品牌非本土化的局限性,在国内市场第一个推出“100%专为中国宝宝研制”的素食全营养婴幼儿谷类食品,一举打破跨国公司占据国内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市场的局面。在不到10年时间里,迅速打入了已被国外品牌垄断的上海、南京等地区,成为一个可以和国外著名企业抗衡的本土品牌。随之,国外品牌也根据我国国情和我国婴幼儿生理特点,适当强化了多种营养素,营养配方基本上能达到我国标准,并提出“绿色”大米的概念,以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大米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树立起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行业的安全标杆。之后,国内品牌相继开发自己的不同阶段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如圣元、飞鹤、雅士利等,使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市场呈多元化发展格局。至2015年4月,具备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达到202家。主要分布在江西、广东、山东和黑龙江等省。近些年,我国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行业的总产值如图1所示。婴幼儿谷类食品作为婴幼儿必要的辅助食品,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前景。
图1 2009~2014年我国婴幼儿谷类食品行业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分析(单位:千元)
根据近年来国家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展开定期抽查情况来看,主要抽检项目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维生素、微量元素、不溶性膳食纤维、铅、无机砷、硝酸盐、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脲酶活性、三聚氰胺等。情况不容乐观(见表1)。
表1 近年来国家及部分省市的抽检结果
① 营养元素含量低于标准
这里的营养元素包括维生素类、钙、铁和碘。这些营养元素的缺乏会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婴幼儿时期的孩子正在生长发育,他们的胃容量不大,且本身可以吃的食物也有限,尤其是刚添加辅食的孩子,这些产品可能是他们除了奶以外的少数食物之一。若长期食用营养不达标的辅食,而未及时补充相应的营养素,孩子就可能因长期营养不良给成长带来无法弥补的遗憾。以维生素A为例,其缺乏的影响除损害眼角膜正常发育外,还会导致婴幼儿易患肺炎和麻疹等疾病。
② 微生物超标
菌落总数超标,食用此类污染的谷物产品后,婴幼儿极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黄曲霉毒素超标。黄曲霉毒素被世界卫生组织癌症研究机构划定为1类致癌物。有关资料显示,误食了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后,轻则可能出现发热、腹痛、呕吐、食欲减退等症状,重则可能出现中毒性肝病症状。
① 营养元素
维生素。首先是原料可能出现问题,且原料进货后,企业进货检验程序把控不严。其次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营养元素流失。一般而言,脂溶性维生素对热稳定,但易被氧化;水溶性维生素易溶于水,在酸性条件下较为稳定,但碱性等条件下表现较不稳定(见表2)。
表2 维生素的部分性质
碘不达标。从技术上分析,碘在婴幼儿谷类食品中多为碘酸盐的形式存在,稳定性较好。但若有部分产品的添加形式为碘化物,其易被氧化成碘单质,碘单质极易挥发,是造成碘不达标的成因之一。另外,配方、工艺不科学也会导致其产品碘不达标。
钙等金属元素不达标。其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技术方面,这可以从营养数据的来源分析,其包括直接检测和间接计算。无论是企业自测还是委托给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完成,测试数据可客观、真实反映实际含量。但若使用原料中营养元素折合配方推算出成品含量的间接计算,最终成品的含量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需要考虑诸多影响因素,如原材料、加工工艺等。二是可以归结为人为原因,其表现形式为企业的夸大宣传、虚报营养数值、地方保护主义等。
② 微生物污染
这些辅食,原料众多,任何一种原料的卫生情况都会波及到最后的卫生结果。细菌总数超标间接反映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经营环节卫生状况问题。
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是主要由黄曲霉、寄生曲霉产生的次生代谢产物。其产生毒素的条件如下:基质、温度、pH、相对湿度。在湿热的环境下,黄曲霉、寄生曲霉极易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原料中生存。同时,产品加工工艺环节中温度和湿度是其工艺的关键控制点,也是确保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品质的关键因素之一。
除了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外,婴幼儿谷类食品还有以下相关标准。
相关的原辅料标准有: GB 1354-2009《大米》、GB 1351-2008《小麦》、GB 1475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GB 1475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1(盐酸硫胺)》、GB/T 10463-2008《玉米粉》、NY/T 1512-2014《绿色食品 生面食》、NY/T 892-2014《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NY/T 893-2014《绿色食品 粟米及粟米粉》、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相关产品标准: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
相关检验标准有:GB 5413.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413.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GB 5413.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GB 5413.1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GB 5413.1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GB 5413.1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GB 5413.1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GB 5413.1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GB 5413.1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GB 5413.1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GB 5413.18-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GB 5413.1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GB 5413.2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GB 5413.2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氯的测定》、GB 5413.2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GB 5413.3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胡萝卜素的测定》、GB 29989-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GB/T 5413.2-1997《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乳清蛋白的测定》、GB/T 5413.20-1997《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 胆碱的定性检验》等。
① 维生素
营养元素作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功能的主要载体。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营养元素的流失伴随着加工过程而展开。其损失程度取决于特定维生素对操作条件的敏感性。一般而言,脂溶性维生素对热稳定,但易被氧化;水溶性维生素易溶于水,在酸性条件下较为稳定,但碱性条件下表现较不稳定。基于此,这就需要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工艺(见表3)进行研究,可以借鉴HACCP管理体系的经验,对其加工工艺进行分解,结合不同维生素的自身特性,研究不同加工阶段维生素的损失情况,确立其关键控制点。如添加方式、时间、添加量等,最终制定成品检验规则、确定科学的包装方式和保质期。
表3 谷粉的生产工艺
② 金属元素
依据上述的原因分析,解决钙等金属元素不达标的解决方案,主体还应落在企业自身,应加强原料进货把关、工艺改进以及最终成品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彻查各环节,找出原因,才可对症解决。
③ 微生物
解决微生物超标问题,从企业方面应加强生产全过程卫生管理。对食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卫生检测不可缺。改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加工场所的环境,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婴幼儿食品从业人员操作和食品安全培训,从各方面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①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② 鼓励企业加强自我完善
我国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企业分布相对集中,对政府的监管有利。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品质安全的责任主体在企业,政府应对企业提高品质的行为给予相关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对企业给予正常的监督管理外,支持、鼓励和协助企业解决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③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
《安全法》指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媒体应该充分发挥其信息传播者的角色。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生产商、不合格产品的披露;另一方面要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引导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尽量选择正规的经营单位和有正规标识的商品,自觉选择安全健康消费。同时,还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在宣传途径上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