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艳
摘 要:离婚诉讼中财产如何认定和处理,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往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所在。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建立的夫妻共同生活体,并因而形成人身、财产等全面结合的社会关系。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种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家庭个人财产关系三个方面。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区分其与家庭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夫妻个人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1.法律特征
(1)发生条件:基于夫妻关系缔结;并且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
(2)权利主体是夫妻二人;夫妻二人是两个权利主体,而不是一个权利主体;
(3)共同财产的来源通常为双方或一方婚后所得;
(4)该财产权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不分份额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法定共同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18条确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法律特征是:
(1)法定共同财产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二人。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均不能成为此主体。
(2)其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时起到离婚生效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止。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婚以及恋爱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法定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此处“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而不必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某项财在婚后实际占有,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已经取得,则该项财产就不属于法定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财产权,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实务中法定共同财产的认定可从以下三个条件着手
(1)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合法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被法律承认之前以及依法终止以后所得的财产,以及各种非法所得均不属于法定共同财产。
(2)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财产;凡是已经有效约定为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再属法定共同财产范围。
(3)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婚后所得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1.家庭共有财产
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对家庭共有财产没有规定,因此家庭共有财产理论可参照民法共有权理论。其法律特征主要是: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并且以家庭成员实行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约定为基础。两个条件缺一则不产生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贡献财产的家庭成员,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一是对家庭财产有贡献,即把所得财产交给家庭共有;二是有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因此,对家庭没有财产贡献的幼年子女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没有自己财产、或者虽有财产但没向家庭共有财产做贡献的家庭成员,也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
(3)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形成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首先是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经营的收入,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基本部分。
(4)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权,直到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家庭共有财产才得分割。
因此,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通常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共同继承的财产;家庭其他成员投入家庭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上共同共有原则。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终止,原因于家庭共同共有人分出、死亡、或约定终止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终止后,应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个人财产
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于法定共同财产而言的,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又称保留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归个人所有,这些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于婚前和婚后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以及特有财产所产生债务等,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3.家庭成员个人财产
是指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在家庭共同财产之外,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特征是:①独立于家庭共同财产之外;②权利主体是单个家庭成员,而不是夫或妻;③权利属于个人单独所有权,而不是共有权。实务中家庭成员个人财产范围一般是:父母给子女的扶养费或赠与子女的财产;子女或其他成员按约定不作为家庭共有的收入以及其他所得,如接受继承、赠与、遗赠所得;个人因人身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个人人身保险费;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等。
参考文献:
[1]潘肖肖.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8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