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干部选拔任用,总体上正呈现由传统到现代、由自发到自觉的深度转型,其中一个显著的标志,便是依靠制度选人,去实现领导干部成长与发展中,“有位”与“有为”的有机统一。
无论是国家基本法层面的《公务员法》,还是党内制度法规层面的《干部任用条例》,以及以“中办发”、“中组发”形式颁发的系列工作规范和各类实施细则,都在制度的层面上,历史地再现干部选拔任用,从机制构建到制度安排的自然历史进程。并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票决制、公示制、职务任期制等具体流程一起,构成了纵横交错、配套衔接的制度体系,在授予领导干部法定职位权力的同时,赋予相应的位置。可见,权力与位置是党和人民经由制度规程,赋予领导干部,为党的事业努力工作的载体。其责任指向是积极作为,为民谋利。因而,怎样摆正“有位”与“有为”的相互关系,既是对每个领导干部“以德为先”之官德尺度的逻辑评判,也是对考核任用干部中,坚持“德才兼备”之选拔标准的实践检验。
在“以任务为中心”的科层制职位构建中,“位”是完成任务的工具,“为”是实现任务的目标,而“德”则是确保目标始终定位于“执政为民”的核心要素。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可见,位因谋政而设,是为政之条件。在其位,谋其政,有“位”必须有“为”。是故有“位”者,既要忠于职守有所为,当官主事,努力以自身才干,履行好权力赋予的职责,又要坚持德行优先,慎言行,守法纪,不越其位,不以权谋私。做一个对党忠诚、为民勤政、积极上进、奋发有为的有“位”者。
而对有为者来说,适其“位”,才能尽其“为”。重其“德”,才能显其“绩”。如同《资治通鉴》所载:“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干部成长和发展一般轨迹有力证明,领导干部如果经常浮在上面,脱离群众,不付出相应的汗水和艰辛,就会在具体的作为中,投机取巧,甚至以权谋私,使其“有为”偏离“为民谋利”的既定轨道。只有敢于吃苦、耐得住清贫和寂寞的实干者,才能在工作中干出成绩、取信于民。这就要求我们在考核任用干部时,要通过制度规约,合理定位德才兼备之下,“位与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科学化、常态化的干部绩效考评机制,使其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基础。从而使无德者无位可图,有位者奋发有为。
总之,国以贤兴,政以才治;为政之要、唯在用人。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构建,对于“有为”、“有位”之德才标准的最终确证,无疑具有重要的榜样示范意义。选拔任用中的“有为”,是被选者“德”之境界的具体表现;而选拔任用中的“有位”,则是授权者“德”之标准的逻辑使然。二者统一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程序运行之中。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制度选人这一具体路径,发现和选拔出官德高尚、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使其把个人位子与积极作为,立德为先和责任担当,都融入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之中,最终,以“有位”和“有为”的实践统一,来彰显干部选拔的制度正义。
(摘自《南风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