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中授权代理的权限过大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2015-08-04 02:37:09万雪梅
时代金融 2015年20期

【摘要】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对代办业务的,要以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具体的业务实践中,只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提供合适的证明文件,能证明代理关系,金融机构便不再深究。由此,只要代理关系证明文件做事情合理合法,就可以无限制地代理任何业务,为反洗钱监管留下了很大的风险隐患。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和反洗钱监管部门从反洗钱的角度规范金融业务代理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关键词】授权代理 权限过大 洗钱风险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金融机构的业务实践中,经常以《授权委托书》、便函、介绍信等明确代理人的代办事项。笔者通过反洗钱现场监管发现,《授权委托书》、便函、介绍信等不仅授权代理人经办某笔金融业务,而且授权代理人收付相关款项,甚至拥有对被代理账户的完全控制权。在保险业务中,授权代理人垫付保费、收受保险退费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保险业经营中的习惯做法。在银行业务中,代理办理款项存取、转账汇兑、款项划转等业务也非常常见。如在对某银行的现场走访中发现这样一笔业务,张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从易某的个人账户中转账330万元至刘雨枚个人账户,同日,张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从刘雨枚的个人账户转账5万元至陈君个人账户,代理刘雨枚向张掖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账325万元,代理陈君向张掖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75万元,该银行按要求对所有客户和代理人均进行了身份核查、留存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形式合法、程序合规。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授权代理,只要代理双方自愿达成代理意向即可,别人无可厚非。但从反洗钱的角度来看,授权代理权限无限大,为洗钱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洗钱分子会利用委托授权方式,任意授权洗钱关系人办理任何金融业务、任意收付交易款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存在代理关系时,金融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这就是说,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代理人的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只要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即可,并没有规定要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对授权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和性质等内容做进一步深入地调查与了解。在日常经营中,金融机构对代理人的身份识别也仅停留在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这些形式的合规上,没有真正从防范洗钱风险的层面对交易和客户开展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与了解,这就弱化了对存在代理关系的金融交易的反洗钱监管与审查,给金融机构留下了极大的洗钱风险隐患。

鉴于以上分析,一是建议上级行及时修订现有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或制定专门的制度、办法,从反洗钱的角度规范授权代理的权限范围,从制度设计上加强对存在代理关系的金融交易的反洗钱审查与监督,加强客户身份识别,防范和打击利用授权代理方式为洗钱大开方便之门的犯罪行为。二是对存在代理关系的金融交易,金融机构应做到尽职调查,更加严格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审查,对授权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是否存在利益关系等内容做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与分析,尽可能地排除洗钱嫌疑,规避自身风险,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注:文中案例中的人名为化名。)

作者简介:万雪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张掖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