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制度浅析

2015-06-29 00:39:19向燕妮
法制博览 2015年6期
关键词:监所检察死刑

摘要: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犯罪分子诉讼权利的一项人性化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通过转变观念,提升检察人员素质、拓展范围,延伸死刑执行监督触角、注重配合,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调合作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制度。

关键词:监所检察;刑罚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02-01

作者简介:向燕妮(1985-),女,土家族,湖北巴东人,研究生,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刑罚执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而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对其执行的监督尤为重要。我国刑诉法笼统地规定了检察机关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这一制度,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称“刑诉规则”)则进一步细化,初步形成了一套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机制。但现阶段,死刑执行监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不断加强和完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任务和重要课题。

一、概述

修改前后的刑诉法均笼统地规定了检察机关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这一制度,刑诉规则则更加明确了检察机关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具体部门、监督内容及相关程序。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主体是监所检察部门,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由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联合监督执行的局面,将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主体确定为一个部门,确保了死刑执行监督主体的统一。

此外,刑诉规则还规定了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内容和程序,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在交付执行前,监所检察部门应核实执行法院是否收到核准死刑判决或者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核实本院是否收到临场监督执行死刑通知;全面熟悉案情,必要时应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查明法院是否对死刑罪犯告知权利、通知家属会见;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式等是否合法;发现有不应当立即执行情形的,应当建议立即停止执行。(2)在执行过程中,监所检察人员应对交付执行的安全进行监督,重点审查执行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实地察看执行场地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对死刑执行人员和其他参与人进行监督;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录像;行刑前,发现可能有错误,或者死刑罪犯有检举揭发重大犯罪行为的,应当建议立即暂停执行。(3)执行完毕,监所检察人员应重点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监督人民法院办理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罪犯尸体等相关事项;做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发现和通知纠正执行死刑活动中的违法情况。

二、我国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仍处于薄弱环节,同样,对于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由于检察人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由于检察人员对死刑执行监督重视不够,遇到阻力后不愿监督、不善监督,死刑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侵犯死刑罪犯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现阶段,检察人员往往侧重对死刑执行阶段的监督,忽视对执行前和执行后的监督,如在死刑执行前,对于亲属与罪犯的会见的时间、地点、场所等缺乏有力的监督;在死刑执行完毕后,对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处置缺乏监督。

第三,检察人员缺乏合作意识,不注重与其它部门的沟通配合,监督方式单一。监所检察人员虽具有监督的权力,但由于不是办案部门,很难了解、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往往因缺乏信息渠道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未能掌握,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完善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重要举措

(一)转变观念,努力提升检察人员素质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应着眼于检察人员监督意识的转变和提高。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到临场监督死刑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判决与执行并重的思想,重视对死刑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此外,检察人员还应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内容及程序,提升自己业务素质,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拓展范围,延伸死刑执行监督触角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实行临场监督,虽使用“临场”这一表述,但并不意味着只对死刑执行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的监督是一种完整的全方位的监督。针对目前实践中侧重于对死刑执行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还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第一,对罪犯与亲属的会见场所是否安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二,对死刑执行人员予以监督,对执行人员的身份、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和验证;第三,对法院处理罪犯遗体、遗书、遗言等进行监督;第四,对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利用进行监督。

(三)注重配合,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协调合作机制

监所检察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联系,注重协调配合,以保障死刑执行监督的顺利有效进行。首先,监所检察部门必要时应在死刑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进一步查明核实执行死刑是否正确适当;其次,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对此,监所检察人员可以加强与技术部门的沟通,邀请法医参加临场监督,对罪犯是否死亡进行鉴定。

[参考文献]

[1]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72.

[2]刘继国.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价值理念与难题破解[C].第十二后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2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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