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

2015-06-29 23:42:11杜亚东
法制博览 2015年6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生态文明建设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形式,其社会形态的属性是高级的。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不断的更新生态理念,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现在我国已经拥有基本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但是这种体系是存在很多缺陷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主要的法律应该是环境保护法,从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方面对该体系进行拓展。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同时要以生态为主要目的,但是也不能破坏环境,从多种角度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系统。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法;法律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23-02

作者简介:杜亚东(1990-),男,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文明的建设对我国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为了保证生态文明可以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来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但是对于中国目前的法律来说,不能很好的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得到稳定的发展。[1]这些法律不能与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相符合,所以只有构建一套更加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才能使得生态文明得到稳定的发展。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

文明是和野蛮与落后相对立的存在,其是人类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生态文明则是一种体现当代人类社会文明的形态。只有明确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与发展需求,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可以得到稳定的发展。

(一)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

生态的本意是生态系统,即是一种由生物群落和它们的生存环境共同形成的系统,这个系统不论在何时都是动态平衡的。而生态文明是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其是在工业文明以后出现的。生态文明发展目标是保持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使人类与自然生态环境可以和谐的相处,形成一种平衡系统。[2]生态文明的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文明、生产生活的发展,其的形成是被目前的社会形态所需要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是保护环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发展规律,并且使人类社会的物质以及精神文明得到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全球性,只有人类保证自然本身的生存环境不被破坏,自然才能向人类提供适合人类生活的生态系统。

(二)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对生态文明的建设是必要的

生态文明满足了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已经成为了一种文明的新形态,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为了使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得到实现,必须通过法律体系的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对人类和自然的关系进行了新的定位,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对于自然的传统观念。而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可以很好的解决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了中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3]为了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对当前的法律体系进行改造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

在生态文明概念确定之前,环境保护法对生态文明的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使得中国的社会发展形态发生了改变,距离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目标又近了一步。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保护资源、治理环境的法律,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这些问题都阻碍了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为了改变这种现象,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改造,构建出适合中国国情、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目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发展状况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污染治理法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覆盖范围具有广泛性,其目的是对生态以及生活环境进行保护。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加注重资源的可持续性。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渐渐完善,自然环境是生态保护的主要对象,其强调在各种领域保护环境。[4]而对于一些尤其重要的方面,可以制定符合其要求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不仅具有特殊性还具有综合性。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除了包含上述部分,还应该制定出保护资源以及环境的法律,通过改善生态环境来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

三、构建能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

为了保证生态文明可以得到很好的发展,必须利用科学发展观来建立符合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的法律保障体系,这种法律体系必须满足自然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需要遵守的原则

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同时应该保证符合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其主要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生态优先,其定义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证生态利益高于经济利益。这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其强调保护环境的必要性。通过这个原则可以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和谐相处,保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能使环境得到保护。[5]其指出当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出现“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局面时,要首先考虑环境保护,不能只顾着发展经济而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第二个原则是不得恶化,其定义是各个地区的环境的质量不能低于该地区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质量水平。达标原则一直是我国环境法的一条重要原则,而不得恶化原则是和环境保护法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相符合的。环境保护法的主要目的是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要保证良好的自然环境得以保持,不好的环境必须改善。

第三个原则是生态民主,其定义是社会公民有参与制定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监督立法实施进程的权利,当其这些权利受到损害危害时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生态民主原则深化了公民的参与度,其强调了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生态民主原则的存在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其保证了生态文明的建设。

第四个原则是共同责任,其定义是对于那些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环境的人或者企业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这种原则完善了对损害者的处罚制度。共同责任原则的确立促进了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组成

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必须以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以及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为基础。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组成应该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治理法、能源法、生态保护法、气候变化法以及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这些法律共同构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构建基本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度

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基础是已经形成而且相互之间有联系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而这些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种是预防性法律制度,其的作用主要是保护环境不被破坏以及对破坏后的治理。第二种是管控性法律制度,其的应用范围主要是对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系统破坏的管理与控制。第三种是救济性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环境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救济。

四、结语

体系结构可以进行大体上的勾勒,原则框架则是将组成部分连接在一起,制度框架的作用就是对体系中的内容进行丰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间彼此联系,相互合作,共同作用。这种法律保障体系具有开放和融合的性质,其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也总结了生态系统的发展规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基础是生态文明理念,其利用抽象原则进行指导,利用基本制度为基础,构建出了一套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03:34-53.

[2]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04:86-90.

[3]王灿发.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法制资讯,2014,Z1:83.

[4]赵成.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及其构建[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27-31+93.

[5]王松.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21: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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