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 邢东林 刘玲
【摘要】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到理性回归,凸显国家对未来经济稳定运行、重点解决结构优化、增效节能、惠及民生的决心。经济的新常态对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就金融如何服务于经济新常态,提出几点建议,与同行磋商。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金融服务 建议
“新常态”是习近平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的行程中第一次提及。他说:“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
民生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管清友将这一“新常态概括为“习近平常态”,即:一是增长速度的新常态,即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换挡;二是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即从结构失衡到优化再平衡;三是宏观政策的新常态,即保持政策定力,消化前期刺激政策,从总量宽松、粗放刺激转向总量稳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的合理区间就是既不冲出“上限”,防止通货膨胀,又不滑出“下限”,就是稳增长、保就业。
作为服务于经济的金融业如何适应经济新常态、服务经济新常态、促进经济新常态,笔者认为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营造服务经济新常态的环境。
经济的新常态下,金融业发展的外在条件、内在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的新常态也推出了金融的新常态。金融业要逐步回归到适度的增长,要与经济增速适度放缓的状况相匹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的新常态必将催生金融的新常态。与经济增速回落相适应,金融业的增长速度将逐步回归正常。从整个金融业来看,如果经济增长速度维持在7%~8%,而金融行业的增速却保持20%~30%,这显然不尽合理,也不可持续。因为在这样的格局下,很多的金融活动实际上是“脱实就虚”“自娱自乐”。金融行业高速增长的背后是依靠垄断占有市场,缺乏竞争,是典型的卖方市场。这既不利于金融业的本身发展,更不利于服务经济,甚至阻碍经济的发展。要改变这种局面,就要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积极对外资开放,形成市场竞争的格局。
二、创新服务理念,企业不再“贷款难”
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必须从多个方面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进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实现包容性经济增长的重要目标。我们要有创新思维,在这种常态下,金融服务要下沉,要扎根于消费者保护,要着重提升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和便利性。从国家层面上,对于有发展前途的小微企业给予政策上的保障,支持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从商业银行层面上,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金融改革总部署,无论是经营理念,还是经营方式都无实质性改变,仍热衷于“锦上添花”,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尴尬局面。由于银行存、贷款的巨大利差,以及名目繁多的收费,利润并不是问题,作为强势群体的银行有权选择贷款对象,但急需资金的企业只能等银行发慈悲。我国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有小微企业自身管理问题、效益差的问题、风险高等。也有银行控制不良贷款的压力,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顾虑重重。
三、承担起社会责任
作为提供金融服务主体的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相当乏力。商业银行既要规避金融风险,注重经济效益,还要担当社会责任,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商业银行是一个金融垄断企业,理应承担垄断带来的一些社会责任,因为垄断侵占了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利益。因此必须通过践行社会责任将部分垄断利润反哺社会,这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性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首先从法律上加以规范,应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内容、实施途径、法律后果等。
其次是应当靠内在动力。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力,我国商业银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错误、没有建立明确的企业社会责任目标和相关年度报告。
再次是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压力。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商业银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滞后、信息不透明、我国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政府及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缺位。
四、加强监管,堵塞安全漏洞
我国金融监管从形式上看很健全,采取“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监管模式,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有效监管的目的是实现资金安全,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资金安全的重点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近几年金融案件屡屡发生,而且数额巨大,少则几百万,甚至上亿元。让存款人防不胜防的是假借银行之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诈骗;“为储户保密”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基本原则,但目前大量储户信息外泄,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威胁银行卡资金安全。以上种种案件发生后,银行均以非本身所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告终。我国金融监管若不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听之任之诈骗、挪用资金、贪污受贿、倒卖信息盛行,终有一天会自食其果,影响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五、普惠金融落到实处
普惠金融在中国的实践已有20余年,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发展十分迅速。但是,通过深入分析近年来普惠金融发展的现状,可以发现中国普惠金融体系在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便捷性、可获得性、安全性、均衡性等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金融体系的普惠程度仍然有待加强,尚未完全实现“普惠金融”概念所要求的普惠大众的基本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认为,在新常态下,发展普惠金融成为中国金融服务转型的必由之路。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并确定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
普惠金融在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金融政策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组织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如重庆、山东、江西、浙江等地,有效解决了“三农”贷款难和银行难放贷的问题。
普惠金融在农村开展的如火如荼,但在城市却悄无声息,其主要原因:
一是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的认识不足,发展动力不足。现有的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的理解往往还停留在小额信贷层面,认为普惠金融难以产生较高的商业利润,仍然追求高端客户以及规模效应,缺乏普惠金融发展的主体意识以及相应的市场化发展机制。
二是要大力倡导普惠金融的理念。要纠正金融仅仅是为富人服务的偏见,把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作为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国家层面要定期发布普惠金融服务情况报告,金融消费者要充分认识到享受基础金融服务是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主动反映服务诉求,积极参与对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督促改进金融服务。
三是普惠金融国家发展战略尚需明确。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议中明确要求制定普惠金融发展规划。但还缺乏一个指导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多个角色发展普惠金融的整体思路和具体政策安排,普惠金融发展亟待系统性、科学性规划。
综上所述,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新常态的功能,必须从法律上、制度上、观念上、管理模式上、经营方式上等进行深化改革,理顺权责利的关系,金融业一定会再创辉煌。
参考文献
[1]新常态下银行的经营转型.2014年10月21日.新华财经.
[2]经济新常态下如何构建普惠金融体系.2014年10月27日.金融时报.
作者简介:刘岩(1960-),男,辽宁省大连市人,供职于海口经济学院经济贸易学院,研究方向:宏观经济、金融;邢东林(1960-),男,辽宁省新民县人,研究方向:宏观经济、金融;刘玲(1977-),女,辽宁省昌图县人,供职于海口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