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峰 (广东省中山市横栏医院内科,广东 中山 528478)
类风湿关节炎(RA)是临床常见的全身性自身免疫疾病,具体的临床表现有晨僵、四肢呈现多关节、对称的关节炎症[1],且常伴有关节外器官如心脏、肾脏受累的情况,查血清类风湿因子多是阳性,若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控制会逐渐导致相关关节的功能受限和畸形等。目前临床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多是以抗风湿药、非甾类抗炎药及糖皮质激素为主,现笔者将2012年2 月~2014 年2 月甲氨蝶呤联合激素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研究资料整理总结,现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回顾性分析2012 年2 月~2014 年2 月我院收治的80 例类风湿关节炎患者,其中40 例患者单纯采用甲氨蝶呤治疗(对照组),另40 例患者采用甲氨蝶呤联合激素治疗(观察组)。对照组患者男13 例,女27 例,年龄24 ~59 岁,平均(39.6±5.4)岁,病程5 个月~16 年,平均病程(3.8±1.2)年;观察组男11 例,女29 例,年龄22 ~58 岁,平均(38.6±5.1)岁,病程4 个月~15 年,平均病程(3.5±1.1)年,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0.05),具有可比性。
1.2 病例纳入标准:确诊为类风湿关节炎;无严重的心肝肾等慢性疾病;3 个月内未接受任何形式的药物治疗;自愿参与此次研究。
1.3 方法:对照组40 例患者均单纯采用甲氨蝶呤治疗,口服甲氨蝶呤,1 次/d,15 mg/次;观察组40 例患者采用甲氨蝶呤联合激素治疗,其中甲氨蝶呤1 次/d,15 mg/次,激素为泼尼松,40 mg/次,在1 个月后开始减量,每周减量2.5 mg。
1.4 观察指标:观察两组患者在治疗8 周后的肿胀关节数量、关节压痛指数、晨僵的时间、AIMS、RF 滴度、CRP 等。计算改善率,改善率为(治疗前值一治疗后值)/治疗前值×100%。
1.5 疗效标准:显效:改善率≥70%;有效:改善率≥50%~70%;改善:改善率≥30%;无效:改善率<30%。
1.6 统计学分析:试验所得数据采用SPSS16.0 软件统计,计数资料的比较采用χ2检验,P <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疗效对比:在治疗后8 周,对照组患者总有效率65%(26/40),观察组患者总有效率90%(36/40),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P <0.05),见表1。
2.2 不良反应对比: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不良反应情况,其中对照组不良反应发生率27.5%(11/40);观察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30%(12/40),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0.05),见表2。
表1 两组患者疗效对比(例)
表2 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对比(例)
类风湿关节炎是临床较为常见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在没有系统治疗的情况下,长时间的炎性反应会导致关节畸形、肿胀甚至失去功能。临床治疗类风湿关节炎,主要有糖皮质激素、非甾体类抗炎药以及部分抗风湿药物,目前甲氨蝶呤已经是全球公认的治疗类风湿关节炎首选药物[2],对于改变病情,缓解关节症状效果显著。研究发现,甲氨蝶呤起效时间平均在4 周左右,因此,需要长时间的服药,在3 ~6 个月时效果达到最佳[3]。近年来研究发现,糖皮质激素在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疗效确切,相比于非甾体抗炎药能更好地缓解关节肿胀、减轻痛苦,提高患者关节活动度,因此糖皮质激素已经成为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重要药物之一,其优势在于能够短期内起效,改善患者症状,让患者有了自信心,更利于后续的治疗[4]。采用甲氨蝶呤联合糖皮质激素如泼尼松治疗时,可以有效地缩短起效时间[5],增强患者信心,同时相关研究发现在联合激素治疗时不会增加肝功能损伤、腹痛腹泻等消化道不良反应。上述研究结果显示甲氨蝶呤联合泼尼松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效果要显著优于单一应用甲氨蝶呤的疗效(P <0.05),且不会导致不良反应发生率的增加,用药相对安全。
综上所述,甲氨蝶呤联合泼尼松是当前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有效手段之一,且用药相对安全,值得临床推广。
[1] 刘升云,杨 璐,张 磊,等.甲氨蝶呤联合小剂量泼尼松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短期疗效与安全性[J].中华内科杂志,2013,52(12):1018.
[2] 张丽颖,陆 红.中等量激素与甲氨蝶呤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疗效与安全性研究[J].医学研究通讯,2005,34(1):42.
[3] 温媛媛,刘升云,张 磊,等.比较皮下注射大剂量甲氨蝶呤针与口服小剂量甲氨蝶呤片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疗效及安全性观察[J].医学与哲学,2012,33(6):26.
[4] 高 泉,周 磊,张 婷,等.来氟米特与甲氨蝶呤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疗效及安全性[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32(21):4816.
[5] 范 荣,梁清华,王 娟,等.外用甲氨蝶呤柔性纳米脂质体治疗类风湿关节炎[J].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2010,14(47):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