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谷春立落马看暴力执政造成的危机

2015-04-29 00:00:00李逸轩
财经文摘 2015年9期

8月2日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吉林省副省长谷春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谷春立有“谷扒”之称,原因是他在鞍山执政期间喜爱“大拆大建”。在其主政期间,谷春立多次大批组织警力、民兵、城管进行违规强拆。

然而,吊诡的是,在此期间未见任何关于群众与执法队伍发生冲突的报道,其落马之后方见“暴力执政的作风引起不少干部群众的强烈不满,一时信访量剧增”。

铁腕与钉子

按逻辑推断,谷春立暴力执政肯定意味着民众与执法队伍发生过冲突。民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与谷春立代表的政府沟通失败的情况下,抗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地方政府对这些所谓的“钉子户”采取暴力手段,也是屡见不鲜。根据2014年2月6日社科院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14年来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共871起,其中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矛盾引起的有383起(执法不当引起的174起)。在不对可靠性作出质疑的情况下,此调查确实反映出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会引发“官民冲突”。

民众与政府或代表政府的官员发生冲突,根本上是一个如何处理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权力、权利的边界,确保对权利的保障,以及对权力的监督、限制。在人类政治文明的探索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围绕权利和权力的来源追溯、产生方法、性质说明、相互关系、合法限度等方方面面的制度和程序。

从新闻报道以及反腐消息中可以发现,大量地方官员存在(过)违规、违法行为的现象。这些行为被发现后涉案官员自然会被按照党章和法律进行处理,然而这背后有一个重大问题却常常为人所忽略,每一次违规、违法官员与他们所代表的公权力机构——也即政府之间角色冲突都是对行政权力本身合法性的严峻考验。

如果是官员自身作出了显著违规、违法的决策,那么作为实际执行者的警察、城管等应该拒绝执行,然而后者往往因为这些官员“出了事我担着”的承诺或惯例以及他们的级别而选择执行,其他公职人员也没有按照程序授权、权力范围等要求对其进行约束、警告、举报等,那么就意味着整个行政公权力系统默认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是政府(某部门)集体决策,那么结果同样回到行政公权力合法性的问题。所以我们发现,一旦部分官员作出违法、违规行为或决策,很可能会对整个行政权力体系造成伤害。

回到谷春立这个问题上,鞍山政府基本垄断着电视、报纸等话语渠道,试图为强拆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这个问题上,鞍山政府已经损害了民众的知情权。知情权并不是指“知道政府需要民众知道的情况”的权利,而是“知道一切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信息”的权利。

同样,近年来,在厦门、宁波、彭州、昆明四个城市PX项目落实过程中都出现了政府与民众对峙局面,也都遭遇了一个棘手的困境,即一方面政府信誓旦旦地作出保证,另一方面民众却不依不饶。这个困境的背后揭示出一个尴尬的问题——民众并不信任政府。

公信力危机

其实不论这些政策、行为是否是合法合规合理的,如果群众普遍认为政府有所隐瞒,那都意味着政府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无论政府如何解释,都不被人们相信。于是,愤怒、悲观的人民走上了街头。

然而,面对汹涌的游行群众,某些官员常规做法是首先声称该活动是非法的,同时游行群众也存在违法行为,然后出动警力。在逮捕完“违法犯罪分子”之后,当地政府盖棺定论:该事件是由一群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勾结敌对势力)煽动起“不明真相群众”的反党反政府的犯罪行为。滑稽的是,对于“犯罪”的定性,当地政府往往是不用经过司法程序的。

对地方官员来说,“群众违法”构成了他们“合法”动用国家暴力机器的依据,当然法律和程序也授予了政府拥有并使用暴力的权力。然而,“使用暴力”必须满足在合法的框架内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的基本条件,其次,地方官员的理由常常也是丝毫站不住脚的。首先,当民众普遍存在对政府不满的时候,为什么没有合法的机制表达民意?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和权利。那么民众走向街头进行“非法聚会”“非法游行”等活动,是否意味着“合法”表达诉求的道路不顺畅呢?或者权利没有受到保障呢?当民众纷纷选择“非法”表达时,有关官员应当反省自己是否将民众阻挡在“合法”之外。其次,即便民众的游行是非法的,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对话协商。再次,即便游行当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必须调查清楚并经过公正的司法程序。然而,我们似乎很难得到可靠的答案。因为常常遭遇的尴尬局面是,涉事的当地政府的答案不被民众信任,民众的答案又不被政府接受。这种信任危机,发生在所有的群体性事件当中。

每一次的危机都似乎可以将问题追索到根源,即权力是否合法上。在西方国家,普遍且持续的不满,必然造成政府合法性的崩塌,从而导致政府的倒台(非正常换届亦在此列)。这是由其合法性构成要素所决定的。

由于我国不以“暂时”或“短期”的民意状况构成合法来源,所以即便发生绝大多数人民与政府暴力对峙现象,后者也并不认为这意味其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政府认为他们才真正了解人民根本、长远利益所在并为之奋斗,而由于教育程度、智力水平、信息差异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人民无法真正了解自己的长远、根本利益,所以容易受到蛊惑、煽动而做出错误的选择。政府也就有责任纠正人民错误行为,引导、带领人民做出正确选择。

基于这样的合法性逻辑,某些官员便认为自己有了“任性”地暴力执政的理由。

暴力,已普遍成为地方政府处理任何群体性事件的条件反射。其中所蕴含意味实在耐人寻味。第一,地方政府在群体性事件上别无他法,唯有暴力最有效;第二,地方普遍存在可能唯有暴力才能够解决的群体性事件。这两点直指问题的核心,即地方政府执政能力与权力合法性的问题。

在处理社会危机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官员的处理方式有多种选择。坦诚对话与协商才是负责任的官员和政府应当采取的方式。然而,如果地方官员和政府养成动辄动用暴力的习惯,哪怕是出于无奈,都意味着其治理能力和执政意识存在严重问题。同时,暴力虽然有效,但后遗症也是巨大的,它会加深民众的不满情绪。

暴力与对抗,不可避免落入死循环的可悲境地。而悲剧的真正所在,是一个关键性问题的无解。即如果持久且普遍的不满情绪存在于人民心中,那么都会对声称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行政权力的合法性造成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