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社会保险交费单就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2015-04-11 09:03:27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9期
关键词:社保费交费社会保险费

咨询台:

我是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最近却屡遭吴先生纠缠。事情起因是2014年3月吴先生通过关系与公司口头约定,吴先生自行出资,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即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吴先生付了10 个月的费用后便不再出资了,公司也就只为他缴纳了10个月的社保费。但现在吴先生却声称从2014年4月起在外从事销售业务,他与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为他缴纳了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共计1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公司未给他发过工资,他从销售公司产品中提取相应报酬,2015年2 月无故将他辞退,要求公司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请问,这种仅凭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单就要认定是劳动关系的做法合理吗?

费冰欣费冰欣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根据来函讲述的情形,公司与吴先生之间应仅为社保费代缴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吴先生的纠缠是无理的,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费是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之一。但劳动关系的形成具有完整性,也就是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条对认定劳动关系的三大要素做了详尽说明。吴先生既未在公司上过班,无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从未从事过公司安排的工作和接受相关管理,是不符合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三大要素的。按照“谁工作、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吴先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仅凭社会保险交费记录单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如果诉诸法律他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有很多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费,但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用工,这实际上却为企业管理埋下了诸多隐患。例如,实际用工人数与实际缴费人数不符,遇上无理取闹之人徒增许多纠缠麻烦等。因此,建议各用人单位尽可能不要为本单位员工之外的个人代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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