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某所在的制衣公司对员工年底双薪(或十三薪)和年终奖发放做出明确制度规定:每年12月底计发双薪,翌年3月底计发年终奖。但对每年年初离职员工,(为留住员工)该公司同样规定:只发“双薪”,不再计发年终奖。2014年春节前夕,杨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书,并于春节过后的2月25日离职。4月初,杨某得知其原所在公司为在职员工计发了18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年终奖,随要求公司予以补发年终奖。公司以公司有制度规定为由拒绝了刘小姐的要求。
说法:年终奖金与年底双薪(或十三薪)虽然都属于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区别:年底双薪其实还是工资,和一般的月薪是同种性质,相当于把每月工资预留一部分留待12月份统一固定发放。既然公司有此明确规定,那么,年底12月份员工仍在职就能获得双份工资。而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与每月固定月薪、“十三薪”没有关系。
该公司以制度形式规定“每年年初离职员工不再计发年终奖”、以年底双薪(或十三薪)代替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支付杨某相应的年终奖。(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