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161200)
(黑龙江省富裕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16120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政府不断加大为民服务项目,不断减化政府审批项目的手续,惠民政策不断加大,不断减少收费项目,从2015 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又减少了一批收费项目,其中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费”。在检疫费停收后的一段时间里,从工作的实践中看,有的对于依法检疫和为民服务的理解和认识有误区,减弱了依法检疫的工作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充分说明了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确定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法律地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这就明确规定了依法检疫的职权,确定了检疫的单位和人员身份。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作为一名官方兽医或从事动物检疫的工作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
依法检疫的相对人是所有经营、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都是依法监督管理的对象,并不是服务对象。检疫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服务范围是社会。法律明确规定“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是服务的目标和目的。决不能把管理相对人误认为是服务对象,依法规范检疫决不是检疫服务也不是服务检疫,检疫不收费是体现政府的惠民政策,因为检疫是政府行为,政府负责了一切检疫费用。即政府出资安排人员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检疫监督工作必须做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执法者必须学习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经常不断的向管理相对人宣传和讲解法律法规,从而使管理相对人知法懂法守法。《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规定:“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①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②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③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从实际工作中可知,所有经营业户很少有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申报检疫。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者,都是在动物、动物产品装车后要启运时才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业户,在屠宰前购买生猪,随即拉运到屠宰场就进行屠宰,根本不履行提前报检的程序。因此,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督的管理,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让所有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确保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推动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健康、科学、高效可持续发展。
正确认识动物及其产品依法检疫与为民服务的关系
鹿占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