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如今,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富裕起来了,有的农民朋友开始会考虑自己身故后的财产分配问题。虽然法定继承中有基本的均分原则,但是这往往不能体现逝者的意愿,有时还会带来家庭纠纷,搞不好很容易因此使亲人反目、亲情消散。那么,怎样充分体现逝者的意愿,怎样在矛盾产生之前就化解矛盾,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只要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可以很轻松地解决遗产纠纷问题了。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有效。
9.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 伪造的遗嘱无效。
1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表示处理财产的意思,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位继承哪些财产。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连会有 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