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龙
关于“德”和“法”的关系,我们的祖先早就提出了“宽猛相济”的方针,这是古人提出的一条治国谋略。所谓“宽”,是指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的过程中采用宽松、怀柔、恩惠的策略,使人民能够自觉地接受并遵循统治者所提倡的礼义道德,同时还需要制定规范和法律规章制度。古人讲的“德治”“仁政”“以德化民”等统治手段,都是“宽”。所谓“猛”,是指统治者利用严格的法制、刑法等强硬的手段来管理百姓,使百姓生活在一种严格的管理氛围之下。古代法家所强调的“法治”就属于“猛”一类的治国策略。不同的管理环境和不同的管理对象,需要不同的管理策略和管理手段。这可以说是我们最早的“权变管理”理论了。先人们明白,没有一成不变的管理手段,没有绝对万能的方法。
如果我们对“宽猛相济”溯源,那么在春秋时期齐桓公得名相管仲之辅佐而成就霸业的典故就能得到印证。管仲在治国策略上有一句名言“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古人一般以赏赐为宽,以刑罚为猛。管仲正是依靠这一点,才使齐国走上了国富兵强、称霸诸侯的道路。管仲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依法治国,而且提出了两条依法治国的原则。首先,要“令顺民心”。他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国家的法律必须依靠人民的实际需要来制定,并且要适应民众的风俗习惯,做到与俗同好恶。要做到这一点,管理者在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时就要充分考虑被管理者的利益。管理者切忌依据自己的主观好恶来制定法律。其次,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做到信赏必罚,这是保障规章制度信度和严肃性的基础。
公元前6世纪的郑国子产是第一个提出“宽猛相济”的人。他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若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那么,什么时候应该宽,什么时候应该猛呢?子产认为必须依据管理者的德性而定。如果君主有德,就应该实行以宽服民的治国策略;如果君主无德,那么最好是以德服民。因为一个性格暴戾的统治者如果实行以宽服民,人民受宽的假象所迷惑而行为无所顾忌,这恰恰成为残暴的君主杀人的借口。这说明不同性格的管理者其管理风格也应该不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