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南县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管的工作措施

2015-01-25 08:40:52旦正措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5年6期
关键词:无害化兽药养殖场

旦正措

(青海省贵南县畜牧兽医站,青海贵南 813199)

贵南县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管的工作措施

旦正措

(青海省贵南县畜牧兽医站,青海贵南 813199)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规模养殖场已经成为重要的畜牧业生产主体,为了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的防疫监管,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确保实现“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目标,该县为进一步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主要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建场初始监管

(1)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了适养区、限养区、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必须在适养区范围内。规模养殖场的建设应该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远离人口居住密集区、饮水的水源区、交通要道、医院、学校等人口密集区,除了给畜禽养殖一个清静的环境外,也防止养殖场对人群、环境造成影响。

(2)圈舍设计有利于畜禽防病和生长。根据当地的环境、天气、隔离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便于圈舍的通风、圈舍的冲洗、粪便的排放和生物处理。

(3)养殖场的建设,设计必须达到动物卫生防疫条件(消毒池、消毒室、兽医室、饲养区与办公区要隔离,净污道分离等设施条件)

(4)对养殖场实行备案管理,新建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必须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凡是需要认定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要提前到县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提供1年以上的养殖档案,否则不予认定。

2 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及监督检查

认真组织实施贯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严格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指导和督促其尽快完善有关防疫制度、设施设备等条件,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经县兽医站评审合格后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限期政改,政改到期还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收回并注销。通过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提高规模养殖场管理水平。

3 实行官方兽医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

对所有规模化养殖场确定的监管人员,实行官方兽医分片包干责任制,官方兽医的主要职责是对所驻规模养殖场的养殖进行技术指导;对所驻规模养殖场实施备案免疫程序进行监督;对饲养场所使用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进行监管;对所驻规模养殖场进出的动物进行检疫、隔离观察和检疫后的处理;对所驻规模养殖场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驻场的养殖档案的建立、完善进行监督;监督规模养殖场业主对所饲养的动物的免疫质量进行定期监测;对所驻场的粪便排污和处理、周围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等。

官方兽医的监管办法:一是每月不定期巡查2次以上,巡查内容包括养殖量的变化、免疫、养殖档案的完善、污水粪便的排放、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检查、无害化处理等,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二是定时监管,主要是业主在对其所饲养的动物进行集中免疫时、集中购进饲料兽药时、批量引进动物和出售动物时、死亡动物及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对动物免疫质量进行采样监测等关键节点要到场进行监督。

4 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免疫效果的监督检查

免疫质量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年度审核的重要依据。县畜牧兽医站要定期对规模养殖场的免疫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监测,并将监测合格率纳入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内容,对免疫质量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由业主提出重新验收和监测申请,经重新验收和监测合格后予以防疫条件合格的认可。对抗拒工作人员采样的规模养殖场,县畜牧兽医站收回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兽药饲料添加剂、饲料使用环节监管

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巡查工作力度,坚持实施兽药使用可追溯制度,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和频率,从严查处残留超标产品。各规模养殖场要签订《安全使用兽药承诺书》、《安全使用兽药责任书》。各监管人员要切实加强了对规模场的饲料、瘦肉精、“三聚氰胺”和兽药使用监管,对出栏屠宰动物保证5%的“瘦肉精”抽检,并督促场主对销售商品猪实施 “瘦肉精”自检,确保出栏动物质量安全。

6 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

严格督促规模养殖场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坚决执行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的规定(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 加强养殖场制度和养殖档案的监管

把软件的完善与否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检的重要依据。

(1)制度(主要包括:动物免疫制度、官方兽医驻场职责、免疫程序、消毒制度、疫情处置报告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引进动物监管制度等)建立和完善的监管;

(2)养殖、免疫、饲料兽药使用、无害化处理等的记录的监管等。

8 全方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提高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组织的经营者、管理者的防疫意识,了解和熟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县、乡兽医站采取出动巡回宣传车、规模养殖企业座谈会、印发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汇编、分级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特别加强本县对违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不按规定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不配合动物疫病监测等违法案件的宣传。通过宣传,提高了养殖者的法律意识,让其知晓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觉做好规模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为实现规模养殖企业动物卫生的规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旦正措(1979-),女,藏,本科,助理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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