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2014-12-31 00:00:00刘睿
学园 2014年30期

【摘 要】复合开放式教学是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目标,采用开放式教学手段的教学法。在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中采取复合开放式教学法,不但能推动国际商法课程的建设和发展,还能对法学实践教育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国际商法 复合开放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0-0069-02

一 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的提出

1.开放式教学法概要

“开放式教学法”是由日本筑波大学数学教育博士能田伸彦教授最先提出的。能田伸彦教授在《日本课堂活动中的开放式数学教学》一文中指出,开放式教学有以下特征:(1)学生与数学活动融为一体,即每个学生都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解决数学问题的过程中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爱好。(2)学生的课堂活动是开放的,也就是说,教学的过程应体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学生自己构建的问题;学生通过自己构建的问题从事丰富的数学活动;教师使用学生自己提出的问题发展数学内容;用小组讨论阐明和考察问题的各个方面并获得解的范围,说明问题的多种解法,阐述解决问题的策略。(3)对问题进行探索的数学活动包含各种不同的思维方法,也就是说,问题本身应是开放的。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开放式教学注重教师、学生、教学内容三大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通过这三个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实现教学由孤立、无序走向关联、有序的目标。同时,开放式教学强调教师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实施开放教学,创设开放情境,充分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和参与学习的主动性,切实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古希腊有位哲学家曾经说过:“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束需要被点燃的火把。”开放式教学显然正是点燃“火把”的重要方法!

当代交往理论是开放式教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当代交往理论认为,教学是教师和学生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精神世界相互开放和不断对话的过程,师生均是交互关系的主体。交互关系的核心则是理解。当代交往理论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德国的哈贝马斯教授在其著作《交往与社会化》一书中指出:“理解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① 以此理论作为指导的开放式教学形成了以师生为主体、理解为核心的教学体系。

2.复合型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国著名教育家卢梭曾有名言:“虽然人的智力不能把所有的学问都掌握,而只是选择一门,但如果对其他学科一窍不通,那他对所研究的那门学问也就往往不会有透彻的了解。”② 复合型教学的目标就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培养掌握不止一门学科的人才。具体来说,复合型教学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即掌握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应的应用能力的人才。同时,复合型人才还应具备较为广泛的多学科知识,这些知识相互关联,互有交叉和融合。其次是注重复合能力的培养,复合型教学不应只专注于多学科专业知识的传授,还应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这样,才能避免只会纸上谈兵的复合型人才。再次,不能忽略素质的复合培养。教学不但需要注重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实践能力培养,尤其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学生品质的培养。一个健康的复合型人才,应具备良好的心智,具备诚信的品德,具有创新精神和合作能力。当然,良好品质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形成,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教学活动,要达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但教学过程中不能忽略这些素质的培养。

二 复合开放式教学引入国际商法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说认为,国际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当时的商人习惯法就已经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性和普遍适用性。商人习惯法自产生即普遍适用于商人之间跨越国境的各种商事交易活动。(2)灵活性。其程序简单、迅捷。(3)自主性。商人习惯法不由法院的专职法官解释和运用,而是由商人自己的组织来进行解释和适用。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商法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很多国家的法学院也纷纷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亦引进并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以国际商法为讲授对象的国际商法课程,一方面,课程体系具有复杂性。国际商法体系本身就很复杂,跨越国境的商事交易种类繁多,难以穷尽。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序言中指出,通则并不试图为“商事”提供明确的定义,“商事”应从最广泛的概念来解读,不仅仅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或交换贸易,还应包括其他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协定、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都可以包含在内。联合国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指出:“国际商事关系主要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供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地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目前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③ 显然,国际商法课程体系纷繁复杂,要求掌握的内容十分繁多。既涉及国际法,又涉及国内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亦有程序法的内容。除了法学学科外,还需要掌握贸易、经济等领域的知识。另一方面,课程内容是开放性的。现代商事交易灵活、多变,技术性强,要求人们具有更为精确、缜密的经济、技术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应变能力。以商事交易为调整对象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其教学内容就更应当与时俱进,给予学生充分发展的空间,以充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显然复合开放式教学复合国际商法课程的特点,与国际商法课程具有十分的契合性。

三 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的实施方式

1.教学目标的复合

结合国际商法课程的特征,国际商法教学首先应符合法律国际化的教育趋势。进入21世纪后,法律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法律执业者从观念到知识和能力都需要适应法律国际化的要求。国际商法课程的发展与法律国际化趋势紧密关联,尤其是我国入世以后,对法学人才不但在数量上需要增大,而且规格和标准上要求更高,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必然的趋势。国际商法应以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不但应精通国内法律法规,还应熟悉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通晓国际经贸规则的国际法律人才。法律同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国际商法还应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现实目标。

2.教学主体的开放

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为主体,教学内容主要由教师传授。这样的教学方式容易削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根据开放式教学的要求,教与学的地位应是开放的,应在教学的过程中体现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国际商法的教学主体不应只限于教师,还应包括学生在内,从而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在学生的第二课堂,可以邀请涉外商贸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仲裁员、律师,国内和国际经贸法律法规的立法者和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商业活动者来开设讲座、举办座谈或担任学生活动的校外评委。这样不但可以拓宽教学主体的范围,还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和学识。

3.教学内容的开放复合

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主要取决于教学大纲和教材,其中国际商法教材又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如果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完全拘泥于教材,教学的内容难免受到限制,学生学习到的内容也是有限的。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不应仅限于教材,还应包括与国际商法课程相关的知识教学,所以教师应主动开发教材以外的其他教学资源,同时鼓励学生主动去查找相关资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出版社出版的各类国际商法教材不下30种,很多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体系庞杂、章节繁多的趋势,涵盖的内容通常极其广泛。在有限的学时内,进行全部内容的讲授显然难度很大。此时如果还需要进行其他知识的教学,显然无法在有限的学时内完成复合型的教学内容。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就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教师可以选取教材中难度较大的部分和重要的关联知识作为主要讲授内容,而一些比较容易理解的内容可以交由学生自学,并通过由学生讲授并提问的方式来检验学生的自学情况。

4.教学方法的开放复合

现代教学方法种类诸多,有诸如讲演式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角色互换式教学法等。国际商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还包括各国国内法,尤其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商法。显然单一的教学方法并不能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此时就可以结合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如讲演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就可以做到优势互补。教师可以将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先根据课程内容提出问题,但如果仅仅是提出一个理论问题,学生还无法体会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具有什么实践意义,因此教师还要收集相应的案例把问题与案例结合起来,要求学生课前准备,上课时进行提问式教学,学生以法律原理、规则去分析、讨论有关案例,并在此过程中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的法律原理和规则进行思考、提出批评或质疑、加以提炼和归纳。④ 教师在提问的过程中,还可以采取启发式教学法,针对学生的回答,更换部分的案情,引导学生进行更为深刻的思考;同时对于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可以引入辩论式教学法,让学生选择一方观点,分组进行意见的整理和汇集,然后进行辩论,并在辩论结束后相互进行点评。需要注意的是,每一种教学方式都有不同的侧重和要求,如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往往比较耗时,需要大量的课时作为支撑,每次课都采取并不合适;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对案例的选取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可以选取最为经典的,具有启发意义和讨论价值的案例,数量并不需要多。与此同时,教师也可以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案例阅读作业,要求学生通过阅读案例提出自己的问题,写出案例阅读报告,并相互交流,从而增加学生的案例阅读量。

5.教学形式的开放复合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与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广泛运用有密切关系。国际商法课程不仅要掌握国内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掌握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两大法系的商事法律规范,这一特性更加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地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教学形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一方面可以增加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地发挥多媒体教学形象化、生动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缓解了课堂教学的沉闷。

注 释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3

②〔法〕卢梭.爱弥儿(彭正梅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56

③咸鸿昌.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84

④周新军、万小平.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3(11):81

〔责任编辑:林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