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婚礼未登记,“离婚”后是否需要退回彩礼?

2014-12-15 09:51:03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4年12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离婚建文

【来信】

我是一个农村姑娘,两年前和男友举办了婚礼。现在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可是,我们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我俩不具有婚姻关系,因为从未进行婚姻登记。我俩分手没几天,男方的父母来到我家,要求退回当年给我的10万元彩礼。两家人为此激烈争吵,我的父亲还因此气得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我想咨询一下,像我们这种情况,我家需要退还彩礼吗?男方是不是应该承担我父亲的医药费?

(读者 方秀兰)

【答疑】

就方秀兰的疑问,本刊特邀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的张建文律师解答如下:婚姻关系的确立需要男女双方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男女双方是不具备法律承认、保护的婚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鉴于你们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职责,而且同居时间不是很长,可以根据彩礼的实际消耗情况酌情返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是直接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而你父亲住院并不是侵权人直接造成的,医药费应当自己承担。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建议走法律程序,以免发生过激行为。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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