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风险

2014-09-03 09:13:51
财会学习 2014年8期
关键词:投人合伙众筹

股权众筹以其创新性吸引到众多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参与,但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股权众筹存在什么风险,该风险又有何特性?(山东省 顾斌)

专家:

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份,明确了证监会对于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基本模式为:①融资方发布融资需求,包括融资金额和出让股权比例;②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率先认缴一定的金额,充当“领投人”角色;③其他投资者为“跟投人”,认缴各自的金额;④“领投人”与“跟投人”在规定期限内合计认缴金额达到或超过融资额后即停止认缴,并在认缴金额实际出资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⑤该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到目标公司并取得股东地位,众筹股权融资宣告完成。

关于股权众筹的风险,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1.公司持续亏损

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

2.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

这一类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换言之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的。如果目标公司运营顺利实现盈利,而控制人没有分红意愿,小股东又如何能保证收益呢?当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东退出的机制安排,但这是一种救济手段。

3.股东退出机制不畅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比较顺畅,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

二、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1.公司估值不易确定

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时,各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的股权,股权比例清晰,一般不会存在争议。然而在公司成立后面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占公司股权多大比例,这并非是一个容易确定的问题。比如某公司发布融资需求100万元,出让股权比例10%,按此计算可知公司估值为1000万元。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新增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问题,这是涉及股东权益的最根本所在。

进行融资新增股东时,必须要对公司资产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以确定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比例。在目前所看到的众筹融资中,融资额几十、上百甚至几百万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占股权比例往往不会很高。融资方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证新增股东所占股权的合理性?在此种情况下,融资金额已经超出注册金额或公司资产但出让股权只占很小比例,这违背了公平原则,甚至可能会出现公司大股东“花别人钱、办自己事”的情况。

2.众筹平台如何管理融资款项

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平台,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汇集到平台并且沉淀下来,平台实际上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划拨相应的款项,这都有赖于平台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平台风险不容忽视。

3.融资结束后没有监管

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适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及监管的规定,另一方面作为融资中介的平台对融资公司进行后续监管也于法无据。当然,成为公司股东后的投资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对公司进行监督,但是鉴于众筹面向公众融资的开放属性,此种监督力度相比而言实属偏弱,不足全面保护投资者。在相应法律出台以前,已经完成的众筹融资项目无不暴露在此风险之中。

三、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1.持股方式

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意思表示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模式。

合伙企业具有明显的人合性,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的合伙企业对内缺少信任基础、对外难以主张权利。当然,有人认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会忠实履行义务,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权利。这种主张乃是建立在全体合伙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状态,稍有商业经验的就知道全体合伙人和全体股东意思一致的局面几乎不可能出现。

2.领投“陷阱”

在融资需要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份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这样的操作思路与P2P借贷相类似,以领投人的信用为项目进行“信用增级”,以加强投资者信心,解决融资方资信不高的问题,推进融资顺利完成。在金融领域,信用增级是在融资中经常运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风险和提高偿付能力。反观在众筹中领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没有降低项目的风险也没有提高偿付能力,实际上对项目的资信无实质性提高。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个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撑实体中的风险管理需求。

另一方面,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如果融资方和领投人恶意串通,那投资者风险将会迅速放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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